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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87)公告026號 中華民國88年5月29日 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公告 主旨:針對章程疑義經提案人之申請、三人以上連署,依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解釋辦    法為解釋案。 說明:  提案人:方祈鈞伙伴  連署人:林奕中、劉秉勳、葉宗仁伙伴 提案(一):   凍結案之提出,未於兩週前以書面告知全體正式群員及其他與會人士,違背團組織 章程第二十一條〝全群大會…..重要議程需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群員〞之規定,提 案人期榮評庭提出書面解釋,包括提案過程之合法性及所援引法條。 解釋案(一): (一)關於凍結案未於兩週內以書面告知全體正式群員及其他與會人士,是否違背違背    團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部份,本庭做出如下解釋:      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團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開會時間、地點及重要議程須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群員 。如遇流會或緊急狀況則不受此限。   關於87學年度第三次全群大會,本為榮評庭委員同意案表決之日,於開會前均未有 人願意接受榮評庭提名,應屬本條所指之緊急狀況,無法於兩週前預知,預先列入會議 書面通知之中,故凍結案之議程,雖未列於開會通知內寄發,但屬於本條但書規定之範 圍,為原定議程之外的緊急處置,群長與榮評庭做必要之處置時可以不受此限,並未違 反團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關於凍結案提案過程之合法性問題   依據團組織章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經全群大會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始得修改。 1. 舉手連署部份:  條文僅規定經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並未規定連署之形式為何,觀其立 法意旨,乃重在人數之限制,而非方式之限制,故群員如對舉手連署之方式有異議,應 於全群大會當場提出,由全群大會出席群員當場做出決議。如果出席群員當時未表示異 議,只要主席宣佈進入表決程序,即不可再提程序問題,更何況於全群大會已召開完畢 ,更無以程序問題否定大會決議之依據。故本庭認為此次舉手連署仍發生連署之效力。 2. 與會人數、連署人數、決議人數之部分: 正式群員:34人 與會正式群員:18人 連署正式群員:16人 決議通過凍結案人數:16人 以上資料可參閱該次全群大會記錄部份。 故人數部份均合上開條文之規定,本庭認為並無違法情形。 提案(二):   87學年度第三次全群大會之凍結案決議,未經全群大會公告即實施,是否違背團組 織章程第58條規定?其合法性受質疑。是否有再開一次全群大會公告之必要? 解釋案(二): (一)凍結案之公告   團組織章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凍結章程之程序,於團組織章程中,並無規定,僅規定章程制訂及章程修正時之程 序。按凍結章程之效果,乃使章程中有關榮評庭之部分條文效力暫時停止,有別於重新 制訂及修正,效果稍強於修正章程而弱於章程制訂,效果介於二者之間,應有准用團組 織章程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於決議後必須公告始生凍結案通過之效果,於未補行公告前 均未發生此效果。 (二)是否有再召開全群大會公告之必要   按公告之目的,乃在使群員周知全群大會議決之事項,只要達此目的,自不以召開 全群大會為限。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