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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管制要點 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書 一、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確保本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生態與環境,凡欲進入生態保護區者   ,應於二週前向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請填寫申請書﹝申請表格由管理處提供﹞,註明前往地點、路   線、日期、領隊、嚮導及人數等相關資料,並加蓋單位印信,逕向管   理處提出申請﹝或郵寄﹞。嚮導需具有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嚮導證,   並於申請時附上嚮導證影本乙份。如具管理處核發之高山領隊證,請   一併附上,將可簡化核准程序。 四、學術研究單位為進行生態研究或教學需要,辦理申請時應加附研究計   畫書,並於研究結束後,將所採集標本﹝或名錄﹞及研究結果﹝或報   告﹞各乙份檢送管理處,供為參考。 五、生態保護區以供學術研究為主,為避免過多之人為干擾,影響生態平   衡,管理處得視需要作適度的人數增減控制,原則上以學術研究人員   為優先進入考量,進入人數每隊至少三人最多十二人。 六、申請書函及有關資料送經管理處核准後,由管理處發函、寄送進入許   可證、名冊,據以進入指定區域。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下列有關規定:   1.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隨身攜帶身分證及許可證件、名冊,並隨時    接受管理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備詢及檢查攜帶物品。   2.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於經過管制站時,應接受管制人員之查驗,包    括人員資格及行囊之檢查。   3.生態保護區常有毒蛇、毒蟲及猛獸出沒,申請進入本區者務必注意    個人安全。如有任何意外發生,管理處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4.禁止攜入非本國家公園原有之動植物。   5.禁止污染環境。廢棄物請攜至區外指定地點。   6.除學術研究,經管理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禁止摘採、獵捕    動植物及掘取、撿拾礦物。   7.除學術研究人員外,不得擅自離開步道或指定之活動地點。   8.禁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並禁止在植物上結紮    註記色帶。   9.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八、申請團體之領隊對於第七點規定,負有督導及保證之責任。 九、如有違反第七點規定者,一經查獲,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   十六條規定辦理。 十、管理處得視生態保護區環境所受衝擊程度,減少或禁止人員進入,或   關閉生態保護區。 十一、颱風警報或其它突發意外事件期間,為安全理由,管理處得視情況   關閉生態保護區,禁止人員進入,已申請許可進入者,請另行擇期重   新申請,並請利用電話聯絡保育研究課,   電話號碼﹝04﹞5888647轉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