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研習營木章研習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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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民國84年5月31日,經第18屆第1次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
會議通過。
1.宗 旨
為配合國家領導青少年政策,健全我國童子軍義務服務員訓練
制度,培育領導人才以推廣童子軍運動。
2.訓練類別
基本訓練:包括
稚齡童軍、幼童軍、童子軍、行義、羅浮-等五種基本訓練。
木章訓練:包括
稚齡童軍、幼童軍、童子軍、行義、羅浮、輔導人員-等六種
木章訓練。
3.訓練對象:
1.各類童子軍團團長、副團長。
2.各類童子軍團團務主任委員、團務委員。
3.熱心童子軍運動之社會人士。
4.參加資格:
基本訓練(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參加)
1.年滿20歲,履行中國童子軍服務員登記或羅浮童子軍履行
登記在案者。
2.品德高尚、體格健全,樂意為推展童軍運動奉獻心力者。
木章訓練(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被推荐參加)
1.曾參加各該類之木章基本訓練合格者。
2.熱心服務,經縣市理事會或助理省市輔導向國家研習營推
荐核准者。
3.繼續履行中國童子軍服務員登記或羅浮童子軍履行登記在
案者。
4.熱愛童軍運動,願進一步研習為童軍運動貢獻力量者。
5.訓練內容
1.基本訓練:以體驗童軍生活,探討組訓方法為主。
2.木章訓練:以研習童軍理論,探討領導方法為主。
6.訓練方法
以講授、研討、示範為主,以習作、演示、生活考核評鑑為輔。
7.訓練方式
依國家研習營研訂之訓練日程實施,除稚齡童軍、幼童軍基本
訓練採集中住宿(營舍)方式實施外,均採野外露營方式進行。
8.訓練時間
1.幼童軍基本訓練: 3天(稚齡童軍基本訓練同)
2.童子軍基本訓練: 5天(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基本訓練同)
3.幼童軍木章訓練: 6天(稚齡童軍、輔導人員木章訓練同)
4.童子軍木章訓練: 7天(行義童軍、羅浮木章訓練同)
9.經 費
1.參加訓練人員須繳交膳食費及簿本書籍領巾等雜費。
2.一般行政事務費用由總會及省縣市童子軍會酌情補助。
10.舉辦訓練權責
基本訓練
1.各類基本訓練由省、市及各縣市童子軍會在所屬縣市舉辦。
2.縣市童子軍會籌辦各類基本訓練應於舉辦一個月前具函向
國家研習營提出申請。
3.國家研習營將縣市童子軍會申請函報請營主任核定後,即
將開辦證書連同結業證書寄發舉辦單位。
4.凡參加基本訓練合格者,得由國家研習營頒發結業證書,
並取得爾後參加木章訓練之資格。
5.基本訓練主持人(團長)由國家研習營營主任遴聘,訓練
服務員由主持人薦報國家研習營營主任聘請。
6.基本訓練主持人於訓練結朿後二星期內,將辦理情形、學
員名冊、經費收支決算及活動照片等報請國家研習營備查。
木章訓練
1.木章訓練由國家研習營視推展實際需要舉辦。
2.凡申請參加木章訓練者須經由所屬縣市童子軍會或助理省
市輔導向國家研習營具函推荐。
3.參加訓練者經國家研習營核定後,即個別通知繳費報名並
連同木章研習作業題目寄發。
4.按規定完成報名手續之學員(已繳交木章研習作業並繳費
者),即由國家研習營寄發公差函及報到須知。
5.木章訓練主持人(團長)及訓練員(副團長)由國家研習
