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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動議的提出 第一節 提出動議的步驟 一個動議是指對一個提案或問題的正式陳述,以利大會加以考慮與 決定。一項事務(business)乃以主動議的方式提出考慮。提出動議的步 驟如下列: 1.一位會員起立並請求主席指名(address)給予發言地位。 2.主席承認會員的發言地位(floor)。 3.會員提出動議。 4.另一會員附議(second)這一動議 5.主席向大會正式陳述此動議(接述)。 第二節 請求主席給予發言地位 任何一位會員皆有權利提出動議。要提出動議,這位會員必須起立 並以正確的名稱(如會長先生)呼喚主席指名給予他發言地位。如果您不 知道主席的正式官銜,除非這個團體有其他的不同方式取得發言權,否則 說「主席先生」或「主席女士」都是正確的。請求主席給予發言地位表 示那位會員想要得到正式的發言地位(floor),發言地位代表著他有權去 提出動議或發言。當會員請求主席給予地位之後,那就等待主席給予承 認他的發言地位。 第三節 主席承認發言地位 主席可由呼喚會員的姓名給予發言地位的承認。如果主席不知道會 員的姓名,有些代表性的組織會使用如「那位在中間走道麥克風旁邊的 代表」,或者有的主席會用向那位會員點頭或其他合當的方式給予承認。 在大的組織或代表會中,在會議開始的時候通過一個政策要求以姓名承 認發言地位,可能的話,在名字前加上他所代表的州、地區、或者組織。 在傳統的議事程序中要求會員以姓名來稱呼互相,即使平常時互相 只稱呼彼此的名。在大的組織中,這個習慣會使會議進行討論進行地較 正式。但在最近,較非正式化的趨勢使得這個程序經常被忽視,這是因 為在一個小團體或是社交性團體而且平常是只呼其名的狀況下。然而, 不論在仍何狀況之下,主席不得用姓名稱呼某些會員而只用名字稱呼另 一些會員而造成會員有被分類的感覺。 而在大的團體之中通常習慣上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姓名來稱呼對方, 而改用其他稱呼方式如:「前面一位發言者」,「提動議者」或是「那位 亞麗桑那州的代表」。這可以幫助討論進行地較對事不對人,而且這種 方式在參加成員都是代表分支組織或是選區選民的代表會中是特別適 用,可以表示代表是為所屬團體或選民發言而不是替個人發言。 在得到了主席的正式承認之後,一個會員就得到了發言地位(floor, 簡稱地位),這表示這位會員有權提出動議或發言。其他尋求地位的會員 在有會員得到主席承認發言地位之後就應坐下。 第四節 會員提出動議 一個動議必須以「我動議....」的形式提出。這代表著提案人希望 提出「我動議....」後的陳述交由大會處理。如:「我動議本會購買一處土 地以建築本會的新總部。」 「我動議....」的形式是提案的唯一正確形式。當有人以「我動議.... (I move that....)」方式發言時,主席與大會皆應注意到這員位發言者將提 出一個議題給大家考慮。以「我提案....(I propose....)」或「我建議....(I suggest that....)」的方式所提出的不應被視為動議。主席此時應以這樣詢 問發言者:「你是不是希望將你的提案以動議的方式處理?」除了有些時 候需要的簡單說明外,在主席接述(state)這個動議之前是不能進行任何的 討論。 一個太長,太複雜,或是太重要的動議最好以書面的方式準備好並 以將這書面的提案給予主席與祕書。主席也可以要求提出這樣形態動議 的人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五節 附議動議 動議提出之後,提案人坐下。其他會員可以不待主席承認發言地位 而直接說:「我附議這個動議!」或是簡單地說:「附議!」附議這個動 議只表示附議者表示希望大會討論這個動議,而並不需要他為這個動議 背書! 如果一個動議未被附議,主席應詢問:「有沒有人要附議這個動 議?」一個動議有時候會因為會員不明瞭動議的意思而沒有人附議。