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87)公告026號
中華民國88年5月29日
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公告
主旨:針對章程疑義經提案人之申請、三人以上連署,依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解釋辦
法為解釋案。
說明:
提案人:方祈鈞伙伴
連署人:林奕中、劉秉勳、葉宗仁伙伴
提案(一):
凍結案之提出,未於兩週前以書面告知全體正式群員及其他與會人士,違背團組織
章程第二十一條〝全群大會…..重要議程需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群員〞之規定,提
案人期榮評庭提出書面解釋,包括提案過程之合法性及所援引法條。
解釋案(一):
(一)關於凍結案未於兩週內以書面告知全體正式群員及其他與會人士,是否違背違背
團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部份,本庭做出如下解釋:
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團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開會時間、地點及重要議程須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群員
。如遇流會或緊急狀況則不受此限。
關於87學年度第三次全群大會,本為榮評庭委員同意案表決之日,於開會前均未有
人願意接受榮評庭提名,應屬本條所指之緊急狀況,無法於兩週前預知,預先列入會議
書面通知之中,故凍結案之議程,雖未列於開會通知內寄發,但屬於本條但書規定之範
圍,為原定議程之外的緊急處置,群長與榮評庭做必要之處置時可以不受此限,並未違
反團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關於凍結案提案過程之合法性問題
依據團組織章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經全群大會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始得修改。
1. 舉手連署部份:
條文僅規定經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並未規定連署之形式為何,觀其立
法意旨,乃重在人數之限制,而非方式之限制,故群員如對舉手連署之方式有異議,應
於全群大會當場提出,由全群大會出席群員當場做出決議。如果出席群員當時未表示異
議,只要主席宣佈進入表決程序,即不可再提程序問題,更何況於全群大會已召開完畢
,更無以程序問題否定大會決議之依據。故本庭認為此次舉手連署仍發生連署之效力。
2. 與會人數、連署人數、決議人數之部分:
正式群員:34人
與會正式群員:18人
連署正式群員:16人
決議通過凍結案人數:16人
以上資料可參閱該次全群大會記錄部份。
故人數部份均合上開條文之規定,本庭認為並無違法情形。
提案(二):
87學年度第三次全群大會之凍結案決議,未經全群大會公告即實施,是否違背團組
織章程第58條規定?其合法性受質疑。是否有再開一次全群大會公告之必要?
解釋案(二):
(一)凍結案之公告
團組織章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凍結章程之程序,於團組織章程中,並無規定,僅規定章程制訂及章程修正時之程
序。按凍結章程之效果,乃使章程中有關榮評庭之部分條文效力暫時停止,有別於重新
制訂及修正,效果稍強於修正章程而弱於章程制訂,效果介於二者之間,應有准用團組
織章程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於決議後必須公告始生凍結案通過之效果,於未補行公告前
均未發生此效果。
(二)是否有再召開全群大會公告之必要
按公告之目的,乃在使群員周知全群大會議決之事項,只要達此目的,自不以召開
全群大會為限。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