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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山許可證申請辦法 (一)開放地區: 玉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不用辦理入山證之地區,包括新中橫沿線及週邊上下 五十公尺地區、塔塔加遊憩區、東埔─雲龍瀑布段、南橫公路沿線及週邊 上下五十公尺地區。 (二)山地經常管制區:除上列地區外。 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 申請對象事由 證明文件 學校教職員、學生或研究機構人員,因 學術研究需要者。 機關、學校出具公函證明,核有入山必要者 。 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 體或人民因組隊登山健行者。 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 出具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及辦理機關: 證明文件應載明入山事由、人數、前往地區、停留期間,集體申請者另附入山申請 名冊一式三份(攀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並須領有嚮導證 之嚮導隨行(每十一名須有嚮導一名)連同國民身份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 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向警務處或該管警察局、警察 分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申請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 ½O: 一、人民組隊登山人數,最少不得少於三人,無登山經驗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二、申請順序:以先後收件隨到隨列,送繳證件不全者,請依規定補齊後再申請。 三、入山申請工本費,每人十元(十四歲以下者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