此 時主席應重新將動議再清楚地陳述一次並詢問有沒有人附議。如果仍是 沒有人附議,這個動議便沒有進入會場(before the assembly,簡稱進場), 可以繼續進行處理下一個事務。 如認可會議紀錄一般的例行化的動議通常是不待附議而直接進行表 決。如果有任何一位會員要求徵尋附議,那麼主席就必須詢問有無附議。 第六節 主席接述動議 當一個動議正確地提出且經附議之後,主席應向大會正式陳述(接述) 這個動議。主席有責任將每一個動議明白而且清楚地接述----即使這個動 議需要主席對文字的修飾。然而動議的原意在未獲原提案人的同意時不 加以改變。如果主席在接述時發生錯誤,抑或主席與提案人對正確的用 詞有不同的意見時,都應以提案人所提的動議為合法的動議。 主席應如以下的方式接述動議:「本會暑期開辦一夏令營供會員及會 員家屬參加的動議已被提出且經過附議」或是「下列的決議文已提出並經 附議,全文如下:決議(Resolved,that....)本教友會對我們的牧師於國際信 仰會議中的勇敢表現表示稱許。」 當一個動議為主席所接述之後,如果這個動議是可以討論就立刻開放 會場對這個動議進行討論。當主席接述後一直到動議處理前都稱為在場問 題(pending question)或者是在場動議(pending motion)。 提出動議的範例 甲先生(起立並要求給予地位):「主席!」 主席:「甲先生!」 甲先生:「我動議舉辦募款會籌募購買北區會館的經費。」 乙先生(坐著不待主席承認):「附議!」 主席:「舉辦募款會籌募北區會館的經費的動議業已提出且有人附議,現 在有沒有會員想提出討論?」… 「贊成舉辦募款會籌募購買貝克曼大廈的經費的會員請說『贊成!』 ......反對的會員請說『反對!』......這個動議通過!」 第二章 動議之種類 第一節 動議的種類 動議依其目的及特性分為四大類---- 主動議(Main Motions) 附屬動議(Subsidiary Motions) 特權動議(Privileged Motion) 偶發動議(Incidental Motion) 第二節 主動議 主動議是最重要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種動議,其目的在於將實質的議 案提出於大會討論及採取行動。一經主席接述之後,此主動議就成了大 會審議的主題。 有三種主動議有特別的名稱,並且受到特別規則的約束,我們將之 稱為「特別主動議」,以別於「一般主動議」。 特別主動議包括── 1、復議動議(Reconsider) 2、取消動議(Rescind) 3、恢復討論動議(Resume Consideration) 第三節 附屬動議 附屬動議可用以改變動議或是延緩、加速討論的進行;因此它們是 「附屬」於主動議的。但有時附屬動議也可以對其它動議提出。 最常使用的附屬動議包括─ 1、暫時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temporarily or Lay on the table) 2、停止討論動議(Close debate)或先決問題(Previous question) 3、限制討論動議(Limit debate) 4、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definitely) 5、付委動議(Refer to a committee) 6、修正動議(Amend) 第四節 特權動議 特權動議並不與在場議案有直接關係,但由於有緊急性,因此賦予 之即時處理之資格。特權動議是與大會及其會員之權利有關,但不與議 案的內容有關。特權動議提出後可暫停在場任何位階較低議案之特權, 但特權動議只有在其它議案在場時才有特權,否則其處理應仍適用主動 議的規則。 特權動議包括─ 1、散會動議(Adjourn) 2、休息動議(Recess) 3、權宜問題(Question of privilege) 第五節 偶發動議 偶發動議通常與動議處理時所發生的偶發狀況有關,而不與主動議 有直接的關連。偶發動議可在任何需要的時刻提出,而且彼此之間沒有 優先順序。