營營主任遴聘。
6.木章訓練主持人應於訓練結朿後二星期內,將辦理情形、
學員名冊、經費收支決算及活動照片等報請國家研習營備
查。
輔導人員木章訓練
1.輔導人員木章訓練由國家研習營視推展實際需要舉辦。
2.凡熱心青少年活動之社會人士,願為童軍運動貢獻力量、
智慧和時間者,得由縣市童子軍會或助理省市輔導推荐(
或邀請)報名參加之。
3.未及參加輔導人員訓練班之社會人士,可於被推荐(或邀
請)後,直接報名參加木章訓練或先參加由國家研習營舉
辦之說明班,惟參加木章訓練必須依照木章訓練規定,繳
交第一部木章研習作業。
11.木章研習進程:
劃分為三部份,實施時須三部一貫並相互銜接。
第一部份(研習作業)
1.木章作業之研習,在於激發『木章伙伴』從事『童軍運動
的專題』的探討與研究,俾對童軍運動之理論與實際有更
深入的了解與認識。
2.凡經國家研習核定參加木章訓練者,應於接獲報名通知及
木章研習作業題目後,應儘向文物供應中心購置作業簿,
積極進行研究探討。並於報名繳費之同時提交研習作業。
3.木章作業經由國家研習營整理後,即轉交該項訓練主持人
(團長),俾於訓練期間適時安排研習作業說明與討論,
並發還受訓學員。
4.各學員於結訓後繼續研究作業,於小組輔導顧問逐條檢閱
合格,簽署認可後,才能繼續進行承諾與檢查之進程。
5.木章訓練研習作業之題目,由國家研習營依各類別木章訓
練研議訂定,並視實際需要適時予以修訂。
第二部份(木章訓練)
1.凡依規定繳交研習作業,並辦理報名繳費者,應依照參加
須知規定之時間前往營地報到接受訓練,不得藉故拖延或
要求保留。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營地規則,並全心全力參與研
習活動,如期完成各項作業,訓練員應隨時予以輔導考核。
3.訓練期間凡因事、病假或其他原因中途離營之受訓人員,
概以自動放棄論。
4.國家研習營得參照學員分佈情形予以編組,並於結訓前公
佈各該組輔導顧問,俾於結訓後能迅速召集輔導會議,研
討研習作業及服務承諾之問題。
5.參加木章訓練合格者,由國家研習營頒發結業証書。
第三部份(承諾與檢查)
1.研習營於木章訓練結朿後一個月內,應安排受訓學員參加
『服務承諾』座談會,由研習營邀請訓練組員擔任輔導顧
問,負責輔導『服務承諾』之撰寫及考核。但每一期每一
輔導顧問負責受訓學員不宜過多,以不超過三人為宜。訓
練組員不足地區不在此限。
2.受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應就其本身工作崗位,職務性
質,針對童軍運動的意願,先草擬一份具體可行的服務承
諾,列入木章研習作業本內,並於小組『服務承諾』座談
會中提出研討修訂。
3.各地區訓練組員接獲國家研習營邀請擔任小組輔導顧問通
知後,應即定期通知(通知單由國家研習營統一印製),
召集各該小組成員舉辦『服務承諾座談會』。
4.小組輔導座談會除具有聯誼性質,交換服務工作經驗外,
輔導顧問應檢查受訓學員研習作業成果,聽取『服務承諾』
報告,並逐一補正,立即另簽正式承諾書一式兩份,並同
小組輔導座談會記錄處理。
5.小組輔導座談會由與會學員整理記錄兩份,於會後送交輔
導顧問,一份寄國家研習營備查,一份由輔導顧問留存,
俾便檢查並記錄考核其承諾意願(期限以六個月至一年為
限)。
6.輔導顧問根據各人服務承諾,於規定期限內,確認該學員
已達到預定目標或已完成其意願,並積極參與童軍活動,
勝任團工作,即在服務承諾考核表上填寫有關資料並簽署
意見(核發木章或應重新再考核),連同承諾書寄回國家
研習練營登錄辦理。
7.國家研習營於接獲輔導顧問所簽署之報告表,經查核無誤
,即通知學員本人繳費,並報請總會擇期頒發木章及証書。
12.本辦法陳報中國童子軍總會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