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評庭 (86) 公告第011號
中華民國86年11月30號
公 告
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解釋案第86001號
按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組織章程第八章第三十一條:「本群行政幹部共
有活動組、文書組、總務組、公關組、器材組、反哺組,由群長任免之,其任用資格為
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各組組
長由該組組內自行協調產生,經群長同意後任命。」 上文中『...,其任用資格為本
群群員,...』之意義,依本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精神,第十三條之「本
群群員...」包括第十四條「正式群員...」及第十五條「見習群員...」,故幹部資格
不限定為正式群員。 第八章第三十一條中『...,但需在六個月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
式群員,...』本庭解釋為宣示性條文,無強制效力。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