由於它們的本質,因此可以中斷議事或甚至發言者之發言, 並且應該在提出後儘速地處理。 偶發動議包括─ 1、申訴動議(Appeal from a decision of the chair) 2、非正式考慮(Consider informally) 3、停止規則動議(Suspend the rules) 4、秩序問題(Point of order) 5、議事詢問(Parliamentary inquiry) 6、回收動議(Withdrawal of a question) 7、分開動議(Division of a question) 8、起立表決(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申訴動議、非正式考慮、停止規則動議三者都必須在大會中投票表 決;秩序問題、議事詢問、回收動議、分開動議及起立表決雖然歸類於 動議,但毋寧是種「請求」,因此必須由主席來決定該如何處理。如果 收回動議或分開動議未得主席許可,即可以動議的形式提出並且在大會 中表決。 第六節 其它動議之種類 以上列舉之動議都是較常使用的,然而還有其它動議可能被提出, 因主席必須知道如何依序將之分類,以便決定應使用何種規則來約束。 因此,了解每種動議種類之目的與特性,有助於將較少使用的動議加以 分類。 例如,在場有一主動議尚待討論,而有委員提出如下之動議: 1、「我動議此動議以唱名表決方式決議之。」這似乎是一個主動議,然 而事實上卻是一個偶發動議,因為它是在議事內容之外偶然提出的,也 因此必須立即做出決定。 2、「我動議大會上宣讀××所著之××一文,以幫助討論之進行。」這 即是一個特權動議,因其具有緊急性且必須立即列入考慮。 由以上可知,主席若不了解動議之分類,就會錯把上述動議誤認為 主動議,而在尚有主動議在場之情形下錯誤地處理。 提案人所給予動議所起的名稱並不代表動議的分類,因為提案人可 能錯誤地將動議名稱說錯。如有人動議「將動議暫時延期至十時」。這 個動議事實上是個定期延期,而不是暫時延期(擱置)。 第七節 動議分類之轉變 一個動議若在不同的狀況提出,就可能從原來的種類轉變成另一 種。動議的分類通常是依據其與主動議的關係為之,換言之,主動議是 判定動議分類之準石。 通常,附屬動議、特權動議、偶發動議是在有主動議在場時提出 的;如果沒有主動議在場,這些動議就歸類於主動議。以下的這些例子 便可於無主動議在場時,以主動議之方式提出。 1、附屬動議 a、限制討論動議 「我動議對××案之討論限制為一小時。」 b、延期討論動議 「我動議特別委員會之報告延至週五晚間再進行。」 c、付委動議 「我動議成立一委員會,負責調查××案件。」 d、修正動議(對於已決定之事項所提) 「我動議將1月3日所通之....一案再加入『並由大會再選出 2 位成員』。」 2、特權動議 a、散會動議 「我動議今晚九點散會以便參加公聽會。」 b、休息動議 「我動議我們休息 5分鐘。」 「我動議我們休息到財務報告提出時。」 c、權宜問題(以動議方式提出) 「我動議××一文之作者出席大會並接受詢問。」 3、偶發動議 a、申訴動議 主席:「你所提出的請求是不合程序的,因為沒有主動議在 場。」 會員:「主席,我對主席的裁定提出申訴。」 b、停止規則動議 「我動議停止對來賓之發言所設的限制,以使市長在今晚的會 談中能對垃圾處理發表談話。」 第三章 動議的優先順序 第一節 優先順序 優先順序(precedence)是指動議提出、考慮、以及處理的優先性及 順序。對於平常常使用的動議設計一個位階與順序是為了使大會提出、 考慮、處理動議時能沒有混亂。從高位階到低位階的優先順序為: 特權動議: (1)散會動議。 (2)休息動議。 (3)權宜問題。 附屬動議: (4)暫時延期動議。 (5)立付表決動議。 (6)限制討論動議。 (7)延期討論動議。 (8)付委動議。 (9)修正動議。 主動議: (10)主動議和特別主動議。 偶發動議相互間並無優先順序。因為偶發動議可於在場問題中的任 何時刻提,而且亦應於提出之時即行決定,因此無先後問題。 第二節 優先順序的基本規則 基本順序有兩個基本的規則: 1.當一個動議在考慮中,任何一個順序較高之動議都可以提出,但是所 有順序低之動議則不能提出。