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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89)公告890026號 中華民國90年04月25日 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公告 主旨:榮譽評判庭委員改選事項 說明: 一、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十八條,新任 榮評庭委員同意案應於每學年度下學期末由群長召開第三次全群大會進行 表決;表決過程由榮評庭庭長主持。 二、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十九條,榮評 庭應於同意案表決日三週前於群內公告接受提名期限,開始接受提名。並於 同意案兩週前召開會議,參考正式群員意見提名擬出提名名單,連同投票人 名冊公告全群。 三、依據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272團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二十條,榮評 庭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如下: (一)、具備本群正式群員資格。 (二)、曾任滿一屆幹部。 (三)、經榮評庭審核通過者。 四、提名人資格:本群正式群員 提名方式:填寫提名單後投入團部榮評庭信箱中。 提名時間:即日起至五月六日止 注意事項:提名單內應包含下列各項   1.被提名人姓名     2.被提名人小隊別   3.提名理由   4.提名人姓名   5.提名人小隊名別 五、有關榮譽評判庭職權,請參閱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三章。榮譽 評判庭委員的產生與罷免,請參閱台大羅浮群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第四章。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榮譽評判庭章程;若有疑問,請向現任榮譽評判庭委員 詢問。 附錄(榮譽評判庭組織章程部分條文): 第三條 榮評庭設委員四至六人,由本群正式群員提名,經全群大會同意之。 第五條 榮評庭委員不得兼任本群群長、副群長、群內幹部,以及訓練及考驗委 員會委員等職。 第十八條 新任榮評庭委員同意案應於每學年度下學期末由群長召開第三次全 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過程由榮評庭庭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 榮評庭同意案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被提名者以獲發出票數二分之一 以上者為通過。若所通過人數超出榮評庭組成人數上限,則以票數 較高者為新任委員;如遇通過票數最低者以上時,應就得票最低者 重行投票。若所通過人數未達榮評庭組成人數下限,則就未足額者 於十日內另行召開全群大會另行投票。同意案表決結果應於一週內 公告全群。 第二十二條 榮評庭委員之交接與群長、副群長交接一同辦理,其任期至次任委 員交接為止。榮評庭委員經全群大會決定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榮評庭委員倘有失職之嫌,經本群正式群員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 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後群長應召開全群大會表決。罷免案之通 過採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 台大羅浮群 榮譽評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