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偶發動議
第一節 申訴動議
◎目的
對主席裁定提出申訴之目的,在使不服主席裁定之會員,能將主席
的裁定申訴於眾,以決定主席的裁定是維持抑或推翻。
◎方式
動議者(在主席裁定之後毋需討得發言地位立即提出):「主席,
我對主席之裁定提出申訴。」
主席:「主席的裁定已被申訴,請申訴者說明申訴的理由。」
主席可以在申訴動議討論之前,或討論之後,說明其裁定理由。申
訴動議應如此宣付表決:
「維持主席裁定者請答應『贊成』……反對主席裁定請答應『反
對』……主席裁定被維持(或被推翻)」。
◎說明
申訴動議,是會眾審議主席裁定之方法。主席之任何裁定,皆可能
受到申訴。對議事詢問之答覆或表決結果之宣佈,並非是一種裁定,所
以不能申訴。
任何申訴動議,必須於裁定之後立即提出。如果有任何其他議案相
間,或討論中已有了進展,申訴動議就不能提出。如果有會員想提出申
訴,但有另一位會員為了其他目的而取得發言地位,則申訴者可以中斷
其發言,迅速提出申訴。
申訴動議可以討論。早期議會法作者認為對於指出有關動議優先順
序與有關發言規則之申訴不能討論,但是根據既有之實例來看,所有申
訴,均可在表決之前,予以討論。主席說明其裁定理由時,不必離開主
席地位。
如會員對申訴理由之陳述,證明主席之裁定並不正確,主席可自行
改變其裁定,於是此項申訴就自動取銷。
有些立法機關,准許將申訴動議暫時延期,以便予以壓制,並且不
准將其再行恢復討論。在一般會議,這種程序並不適用,而且大會之直
接表決,是處理申訴動議終極方法。
主席之裁定,可由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或可否相同之票數,而予以
維持。可否同數之所以能夠維持主席裁定之理由,乃是因為欲推翻主席
之裁定,必須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人反對主席裁決方可為之。主席如係
會員,可以參予表決,以維持其裁定。
◎ 效力
申訴動議,在將主席之裁定交付大會批准或否決。如果主席之裁定
得到維持,其裁定即成為大會之裁定。如果主席之裁定未得到維持,其
裁定就被推翻。
主席對秩序問題之裁定和大會關於申訴之決定,是議事判例之重要
淵源,基於這些判例,議會法才能逐漸發展成長。
◎申訴動議之規則
劏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需要立刻決定而且有提出時間之限
制。
噏2.需要附議,因其效力等於推翻主席裁定。
瞓3.可以討論。
螆4.不能修正,因其形式不能改變。
踭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或同數,始能維持主席之裁定。
膶6.具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其他所有動
議。
㗾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但是可以對主席裁定提出。
燶8.對申訴動議可以提出暫時延期,延期討論動議,立付表決、限制
討論動議以及收回動議。
第二節 秩序問題
◎目的
秩序問題之目的,在喚起主席與大會對破壞規則,或遺漏問題或議
事程序錯誤之注意,並經由主席的裁定,使會議進行能嚴格遵守會議規
則。
◎方式
提出者(毋需討得發言地位)「主席,我提出秩序問題。」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秩序問題。」
提出者:「我的秩序問題是剛才所提的動議是不合序的,因為有另
一主動議在場。」
主席:「你的秩序問題成立,剛才所提的動議不合秩序。」
或
「你的秩序問題不成立,現在並無另外主動議在場進行。請
發言者(為秩序問題所中斷之發言者)繼續發言。」
◎說明
執行大會所有之規則和議會法,是主席之任務。發現破壞規則之每
一會員,有權要求主席徹底執行規則。
秩序問題,必須在錯誤、違規,或遺漏問題發生之後立刻提出。但
對觸犯法律,違背章程或細則的錯誤,則無論何時提出均不為遲。
秩序問題之提出,等於要求主席給予所提觀點之裁定。
由於秩序問題如此重要,故在未改正其錯誤前,任何動議都不能處
理。秩序問題,無論何時皆可提出。即使是有人討得發言地位時,亦可
提出。提出者說明其所提之秩序問題,以便主席了解其質詢,而授予發
言權利。一俟提出者說明其秩序問題,主席必須予以裁定,即對秩序問
題之成立與否予以決定,如有必要,並說明其裁定理由。
如果主席對秩序問題發生懷疑,或者不願負起裁定之責任,可以與
議會法顧問或其他人協商,或以下列方式將其交付大會決定:
『甲會員提出秩序問題,認為剛才所提修正動議與以前所提者相
同。我對此發生懷疑,現在將該質詢提請大會決定。此問題是:「此修
正動議(宣讀之)是否與本日下午稍早所否決之修正動議相同?