例如,在主動議(10)在會場中處理(簡稱在 場)時,會員可以提出將議案交付委員會的動議(8)。另一個會員則可以 提出休息動議(2)。此時同時有三個動議在場。由於提出時有依循優先順 序的規則表,故提出的動議不會造成大會考慮與處理上的混亂。 2.動議之討論與表決按提出之相反順序,最後提出者,得到最先討論與 處理。譬如:如果(10)、(8)和(2)之動議先後提出,而其討論及處 理,應按相反之順序即:(2)、(8)和(10)。 第三節 優先順序的範例 假設有位會員提出了一個主動議(10):「查伯商會的所有會員徵收五 元為耶誕基金。」當這個動議在場時,有一個會員提出了刪去「五」加 入「十」的修正動議(9)。而這在修正案在場討論時,有人提出了「限制 每人對修正案的發言限於一次,每次不能超過三分鐘。」的動議(6)。 此時有另一位會員動議將議案延至下次會議中再行處理(7),馬上有 一位會員起來提出一個秩序問題(一個偶發動議,可於任何需要的時候提 出),而且提醒大家延期動議的優先順序(7)低於限制討論動議(6)。主席 裁決這位會員的秩序問題成立(well taken)而且宣布延期動議逸出秩序 (out of order),重述在場處理的是限制討論動議。這時有人提出休息 (2)。 除了被判逸出秩序的一個動議外,所有動議都是依循著正確的優先 順序而使這些動議皆是合序(in order)。有四個動議在場 進行中之動議 優先順序 休息動議 ………………………………… 2 限制討論動議 …………………………… 6 修正動議 ………………………………… 9 主動議 …………………………………… 10 主席首先將休息動議宣付表決。如被打消,主席應將限制討論動議 交付討論表決。當這個動議通過或打消,則修正動議成為當前待決問 題。在修正動議討論與表決後,應將主動議再宣付討論。 在大會討論這四個動議中的任一個動議時,優先順序較高的動議, 均可在順序較低之動議在場時提出考慮。比如當限制討論在場時,提停 止討論是合序的,但提交付委員會審查則是不合序的。 像這些優先順序之複雜問題,很少發生。然而,在同一時間,有數 個動議待大會決定,是很有可能的。所有已經提出而尚未決定的動議, 皆稱為「待決問題(pending question)或待決動議(pendingmotion)」。 而在任何時間,在會場中正在討論之動議為「當前待決動議 (immediately pending motion)或是當前待決問題(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 第四章 動議的規則 第一節 動議之一般規則 動議應遵守之規則,大部份是明確而合乎理則的,如果你能了解動 議的目的,通常你就能明白動議的規則。 每一動議,應能回答之問題如下: (1)此動議有何優先順序? (2)此動議可否間斷他人發言? (3)此動議是否需要附議? (4)此動議能否討論? (5)此動議能否修正? (6)此動議表決額數是多少? (7)此動議可適用於何種動議? (8)何種動議可適用於此動議? 第二節 動議有何優先順序 為避免混亂,確定每個動議之優先順序,甚為重要。此種優先順 序,乃基於每個動議之緊急性。各種動議之優先順序,可參閱「處理動 議規則一覽表」。當一個動議在場,任何一個較高之動議,均可提出。 反之提出一個較其順序為低之動議,則非合序。動議考慮與決定的次序 和動議的提出次序相反。(詳見第三章) 第三節 動議可否間斷他人發言 有些動議,由於其具有緊急性,故可以間斷他人發言。這些動議可 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受時間上之限制,一是提出一個必須立刻解決的問 題。第一種類型之動議,必須在一特定時間內提出、討論和決定。如遲 於特定的時間,即將因時間之遲誤,而得不到處理。 有三個動議屬於這種類型: 1.復議動議。 2.申訴動議。 3.起立表決。 復議動議必須於議案表決之當日,或同一會期中提出。如在此期間 未曾提出,以後即不能復議該案。故復議可間斷他人發言。 申訴動議和請求起立表決,必須提出於其他議案相間之前,故亦可 間斷他人發言。 第二種可間斷他人發言之動議,乃與會員或會眾權利或特權有直接 關係之動議。 