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揖蚑迠i入玉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管制要點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七八六號函核定 一、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護園區生態資源、   特殊自然景觀、保存重要史蹟,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地區,包括玉山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及涵括其內之特別景觀區    、史蹟保存區等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其實際範圍以玉山國家公園計畫書   圖為準。 三、欲進入本區者除因公務需要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外,應先向本處申請   ,非經核准者禁止進入。 四、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於七天前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   核准後核發許可證。  前項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住址、聯絡電話、領隊、進入    事由、進入人數、進入地點、進出時間、備註等。 (二)相關資料:   鶫申請進入人員名冊:包括職稱(領隊或嚮導或是隊員)、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業、住址、電話。嚮導須附嚮導證影本。   乄行程計畫書:包括目的、活動時間、行程路線、宿營地、裝備、污物處理    、意外處理計畫等。                             五、為避免本區受到過多人為干擾,影響自然生態平衡,本處得視資源狀況規定   進入或適度調整核准人數。 六、進入本區人員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應隨身攜帶許可證件、核准人員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並應隨時接受國家    公園警察隊與本處人員之詢查。 (二)除學術研究,需採集標本經本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嚴禁採取動    植物、古生物、礦物之標本或有騷擾、捕捉、獵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三)除學術研究與管理人員外,一般遊客或登山客非經許可不得離開步道或    核准之活動地點。 (四)禁止污染環境,所攜物品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應全數攜離本區。 (五)禁止於指定地區外隨地生火露營烤肉及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    音樂等行為。 (六)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七、為安全和生態維護之考量,如遇颱風警報、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本   處可視情況關閉本區,禁止人員進入。 八、凡已申請核准進入者,因第七點情況而禁止進入,或因申請人之因素而無法   於核准期間進入者,其許可證自動作廢。欲再進入本區時須重新申請。 九、本區常有毒蜂、毒蛇、蟲獸出沒,部分地區氣候惡劣、地形險峻,進入本區   應自行注意安全。                          十、如有違反本要點,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玉山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者,初犯罰款九百元整。累犯再予以加重處 罰。(8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