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山許可證申請辦法
(一)開放地區:
玉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不用辦理入山證之地區,包括新中橫沿線及週邊上下
五十公尺地區、塔塔加遊憩區、東埔─雲龍瀑布段、南橫公路沿線及週邊
上下五十公尺地區。
(二)山地經常管制區:除上列地區外。
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
申請對象事由
證明文件
學校教職員、學生或研究機構人員,因
學術研究需要者。
機關、學校出具公函證明,核有入山必要者
。
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
體或人民因組隊登山健行者。
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
出具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及辦理機關:
證明文件應載明入山事由、人數、前往地區、停留期間,集體申請者另附入山申請
名冊一式三份(攀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並須領有嚮導證
之嚮導隨行(每十一名須有嚮導一名)連同國民身份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
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向警務處或該管警察局、警察
分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申請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
½O:
一、人民組隊登山人數,最少不得少於三人,無登山經驗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二、申請順序:以先後收件隨到隨列,送繳證件不全者,請依規定補齊後再申請。
三、入山申請工本費,每人十元(十四歲以下者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