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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第一條 依據台北市272團羅浮群組織章程第十章及第十五章五十七條 及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五章二十九條訂定本辦法,以處理羅 浮群內各組織章程之解釋案。 第二條 榮譽評判庭(以下簡稱榮評庭)依組織章程之立法精神作出解釋。 第三條 須幹部或已卸任幹部三人以上連署,榮評庭始受理該解釋案。 第四條 解釋案之提出須針對各組織章程之字義,精神有疑義或各章程中 未明確說明者。 第五條 榮評庭受理解釋案後於兩週內召開會議作成解釋並公告之。解釋 會議中可邀請相關群員列席。 第六條 解釋案須經榮評庭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作成解釋。 第七條 於會議中有必要作出緊急解釋時,榮評庭得要求休會以商議之, 並於復會時提出解釋,緊急解釋之效力至會議結束為止。 第八條 本辦法之修訂由榮評庭委員於榮評庭會議中提出,會議通過後 始得修改之。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