」認為與其相同者請答應「相同」……反對與其相同者請答應「不相
同」,相同者通過,此修正動議不合秩序。』
如有必要,主席可將秩序問題提請大會討論。無論如何,除非主席
請求,或提出申訴動議,秩序問題不能討論。如會員希望對秩序問題之
裁定討論或詰難,必須首先提出申訴動議。
如秩序問題提出一個特別複雜或非常重要之問題,主席無法裁定
時,可以向會眾說明,在參閱判例後再予裁定。如果對秩序問題之裁定
因此延緩,而與秩序問題有關之議案,亦應延緩處理。
◎ 效力
秩序問題提出後,可以間斷所有議事,一直到裁定後為止。如主席
認為秩序問題適當,即糾正在場之錯誤。如認為並非適當,即從間斷之
點恢復議案之處理。
◎秩序問題之規則
劏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錯誤必須立刻糾正。
噏2.不需附議,因係一個問題或要求,而非一個正式動議。
瞓3.除非主席將其交付大會討論,秩序問題不能討論。
螆4.不能修正,因係一種要求,而非一個正式動議。
踭5.不需表決,因其並非是正式動議。
膶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㗾7.可以對任何錯誤、違規或遺漏提出。
燶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秩序問題提出。對其裁定,可
以提出申訴動議。
第三節 議事詢問
◎目的
有以下三種主要形式與目的:(1)議事詢問,在使會員對於在場或即
將提出之議案,關於其程序問題,能夠從主席處得到某些知識。(2)請求
說明,對有關進行中之議案提出某些問題,(3)或請求詢問:對某位會員
提出一個問題,以得到一些資訊。
◎方式
議事詢問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提議事詢問。」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你所詢問之事項。」
提出者:「在此時,提出修正動議,是否合序?」
主席:「合序。」
請求說明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提出議事詢問。」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你所詢問事項。」
提出者:「我想知道,本案是否由本會全國理事會批准。」
主席:「已經批准。」
向與會者問話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想向發言者問一句話。」
主席:「請問發言會員,你願意讓彼問一句話嗎?」
發言者:「我願意」或「我願稍後答覆其詢問」或「我不願意」。
◎說明
議事詢問是一種比動議更為技巧之請求。無論何時,會員有權知道
何種議案正在討論,以及其將要發生之效果,亦有權知道有關在場議案
之某些知識,或即將處理之議案。
議事詢問,請求說明,或問話,如需要立即回答,可以間斷發言者
之發言。如其詢問可以在發言完畢後答覆者,不得間斷發言。為使主席
可以知道議事詢問者有權發言,提出者應陳述其何以不待討得發言地位,
而提出議事詢問之原因。
議事詢問,通常要稱呼主席,並得到其回答。如果主席發生懷疑,
可在答覆前與議會法顧問或會員們協商。問話和請求說明一樣要稱呼主
席,由主席詢問被詢者是否願意接受詢問。如果被詢者同意,即向主席
提出問題,然後主席向被詢者詢問是否願意答覆。答覆應透過主席,詢
問者與被詢者之間之直接交互討論,則為規則所不許。被詢者聽到所詢
問問題之後,亦可拒絕回答。
如果發言會員被某一議事詢問所中斷,而主席裁定其問題不必立即
答覆時,可告訴詢問者一俟發言者發言完畢,將會答覆其所詢問題,並
告訴被間斷之發言者繼續發言。主席絕對不准會員利用議事詢問作為阻
擾發言者之手段,並應拒絕任何會員所反覆提出之議事詢問。
議會法問題與在場議案有關者,主席應依據議會法予以答覆,俾會
員能夠適時提出秩序問題,或提出適當之動議。但與在場議案無關之議
會法一般問題,主席亦無答覆之必要。
◎效力
議事詢問提出後,可以中斷所有議案,一直到主席答覆,或拒絕答
覆為止。
◎議事詢問之規則
劏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必須立刻處理。
噏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種正式動議。
瞓3.不能討論,因係一種請求,由主席決定即可。
螆4.不能修正。
踭5.不需表決,由主席決定。
膶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問題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㗾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燶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皆不得對議事詢問提出。
第四節 請求收回
◎目的
請求收回之目的,在使會員能夠將自己提出之動議,自議場中移
去。
◎方式
提出者(原始動議之動議者,在取得發言地位後):「我請求收回
我的動議。」或「我希望收回我的動議。」
主席(不待附議):「乙先生請求收回他的動議,如果無人反對,
此動議准許收回。」(稍待,准許提出反對)「既然無人反對,此動議
准許收回。」
如有人反對,主席應將收回動議宣付表決,或提出者,或其他任何
會員,在取得發言地位後,可提出下列動議:
「我動議准許收回此動議。」
◎說明
在原動議未經主席接述之前,准許其提出者隨意修飾或收回其所提
動議。如果彼希望收回,可說:「我收回我的動議。」
一旦主席將動議接述宣付討論,此動議即為團體所有,原動議人如
欲收回,必須無人反對,否則須得到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在接述動議前,任何會員或主席,均可請求原動議人收回其動議。
