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全群大會三讀通過
中華九十年五月八日全群大會修改通過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全群大會修改通過第八、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四、二十
六、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五十一條條文;並刪除第三十三、三十
八至四十、四十六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主要依據
中國童子軍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羅浮群主辦單位為國立臺灣大學,隸屬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以下簡
稱本團),定名為「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以下簡稱本群
;對外簡稱臺大羅浮群)。本群除遵守主辦單位各種規章外,並接受總會、
臺北市童子軍會及本團團務委員會輔導。
第 三 條 本群以童軍訓練方法及自我教育方式組訓青年,進而激勵青年樂觀進取,發
展個人潛能,使其成為健全的公民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群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組織區域,群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
第 二 章 諾言、規律、銘言、信條
第 五 條 中國童子軍諾言如下:
我願意參加中國童子軍,遵守童子軍規律,終身奉行下列三事:
第一:敬天樂群,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第二:隨時隨地扶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三:力求自己智識、品德、體格之健全。
第 六 條 中國童子軍規律如下:
一、 誠實 為人之道,首在誠實,無論做事、說話、居心,均須真實不欺
二、 忠孝 對國家須盡忠,對父母應盡孝。
三、 助人 盡己之力,扶助他人,每日至少行一善事,不受酬,不居功。
四、 仁愛 待朋友須親愛,待眾人須和善,對生命要尊重,對社會要關心
對大自然要維護。
五、 禮節 對人須有禮貌,凡應對進退,均應合乎規矩。
六、 公平 明事理,辨是非,待人公正,處事和平。
七、 負責 信守承諾,克盡職責,遵守團體紀律,服從國家法令。
八、 快樂 心常愉快,時露笑容,無論遇何困難,均應處之泰然。
九、 勤儉 好學力行,刻苦耐勞,不浪費時間,不妄用金錢。
十、 勇敢 義所當為,毅然為之,不為利誘,不為威屈,成敗在所不計。
十一、整潔 身體、服裝、住所、用具須整齊清潔,言語須謹慎,心地須光
明。
十二、公德 愛惜公物,重視環保,勿因個人便利,妨害公眾。
第 七 條 中國童子軍銘言如下:
一、準備。
二、日行一善。
三、人生以服務為目的。
第 八 條 中國羅浮童子軍信條如下:
一、我立志實踐中國童子軍諾言、規律和銘言,作為立身處事的準則。
二、我立志遵守國家法令,以躋社會於安和樂利的境界。
三、我立志竭己之力,對家庭、社區、學校、社團、機關盡我應盡的責任,
並於法定年齡,妥善行使公民權。
四、我立志以童子軍之精神,為童子軍運動作反哺之奉獻,並發揚中國傳統
文化,以促進世界大同之理想。
五、我立志努力工作,以從事有益於社會、國家之事業,使成為社會良好公
民。
第 三 章 制服
第 九 條 本群領巾為黃底紅邊,直角處有世界徽及「台大童軍團」字樣。領巾代表本
群榮譽,不得刻意損毀,須經宣(複)誓之後始得配戴。
第 十 條 本群群員制服及徽章依總會規定辦理。
本群群員於群內正式集會及代表本群參加服務活動應穿著制服,並得視情況
之需要另行斟酌。(本項所指之正式集會由幹部會議認定,以下亦同。)
第 四 章 群員
第 十一 條 在本組織區域內,凡符合總會規定之羅浮童子軍資格且自願接受羅浮童子軍
訓練之青年男女,均可加入本群成為見習群員。
第 十二 條 見習群員依本群見習羅浮晉級辦法完成晉級考驗且經榮譽評判庭考核通過者
,始得宣(複)誓為正式群員,並授予見習羅浮章及配戴本群領巾。
第 十三 條 本群群員之義務如下:
一、恪守中國童子軍諾言、規律、銘言及羅浮童子軍信條暨本群章程。
二、按時繳納群費。
三、履行全群大會及榮譽評判庭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
四、出列席全群大會、團集會、小隊集會及本團各項活動。
五、接受童軍教育訓練並積極參與晉級考驗。
六、參與反哺活動。
第 十四 條 正式群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全群大會中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群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同意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團舉辦之各種活動、服務及代表本團參加各種活動、服務。
四、被推薦參加各種訓練、考驗、晉級及國際活動。
五、有向本團、群提出團務、群務興革意見之權。
六、於見習群員宣(複)誓時出席觀禮。
七、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五 條 見習群員在見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群內訓練、活動及各項服務。
二、經榮譽評判庭議可得參與群外訓練、活動及各項服務。
三、列席全群大會,享有發言權;並有選舉、罷免群長之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六 條 凡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其群員資格喪失:
一、學籍喪失。
二、年齡不符總會羅浮童子軍之規定或為本團服務員者。
三、連續三次群內正式集會無故不到。
四、經榮譽評判庭議處後,經全群大會決議者。
第 五 章 全群大會
第 十七 條 全群大會為本群最高權力機構,由正式群員組成。見習群員及本團服務員得
列席之。會議進行方式依照內政部公佈之標準會議規範進行。
第 十八 條 全群大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群長。
二、同意及罷免榮譽評判庭委員。
三、議決群內重大事項。
四、修改本章程。
第 十九 條 全群大會由群長召開,每學年固定召開三次:第一次於每學年度正式上課一
週內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之日;第二次為群長改選之日
;第三次為榮譽評判庭委員同意案表決之日。全群大會由群長擔任主席。
第 二十 條 除非另有規定,若遇下列情形之一時,群長須召開臨時全群大會:
一、群長補選。
二、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召開。
三、群長認為必要且經榮譽評判庭同意時。
四、幹部會議遇重大事項提請群長召開時。
五、應榮譽評判庭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全群大會開會時間、地點及重要議程須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全體群員。如遇
會或緊急狀況則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條 全群大會經正式群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所決議事項除非另有規定,
