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
訓練及考驗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一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二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全群大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群長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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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本群組織章程第九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訓練及考驗委員會(以下簡稱訓考會)之成立以提昇群員童軍技
能、擴展童軍活動領域並協助其參與羅浮童軍晉級考驗為宗旨。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三 條 訓考會設委員三至五人。
第 四 條 訓考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之。
第 五 條 訓考會委員不得兼任本群群長、副群長或榮譽評判庭委員等職。
第 六 條 訓考會每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第 七 條 訓考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一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訓考會會議非有訓考會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除本
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額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第 九 條 訓考會會議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人員列席。
第 三 章 職權
第 十 條 訓考會負責本群群員之技能訓練,主要工作如下:
一、 舉辦群內各項技能訓練。
二、 負責推動有關訓練之營隊,得敦聘本群正式群員擔任總幹事。
三、 輔導各小隊之訓練計畫。
四、 向榮譽評判庭推薦本群群員參與群外各項訓練。
五、 其他相關訓練事宜。
第 十一 條 訓考會負責本群群員之考驗事項,主要工作如下:
一、 聘任本群正式群員擔任考驗委員,依本群見習羅浮晉級辦法
辦理見習羅浮晉級考驗。
二、 負責推動有關考驗之營隊,得敦聘本群正式群員擔任總幹事。
三、 向榮譽評判庭推薦本群群員參與群外各項考驗。
四、 其他相關考驗事宜。
第 十二 條 訓考會得因其運作所需訂定相關辦法。
第 十三 條 訓考會負責推動本群童軍技能精進之研究與童軍活動領域之擴展。
第 十四 條 訓考會委員得推薦次任訓考會委員人選移交全群大會同意。
第 四 章 委員之產生與罷免
第 十五 條 訓考會委員以同意案方式產生。
第 十六 條 訓考會委員應於同意案表決日二週前擬妥次任訓考會委員推薦
名單,連同投票人名冊公告全群。
第 十七 條 訓考會委員被推薦人之資格如下:
一、 具本群正式群員資格。
二、 擔任考委滿五個月。
三、 經訓考會審核通過。
第 十八 條 訓考會委員同意案於每年第三次全群大會中進行表決。
第 十九 條 訓考會委員之同意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被推薦人以獲發出票數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為通過。若所通過之名額未達應產生名額下限
,則提請群長就未足額者於十日內另行召開全群大會表決,直至
產生足額為止。同意案表決結果應於一週內由訓考會公告全群。
第 二十 條 訓考會委員之交接與群長、副群長交接一同辦理,其任期至次任
委員交接為止。訓考會委員經全群大會同意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訓考會委員倘有失職之嫌,經本群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
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後群長應於二週內召開全群大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之同意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被罷免人若獲全群大會出席群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罷免之。對任一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提
出三次以上之罷免連署案。
第二十三條 若訓考會因委員遭罷免或喪失群員資格以致不足法定人數,無法
繼續運作,得由訓考會推薦人選經全群大會出席群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補足名額。
第二十四條 同意案及罷免案之表決設監票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得商請
本團服務員或本群群員擔任之,負責表決過程之監票、唱票、記
票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同意票上應書明被推薦人或被罷免人姓名,置「同意」與「不同
意」兩欄,以備圈選。同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監票委員會認
定者,該同意票無效:
一、 不用規定之同意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 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 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四、 在同意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五、 將同意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六、 將同意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者。
七、 同時圈選同意與不同意者。
八、 未加圈選者。
第二十六條 被推薦人或被罷免人所得無效票票數超出所發票數半數以上時,
其投票結果無效。須針對此人重新投票,直至產生有效結果為止。
第 五 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訓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擬妥修正案,
提請全群大會表決,經全群大會出席群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始
得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如遇疑義,由榮譽評判庭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通過並由群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