此種類型之動議如下: 1.權宜問題。 2.秩序問題。 3.議事詢問。 權宜問題,包括會議當時,為求某種方便,幸福;或涉及會眾全 體,或會員個人權利有關之問題。在他人發言時,可以提出。通常是非 常緊急之問題,故可間斷他人發言。譬如,寒風吹進,會眾深感不適, 會員可以間斷他人發言,提出權宜問題,請求將窗戶關上。 秩序問題,包括議事進行中,所發生之錯誤,違規或過去,通常在 他人發言之際提出。可以間斷他人發言。秩序問題必須與發言內容,或 發言者本身,或某些不能遲至發言完畢再行提出之問題有關。 議事詢問與秩序問題,非常相似。在議事詢問中,可能提出一個程 序問題,或者提出一個必須採取行動的程序問題。因此議事詢問必須與 發言者之發言,或其所討論之議案,或其他不能遲至發言者發言完畢再 行處理之問題有關。 第四節 此動議須否附議 通常除了在委員會、董事會、政府團體外,動議均須附議。動議之 所以需要附議,基於任何一個為大會所處理的動議至少應有兩個會員願 意參與討論之原則。一個會員動議,另一會員以附議,以表示其願意討 論該項動議。 然而,有很多動議不需附議。基本上此類多為請求或詢問,但為方 便計,仍列入動議之中。議會法或議事規則,規定會員享受某些權利或 特權,因此無論何時均可請求、要求,或提出秩序問題或詢問,以維護 其權利。 下列動議不需附議: 1.秩序問題。 2.議事詢問。 3.起立表決。 4.分開動議。 5.收回動議。 6.權宜問題。 當權宜問題附帶主動議提出時,其附帶的主動議需附議。 第五節 動議可否討論 只有下列動議可以充分討論: 1.主動議。 2.修正動議 3.申訴動議。 4.取銷動議。 團體業務之推行,大多是依照會議有關主動議之決議。此種獨立議 案,大會必須慎重考慮,故主動議可以討論。對主動議所提出之修正案 與主動議之性質相同,實際應屬於主動議之一部份,或包含主動議之特 質,故亦應充分討論。 對主席裁定所提出之申訴動議,可以討論,因該動議之目的,在將 裁定之責任由主席移往大會,在大會未將主席裁定宜付表決之前,主席 可以對其裁定辯護,而支持申訴動議之會員,在大會決定是否支持主席 裁定前,亦可說明申訴之理由。 取銷動議,可使已經通過的決議效力消失,故亦可對原來的決議文 內容合當與否進行討論。 有五個動議只可作有限度之討論,即休息動議、限制討論動議、延 期討論動議、復議動議、付委動議。休息動議,討論的範圍限於時間長 短與此動議提出之時是否需要休息。限制討論動議的討論,只限於動議 所給予的發言時間與發言次數適當與否。延期討論動議之討論,限於主 動議之應否延期,及延期之時間是否適當。復議動議之討論,限於重新 討論該動議是否適合。付委動議之討論,其限制如下: 1.交付委員會處理是否適當。 2.委員人選之方法。 3.委員人數。 4.對委員會之指示。 以上五個能有限度討論的動議在討論時,主動議不能討論。 其他動議皆不能討論,因其皆是處理議事程序之動議,毋庸討論即 可決定。 第六節 動議可否修正 判斷動議可否修正,亦非常簡單。如其語句可以改變,即可修正。 譬如,動議休息十分鐘,可修正為十五分鐘。在形式上可以改變之動 議,即可作必要之修正,以便符合多數會員之意願。 在另一方面,不能變形之動議,不能修正。譬如,暫時延期動議, 只限於一種形式,故不能修正。 可以自由修正的動議如下: 1.主動議。 2.修正動議。 有三個動議在時間方面可以改變,故其修正亦限於時間。這三個動 議是: 1.延期討論動議。 2.限制討論動議。 3.休息動議。 付委動議,對委員會之名稱,委員之人數,委員之產生,以及對委 員會之指示,均可修正。 請求,秩序問題,或要求,皆非正式動議,故皆不能修正。 此類動議如下: 1.秩序問題。 2.申訴動議。 3.議事詢問。 4.起立表決。 5.請求分開。 6.請求收回。 第七節 動議之表決額數 大多數的動議需多數決,但有時候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贊 同,像是限制會員提出、討論及決定提案的權利,如下: 1.立付表決動議。 2.限制討論動議。 3.停止規則動議。 4.暫時延期(目的在於阻止一議案繼續討論時)。 