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部分為《服務榮譽章》 的部分:
原服務榮譽章頒授辦法:
服務榮譽章:表揚積極參與服務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伙伴
辦法:(1)有服務精神及具體服務事蹟者;於一學期中,參與小狼
反哺與病童服務次數多於百分之五十或五次以上。
(2)其他服務活動則經由榮評庭認定審核之。
修正後:
服務榮譽章:表揚積極參與服務之伙伴。
資格:為本群之伙伴。
辦法:有服務精神及參與服務活動有具體服務事蹟者,經由榮評庭
認定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