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90)公告 022號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
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公告
主旨:公告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全群大會通過之中國國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臨時修正案。
說明:提案人: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
1. 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本章程
之修改須經榮評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使得修改,修改條文經全群大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
2. 依據中國國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三十條:本章程經
全群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3. 原條文:
中國國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五條:
榮評庭委員不得兼任本群群長、副群長、群內幹部,以及訓練考驗委員等職。
4. 修正文:
榮評庭委員不得兼任本群群長、群內幹部,以及訓練考驗委員等職,但得兼任副群
長。
5. 本提案請群長排入六月五日召開之第四次全群大會中之議程提案討論及表決。
6. 提案緣由:
(1)鑒於以往副群長的職權並不明確,於群組織章程中第二十九條僅規定副群長協助
群長處理群務,於群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得代行其職務...,副群長並未擁有
充分的職權,形同虛設,若副群長能夠兼任榮評庭委員,對於推動群內榮譽制度,
或有實質上的助益。
(2)鑒於以往並未實施過類似的組織制度,故本提案為臨時修正案,試行有效期限一
年,於一年後檢討實行缺失,延續此修正制度與否留待當時討論。
7. 附帶提案說明:
若本提案於六月五日召開之第四次全群大會中通過,本庭於當場宣佈公告生效後,將
提案由第三次全群大會所同意的新任副群長李怡蓁伙伴兼任第九十一學年度榮譽評判
庭庭員。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