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cou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規定〕 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84.9.20 內政部台(84)內營字第8481962號函核定)。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生態保護區 之自然資源及人員之進入,特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八 款、第十九條暨『太魯閣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之 相關規定,訂定本須知。 本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包括,清水山、南湖中央尖山群 、奇萊太魯閣山群、砂山一二子山區、富田山一立霧主山 區等,其範圍以國家公園計畫書圖為準。 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 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非經本處許可不得進入。 學術研究單位因研究需要可檢附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 研究計畫書、警政署核發之高山嚮導證影本、研究人員名 冊、預定行程及路線,函送本處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 ,如需採集標本,另依本處標本採集證申請要點辦理。 遊客及登山者欲進入生態保護區,應檢附申請書(加蓋團體 印信)、人員名冊、預定行程及路線、警政署核發之高山嚮 導證影本,向本處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 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進入生態保護區應攜帶身份證及許可證件,並應隨畤接受 國家公園警察隊與本處人員之查詢及檢查。 禁止破壞本區原有自然狀況,除經申請核准,不得採取動 植物、礦物標本或有騷擾、捕捉、獵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所攜物品使用後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應全數攜離生態保 護區。 本區常有毒蜂、毒蛇、蟲獸出沒,應自行注意安全,部分 地區氣候惡劣、地形險竣,如發生意外本處不負任何責任。 如遇颱風警報、森林火災或其它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 保護區,禁止人員進入。 如有違反規定,一經查獲,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二十 六條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得拒絕該團體及個人二年之申請。 凡未經申請核可逕行進入生態保護區者,一經查獲得依國家 公園法處以五千元(銀鍰)以下罰款。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實施,本處並得隨時修正之。     遊客信箱:tnpedu@ms7.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