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規定〕
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84.9.20
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848196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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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生態保護區
之自然資源及人員之進入,特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八
款、第十九條暨『太魯閣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之
相關規定,訂定本須知。
本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包括,清水山、南湖中央尖山群
、奇萊太魯閣山群、砂山一二子山區、富田山一立霧主山
區等,其範圍以國家公園計畫書圖為準。
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
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非經本處許可不得進入。
學術研究單位因研究需要可檢附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
研究計畫書、警政署核發之高山嚮導證影本、研究人員名
冊、預定行程及路線,函送本處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
,如需採集標本,另依本處標本採集證申請要點辦理。
遊客及登山者欲進入生態保護區,應檢附申請書(加蓋團體
印信)、人員名冊、預定行程及路線、警政署核發之高山嚮
導證影本,向本處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
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進入生態保護區應攜帶身份證及許可證件,並應隨畤接受
國家公園警察隊與本處人員之查詢及檢查。
禁止破壞本區原有自然狀況,除經申請核准,不得採取動
植物、礦物標本或有騷擾、捕捉、獵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所攜物品使用後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應全數攜離生態保
護區。
本區常有毒蜂、毒蛇、蟲獸出沒,應自行注意安全,部分
地區氣候惡劣、地形險竣,如發生意外本處不負任何責任。
如遇颱風警報、森林火災或其它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
保護區,禁止人員進入。
如有違反規定,一經查獲,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二十
六條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得拒絕該團體及個人二年之申請。
凡未經申請核可逕行進入生態保護區者,一經查獲得依國家
公園法處以五千元(銀鍰)以下罰款。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實施,本處並得隨時修正之。
遊客信箱:tnpedu@ms7.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