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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 ( 86 ) 公 告 006 號 中華民國86年10月14號 主旨: 台大羅浮群榮譽章頒授辦法 說明: (本辦法由20屆榮譽評判庭修訂,自86年8月4日通過後生效.) 壹,主旨 依據榮譽評判庭(以下簡稱榮評庭)組織章程第一條訂定本辦法,以獎勵表現優良夥伴. 貳,類別 一,善行榮譽章: 表揚特殊善行事蹟之夥伴 二,服務榮譽章: 表揚服務表現優良之夥伴 三,活動榮譽章: 表揚活動表現優良之夥伴 四,貝登堡獎章: 表揚積極參與團部活動的夥伴 參,辦法 (一) 資格 一,善行榮譽章: (1)資格為本團夥伴 (2)有特殊善行事蹟者 (3)經校方,總會或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二,服務榮譽章: (1)資格為本團已宣誓夥伴 (2)具有服務精神及具體服務事蹟者 三,活動榮譽章: (1)資格為參與該活動之夥伴 (2)參與活動籌備及活動期間表現優良者 四,貝登堡獎章: (1)資格為參與該活動之夥伴 (二) 提名 1. 榮評庭於團部設提名信箱,由全團夥伴具名提名,且須附被提名人之具體事蹟 及提名章別. 2. 提名時間依公告定之. (三) 審核 1. 榮評庭就提名名單及庭內提名進行審核. 2. 於審核會議時,邀集相關人員提供意見,以作為參考. 肆,附則 一,除榮譽章及獎章外,榮評庭得視情況需要以書面公告方式獎勵. 二,三色章之佩戴: 1. 三色章需至少擁有一枚榮譽章之夥伴始得佩戴. 2. 佩戴於紅外套之右胸前,由外而內依序是紅,白,藍. 三,服務榮譽章於期末審核後頒發. 活動榮譽章及貝登堡獎章於活動後審核頒發. 四,對榮譽章及獎章審核結果有疑義者由三人連署始受理之,三人之中須含 已卸任幹部之群員連署. 五,未宣誓者,僅頒發證書;已宣誓者,始得佩戴榮譽章. 六,本辦法之修訂由榮評庭委員於榮評庭會議中提出,會議通過後始得修改之. 七,若有未竟事宜,由榮評庭會議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