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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社團健全發展,提高社團活動品質,增進社團榮譽,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對象:本校學生社團申請成立滿一年者。 第三條 評鑑時間:每學年度評鑑乙次,原則上在三月份辦理。 第四條 評鑑委員之組成:由學生事務處社團 輔導人員五人、法、醫學院學務 分處社團輔導人員各一人、進修推廣部社團輔導人員一人、 活動中心 社團輔導人員一人、社團指導老師五人、學生社團負責人五人組成評 鑑委員會。社團指導老師代表由社團指導老師座談會中選舉產生,學 生社團負責人代表,於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中選舉產生。前項委員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評鑑分類:學術組、康樂組、服務組、學藝組、聯誼組、綜合組共六類。 第六條 評鑑方式: 各組之評鑑日期,採一定期間內分別評鑑。 各分類組社團應將與評鑑項目有關及可顯示社團該學年度成果之資料, 於評鑑當日,置於指定地點展出,並配合同學解說或備詢,未參展者及 未派員解說或備詢者,概由評鑑單位依展出資料考評,該社如因而權利 受損,不得據以提出異議。評鑑單位就展出之資料,依分配項目分別評 定成績,評鑑單位得以詢問、訪視等方式評估其成果或檢證展出資料之 內涵,社團代表並得於現場主動提出解說以增評鑑效率。但不得妨礙評 鑑之進行。 第七條 評鑑項目: 社團檔案資料(社團簡史、幹部、社員名冊、章程、改選交接、會議 記錄)(佔百分之十五) 。 社團帳目及財產設備保管狀態(佔百分之十)。 社團活動及績效(佔百分之四十)。 社團辦公室及借用場地之整理 (佔百分之十)。 社團規模及社員參與情形(佔百分之十)。 指導老師對該社團之評鑑(佔百分之五) 綜合評鑑(佔百分之十)。 第八條 評鑑標準: 一、優等:各類組依評鑑成績各取前百分之十。 二、甲等:各類組未列入優等、乙等之社團列為甲等。 三、乙等:各類組依評鑑成績各取後百分之五為原則,但至多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未參展社團。 全學年未舉辦活動之社團。 四、社團評鑑得視實際狀況設特別獎項:如最佳領導獎、最佳活動獎、 最具創意獎、最佳經費運用獎等。 第九條 獎懲 一、優等社團頒發「社團績優獎牌」乙座,社團負責人頒發「社團績優獎狀」 乙紙、並列入重點支持社團,於經費、社團辦公室分配,列入優先考慮, 並得獲推薦參加教育部或校外團體所舉辦全國績優社團選拔。 二、甲等社團不予獎勵。 三、乙等社團予以停止活動補助費,連續兩年評鑑為乙等之社團予以停止活動 補助費、學校設備之出借及其他行政支援,並送請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 導委員會建議解散。 第十條 本辦法於發布一年後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 正時亦同。 -- 向上會寂寞 , 穿過碧雲的寺宇 一畦紫菊疏朗的 被稱為---獅子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