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89)公告002號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 公告
主旨:榮譽章頒授辦法之修訂
說明: 為落實榮譽章的頒授,榮評庭依據榮譽章頒授辦法附則之第七條
,於榮評庭會議時將榮譽章頒授辦法修訂如下:
榮譽章頒授辦法
壹、主旨
依據榮評庭組織章程第一條訂定本辦法,以獎勵表現優良伙伴。
貳、類別及辦法
(一)資格
一、善行榮譽章:表揚自發行善並有具體善行事蹟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伙伴。
辦法:(1)有特殊善行事蹟者,由榮評庭認定之。
(2)提出具體善行事蹟百條,經榮評庭審核之。
二、服務榮譽章:表揚積極參與服務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伙伴。
辦法:(1)有服務精神及具體服務事蹟者;於一學期中,參與小狼
反哺與病童服務次數多於百分之五十或五次以上。
(2)其他服務活動則經由榮評庭認定審核之。
三、活動榮譽章:表揚積極參與活動且表現優異之伙伴。
資格:為參與活動之全體伙伴。
辦法:於該次活動後,由參與該活動之伙伴提名投票,推薦參與活
動籌備及於期間表現優良者,再經榮評庭審核之。
四、貝登堡獎章:表揚於幹部任內表現優良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幹部。
辦法:在擔任幹部期間認真負責於分內工作,並積極參與群內活動。
(二)提名
一、榮評庭於團部設提名信箱,由全團伙伴具名提名,且須附被提名人之具體事蹟.
二、提名時間依公告定之
(三)審核
一、 榮評庭會議就提名資料進行審核。
二、 於審核會議時,可邀集相關人員提供意見,以作為參考。
參、附則
一、除榮譽章及獎章外,榮評庭得視情況需要以書面公告方式獎勵。
二、三色章之佩戴:
(1) 三色章需至少擁有一枚榮譽章之夥伴始得佩戴。
(2) 佩戴於紅外套之右胸前,由外而內依序是紅、白、藍。
三、服務榮譽章於期末及服務性活動結束後頒發。
四、活動榮譽章於活動後審核頒發。
五、第二學期之貝登堡獎章由此學期榮評庭審核,由下一學期(即當屆)
榮評庭頒發。
六、對榮譽章及獎章審核結果有疑義者由三人連署始受理之,三人之中
須含已卸任幹部之群員連署。
七、未宣誓者,僅頒發證書;已宣誓者,始得佩戴榮譽章。
八、本辦法之修訂由榮評庭委員於榮評庭會議中提出,會議通過後始得修改之。
九、若有未竟事宜,由榮評庭會議處理。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