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87)公告018號
中華民國88年04月22日
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公告
主旨:三月三十一日幹部會議中,伙伴提出:
一、上屆訓考會之補選事由是否符合群組織章程?
二、群長候選人可否與榮評庭委員及訓考會委員被同意人重複?
解釋文:
一、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組織章程第二十條第三款,於群長認
為必要且經榮譽評判庭同意時,即可召開臨時全群大會。
二、按群長候選登記為主動性質,訓考會委員及榮評庭委員同意案之被同意人
提名為被動性質,故被同意人自然保有參選群長之權利。惟群長當選人自然喪
失訓考會及榮評庭委員被同意人之資格。同理,榮評庭委員及訓考會委員被同
意人,亦無限制重複之必要,惟被同意通過之訓考會委員,自然喪失為榮評庭
委員被同意人之資格。
附註
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組織章程
第 二十 條 除非另有規定,若遇下列情形之一時,群長須召開臨時全群大會:
一、 群長補選。
二、 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召開。
三、 群長認為必要且經榮譽評判庭同意時。
四、 幹部會議遇重大事項提請群長召開時。
五、 應榮譽評判庭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開會時間、地點及重要議程須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
群員。如遇流會或緊急狀況則不受此限。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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