否則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始有效。
第 六 章 團集會
第二十三條 團集會之目的為資訊交流、訓練群員及聯絡群員感情。
第二十四條 團集會於學期中每月至少舉辦一次,由團長或群長主持,委託行政幹部策畫
之,並於一週前公告全群。
第二十五條 團集會之內容除例行儀式、群務報告之外,應有特定主題以符合其目的。
第 七 章 群長及副群長
第二十六條 本群設群長一人,副群長至少一人,群長之產生及罷免等相關事宜,另訂《
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群長產生及罷免辦法》規定之。副群長
之產生及罷免等相關事宜,另由《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榮譽評判庭
組織章程》規定之。
第二十七條 群長於每學年度之下學期末改選,選舉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完成交接。群長、
副群長任期至次任群長、副群長交接為止。
第二十八條 群長對外代表本群,對內綜理全群群務,其重要職權如下:
一、召開全群大會,擔任主席。
二、任免行政幹部。
三、召開幹部會議,擔任主席。
四、召開榮譽評判庭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五、統籌群內活動之安排。
六、領導幹部處理群務。
七、接洽群外服務及活動,應視情況於相關會議提出討論。
八、認可群員宣(複)誓成為見習羅浮。
第二十九條 副群長協助群長處理群務,於群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如有兩位以上副群長時,應相互協調推舉出一名群長代理人。
第 八 章 幹部
第 三十 條 本章所指幹部包括本群行政幹部及小隊長。
第三十一條 本群行政幹部由群長任免之,其任用資格為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由群
長輔導成為正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行政幹部職權如下:
一、舉辦團集會及群內活動。
二、圖書、檔案、文書用具之管理、購置,出版群內各項出版品,以及團網
頁、團板等網路事務。
三、群經費之收支、會計及保管,統一代購群員之制服及紅外套。於每學年
度上學期初擬妥該學年度預算案及前學年度結算案交付全群大會審查。
四、本群一切對外招待、宣傳、關係聯繫事宜及信件之收發。
五、購置、保管、保養及租借本群器材。
六、規劃群內反哺事宜。
七、負責其他群長認有必要之群務。
以上職務係指群內例行行政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所指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行政幹部由群長依需要分組,群長並得撤換之。
第三十二條 本群實施小隊制度,各小隊設小隊長一名,由該小隊自行協調產生。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定見本章程第十一章。
第三十四條 各小隊小隊長主要負責維持小隊運作、推行小隊事務、辦理小隊訓練及維繫
隊員情誼。
第三十五條 幹部會議每三至六週由群長召開一次,出席人員為群長、副群長、榮譽評判
庭委員、幹部。服務員及其他本群正式群員得列席之。遇突發狀況時,群長
得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六條 幹部會議須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其職權如下:
一、協調各組行政幹部之運作。
二、排定學期行事曆。
四、推舉重大活動之總幹事。
五、決議各組相關事務之提案。
六、討論群外重大服務及活動,並作適當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小隊長會議由群長主持,須各小隊長均出席始得舉行。小隊長不克出席時,
應由副小隊長代理或由小隊長指派該小隊小隊員代理之。小隊長會議之目的
及功能在於協調小隊相關事務。
第 十 章 榮譽評判庭
第四十一條 本群為落實榮譽制度並確保群務合理運作,設立榮譽評判庭(以下簡稱榮評
庭)負責相關事務。
第四十二條 榮評庭之重要職權如下:
一、對群員之一般表現,依童軍榮譽制度獎懲之。
二、審核或推薦群員代表本群參加群外訓練、活動、服務以及接受各項榮譽
三、審核群長候選人及榮譽評判庭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
四、依據童軍精神,審核正式群員之資格。
五、督導群務運作。
六、負責群員之技能訓練。
七、群內見習羅浮晉級考驗制度之執行。
八、本群童軍技能精進之研究發展與指導。
第四十三條 榮評庭之產生、運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另訂《中國童子軍臺北市第二七二團
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規定之。
第 十一 章 小隊
第四十四條 本群設拓荒者、小乖乖、大嘴巴、彎彎等四小隊,必要時得由正式群員三分
之一以上連署,經全群大會決議後增減之。
第四十五條 各小隊之小隊事務、分工及經費均獨立自主,由該小隊自行決定,惟不得妨
礙群務之正常運作。
第 十二 章 學術小組
第四十七條 為促進群員拓展童軍運動領域、提昇學術研究風氣,凡興趣相合之群員三人
以上得經群長認可後成立各種學術小組。
第四十八條 學術小組成立之宗旨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第四十九條 學術小組得於群內公開招收成員,並得於群內公開場合發表其成果。
第 五十 條 學術小組之產生、運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另定辦法規定之。
第 十三 章 重大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章所言之重大活動係指幹部會議認定其所需人力、物力、經費龐大之全群
性活動。
第五十二條 凡遇重大活動均得於幹部會議上推舉總幹事一名,負責規畫統籌該活動,並
於活動籌備及進行期間享有人事任免權。總幹事對群長負責。
第 十四 章 財務
第五十三條 本群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群員繳納之群費。
二、各項補助經費。
三、活動之盈餘。
四、器材租借之盈餘。
五、其他。
第五十四條 本群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全群性活動之經費支出。
二、群務運作之支出。
三、其他經幹部會議決議之用途。
四、財產之購置。
第五十五條 現任群長應於每學年度正式上課日前兩個月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卸任群長同時必須編製年度工作會報、收支結算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全群
大會通過後,報請團務委員會核備。
第 十五 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經全群大會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始得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如遇疑義,由榮評庭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群大會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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