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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修改,的確是一種較正面去處理團部現時狀況的方法 但法條的修改,仍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最重要的是,這個團體是因為什麼原因聚在一起的 找不到,法條仍要一直修改的 -- 喜歡你“過的生活” 而不要只過你“喜歡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