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百分比(即密度),就五地區而言,美洲最
高,為百分之四.0,但就美加兩國而言,為
百分之十二.六,美洲其餘國家為百分之0,
四。歐洲為百分之三,五;亞太地區為百分之
二.九;阿拉伯地區為百分之一;非洲為百分
之0.六。
世界童子軍總會於下九九0年在巴黎舉行
第三十二屆世界童軍領袖會議時,曾希望於進
入二十一世紀而於二00二年學行第三十六屆
世界童軍領袖會議時,童子軍總人數能達到二
十五百萬人,而童子軍人口之密度能提高到百
分之五,認為童子軍數量的增加也能隨之提高
其品質。但後來卻放棄了這個構想。
四、童子軍運動的基不原則
世界童子軍運動非常強調童子軍活動的內
容必須能適合青少年的需要、地方的特性、國
家或民族的歷史與社會背景。因此童子軍的活
動可採用各種不同的形態進行。但在另一方面
,在世界童子軍運動整體的立場,要求各會員
國必須遵守童子軍運動的基本原則(Funda-
mentalPrinciples"),基本原則乃成為各會員
國推動童子軍運動的準則。
世界童子軍組織法的第一章規定了童子軍
運動的基本原則,而現行的基本原則是於一九
七七年在加拿大蒙特婁(Montreal)舉行第二
十六屆世界童子軍領袖會議時所通過的。(註
四)
世界童子軍組織法第一章包括四部份,即
一、童子軍運動的定義;二、童子軍運動的目
的;三、童子軍運動的原則與依照原則訂定的
誓詞與規律;四、童子軍運動的方法。
童子軍運動的定義,主要在強調:它是一
連串有組織的活動之運動;它是志願的、非政
治性的、教育性的,以青少年為對象的運動。
所謂「志願的」即表示個人是依照自己的自由
意志參加,同時也表示接受了童子軍運動的基
本原則。所謂「非政治性」並不表示童子軍運
動完全與政治無關。這僅表示童子軍運動並不
參與權力之鬥爭,而並不表示與現實的政治脫
節。培養健全的公民與推動童子軍運動的原則
都與當前的政治有關。
童子軍運動的定義特別強調「運動」之重
要性。這是有目的的運動,而為實現此目的必
須要有組織。但我們必須了解,組織是為推動
童子軍運動以實現其目的而存在的。只是我們
往往有了組織之後,繼續壯大組織而忘記了組
織為何而存在。
童子軍運動的目標,主要在強調童子軍運
動必須有助於青少年的生理、智慧、社會、及
精神各層面的全面發展。當然,童子軍運動並
不是要取代家庭、學校、宗教,及其他社會機
構,而是相輔相成的。這樣全面發展的個人,
也就必然成為一個「負責的公民」。
童子軍運動的原則是為要達成童子軍的目
標,為每一童子軍必須遵守的。因此童子軍運
動的原則也可以說是現有將近一千七百萬童子
軍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其內容包括三部份:
一、對上蒼之職責(Dut)rtoGod);二、對他
人之職責(DutytoOthers);三、對自我之
職責(DutytoSelf)。所謂「對上蒼之職責」
意謂每一童子軍必須固守精神層面的原則,而
無論信仰任何宗教,必須遵守因宗教信仰而產
生的職責。由此可見,在童子軍運動,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