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童子軍全國羅浮群群長年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全國群長年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童子軍全國羅浮群群長年會(以下簡稱年會)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第二條 年會得就有關羅浮活動事項進行討論,所得結論之事項應正式建請中國童子軍總會
參考採納之
第三條 全國已辦理登記之羅浮群得派代表兩名及觀察員兩名參加。主辦單位得視情況邀
請各級童軍派員參加
第四條 年會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
觀察員有發言權
第五條 年會知主辦及進行應設下列各項組織
一 主席團
二 結論委員會
三 各工作組
主席團之組成由各地區羅浮聯誼會及總會羅浮小組推薦之代表組成之,年會中各次
會議由主席團互推一人輪流擔任主席
結論委員會得由主席團兼任
各工作組得由各次年會主協辦單位召集之
第六條 年會之議事規則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年會出席代表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