此外,一個組織附法也會規定某些動議需要三二決,例如,大多數 的附法規定修改附法需三二決。在美國某些州州法律規定,一個組織團 體買、賣、或租賃房地產或抵押財產需三二決。 第八節 可以適用那些動議 一個動議用於改變或處理原始動議之作用,謂之適用於其他動議。 譬如,「察看本市火險費用」一主動議在討論中,會員可以動議「將該 主動議延至星期五下午三時再作討論」,此延期討論動議對主動議之處 理作用,謂之「適用於」主動議。 特權動議與會員全體及其會員個人有關,但與議案條款無關,故不 能適用於其他動議。 偶發動議與正在討論動議之秩序與方法有關。除收回動議可以適用 於任何其他動議,分開動議可以適用於主動議和修正動議外,偶發動議 不能適用於其他任何動議。 所有附屬動議可以適用於主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和限制討論動議可 以適用於所有可以討論之動議。修正動議可以適用於所有可以變形之動 議。 主動議不能適用於其他任何動議。 特別主動議,只能適用於主動議。 第九節 那些動議可以適用於此動議 當一個動議正在討論時,知道何種動議可以適用於該動議,甚為重 要。有幾個規則可以決定那些動議可以適用於某一動議。其規則如下: 1.收回動議可以適用於任何動議。 2.特權動議和偶發動議中,除休息動議可以修正,申訴動議可以對 其提停止討論動議,及限制討論動議外,只有收回動議可以對其 提出。 3.可以討論之動議,均可對其提出立付表決動議和限制討論動議。 4.所有可變形之動議,均可對其提出修正動議。 5.所有附屬動議,復議動議,以及收回動議,均可對主動議提出。 可以對主動議提出之動議,除復議動議外,亦可對修正動議提 出。 除了這八個與每種動議相關的問題外,還有兩個程序性的問題我們 必須了解: 1.動議可否重提? 2.那些程序可用在已表決的主動議上? 第十節 動議可否重提 當一個動議被否決後,一般而言,在同一次會或同一次會期中,不 能重提。然而,議會就如同個人一樣會改變想法,所以,議會法提供一 些更改決定的方法。 就以一個實質性的主動議而言,可以在同次會議或會期用復議動議 以改變先前的表決,重新考慮、修改..等。 所有程序性而非實質性的動議,主席可視議事情況斟酌予以重提。 如果主動議在較前次會議或會期已表決,則不可用復議(reconsider) 動議。對大會已通過的決議,可以用撤銷(repeal)甚至取消(rescind)動 議,而且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包括同次會議或會期。 如果動議在前次會議或代表大會被打消,則仍可重提。 一個已經實行的動議也會被新的動議影響。隱含的撤銷(repeal by implication)是由於新的動議的採納與較先前已採納的動議全部或部份 衝突,較先前動議衝突的部份則無效。 會員也許會不清楚已通過的決議而提出相衝突的動議,因此,提動 議前應先查看會議記錄中已通過可能衝突之決議。隱含的撤銷動議乃是 取消以前不適當的決定而不是扼殺已採納的動議。 隱含的撤銷適用於與新採納動議、規則、附法衝突的先前已通過之 決議、規則、附法。如果新決議與較高位階的規則、條款,如章程,衝 突時,則是不合序的。 ────────────────────────────────── 改變表決結果的主動議 使用之時機 適用於何種狀況 ────────────────────────────────── 復議動議(motion to 同次會議或會期 通過或打消之動議 reconsider) 取消動議(motion to 任何會議或會期 通過的動議 resind) 修正性質的主動議 任何會議或會期 通過的動議 (amend by new main motion) 重提(renew by new 任何會議或會期 打消的動議 main motion) 隱含的撤銷或修正 任何會議或會期 較先通過且與較新的決 (repael or amend by 議衝突的動議 implication) -- 不要哭 不要笑 要理解 ---史賓諾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