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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織章程修正案一 提案人:榮譽評判庭 原條文:群組織章程第九條:「本群領巾為黃底紅邊,直角處有世界徽及 『台大羅浮群』字樣。……」 修正條文:群組織章程第九條:「本群領巾為黃底紅邊,直角處有世界徽及 『台大童軍團』字樣。……」 事由:因本團複式團之發展日益擴大,為往健全複式團之方向發展,應統一 小狼、童子軍與羅浮群領巾字樣,原先領巾上 『台大羅浮群』之字樣 已不適當,因之提修正案,更改領巾字樣為台大童軍團。 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 群組織章程修正案二 提案人:榮譽評判庭 原條文:群組織章程三十一條:「本群行政幹部共有活動組、文書組、總務組、公關組 、器材組、反哺組,由群長任免之,其任用資格為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 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各組組長由該組組內自 行協調產生,經群長同意後任命。」 群組織章程三十三條:「本群行政幹部各組職權如下:…(以下略)。以上六 組職務係指群內例行行政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所指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三十一條「Ⅰ.本群行政幹部由群長任免之。但行政幹部之分組並職權內容, 由群長提出,經由全群大會同意之。 Ⅱ.行政幹部的任用資格為本群群員,但須在六個月內由群長輔導成為正式 式群員,並應於交接前公告全群,各組組長由該組組內自行協調產生,經 群長同意後任命。」 三十三條:「本群行政幹部職務係指群內例行行政事務,本章程第十三章 所指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事由:為因應團部每年發展之不同,因此行政幹部的訂定,亦應因時制宜,以符合團 部行政分工之需要,因此提出本修正案。 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 本修正案經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經全群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後始得修改。經全群大會通過並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