通常此動議之提出,是為了某些緊急動議需要提前討論。如原動議人拒
絕收回其動議,主席應即予以處理,一如未曾提出此請求一樣。
如動議業已宣付大會討論,原動議人請求收回其動議,主席應詢問
會眾有無異議,如果沒有,即宣佈該動議准許收回。如有人反對收回動
議,主席可主動將收回動議宣付表決。而原動議人,或其他會員,亦可
動議准許其收回原動議。動議可在未付表決前予以收回,甚至其他對原
動議已發生影響之動議在進行或討論中,亦可予以收回。
任何動議,均可予以收回。
◎效力
收回動議,可以使主席尚未接述之動議自會場中移去,一如未曾提
出一樣。而且亦無須列入會議紀錄。如主席業已接述,除非有人反對,
亦可將原動議自會場討論中移去,在此情況,請求准許收回動議之提
出,甚屬必要。如果准許收回,其效果亦一如未曾提出一樣。如果動議
准許收回,所有附屬於原動議之附屬動議,亦一併收回。
◎請求收回之規則
劏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不必立刻處理。
噏2.不需附議,因為是一種請求。
瞓3.不能討論。
螆4.不能修正,因為其形式不能改變。
踭5.不必表決,因為其請求可以以無異議許可,或者因有人反對而否
決。
膶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㗾7.可以對任何動議提出。
燶8.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收回動議提出。
准許收回動議,與請求收回之規則相同,但是需要附議和合法參加
表決之多數通過,因為它是一個動議。
第五節 停止規則動議
◎目的
停止規則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採取議會法,議事程序,或議
事規程所阻止而不能採取之某些行動。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停止妨礙某一動議(宣讀之)之規則。」
主席:「妨礙某一動議之規則,業已動議停止,並得附議……贊成
的請起立……請坐下,反對的請起立……請坐下。贊成的九十二票,反
對的十八票,停止規則動議通過。我們現在開始討論某一動議……。」
◎ 說明
如大會希望處理議事規則,議事程序,議事規程所阻止不能完成之
某種特殊問題,可以動議停止妨礙於該項問題之規則。
停止規則動議運用之範例如下:
劏如果大會已採用一固定時間演說之議事程序,而來賓業已蒞會,大
家希望聆聽其高論,可以停止與聽取來賓演說相牴觸之程序,俾會眾能
夠聆聽其演講。
如細則規定,凡遲到者予以罰金,如會員因交通工具停頓而遲到,
在此特殊情形,停止罰金之規則,即可提出。
停止規則動議可在無其他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或在與停止規則目
的有關之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對於有關議事優先順序,議事程序,或
議事規則,可以提出停止規則動議。
停止規則只能為了有限之目的和有限之時間。任何企圖長時期的停
止規則,不啻是規則之修正而非停止規則。因此停止規則之目的必須是
特殊的,而且任何與停止規則動議無關之議案,均不能在停止規則期間
決定。不能對法律、章程,與細則的效力提出停止規則。
◎效力
停止規則動議如獲通過,可使大會採取規則所阻止採取之某一行
動。一俟停止規則之目的達成,被停止之規則之效力,即再行恢復。
◎停止規則動議之規則
劏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不必立即決定。
噏2.需要附議。
瞓3.不能討論。
螆4.不能修正,因為其性質不能改變。
踭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通過,因其將大會之規則或議事規
則擱置一邊。
膶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其他動議。
㗾7.不能對其他動議提出。
燶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不得對停止規則動議提出。
第六節 請求分開
◎目的
請求動議分開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將兩段以上獨立部份或觀念所
構成之動議,分開為各別之動議,分別討論和表決。而且可使會員得以
請求分別表決獨立之議案,從而防止將兩個獨立議案結合為一個動議,
所產生相互支援之弊端。
◎ 方式
設提出下列動議:
「我動議年會延期一月,費用自五元增加為十元。」
動議者(如果進行中之動議包括兩個主題):「我請求將此案分為
兩個動議:一為年會延期一月,一為費用自五元增加為十元。」
主席(如果主席也認為此案包含兩個不同之議案可不待附議):
「本案分為兩個獨立部份的請求業已提出。請問大家對是項分開有
無反對?…現在先討論,年會延期乙月一案。」
◎說明
1.提出分開問題
如果一個動議包含兩個以上分別不同之議案,每一議案能夠獨立存
在,而且如果與另一部分分開後,亦能單獨提出者,任何會員有權請求
分開為不同之動議,分別處理。 這可能是下列情況之一:
(1)當動議包括兩個以上獨立議案時。
(2)當一組修正案包括不同觀點時。
(3)委員會報告包括很多建議時。
2.不能分開之動議
主席依照下列原則,決定動議可否分開:
(1)一個可以分開之議案,必須由數個議案組成,其中每一議案各不
相關,即是所有其他部分被否決,其餘部分通過後,仍然可以存在。
(2)如果一個動議只包含一個主題,不論如何複雜,不能請求分開,
但可以明確之動議分開之。如任何一段單獨通過,將發生妄誕和笑話
時,不得動議分開。譬如「本俱樂部建總會大廈一所,並出租剩餘部份
與他人居住」一動議,即不能分開,因為如果建大廈一所被否決,出租
與人將無意義。
(3)如一個動議包含數個議案,如不重寫,將不能分開,分開動議之
提出就甚為必要。
(4)分開動議之請求,只需要大會秘書將議案分為數部分,每一部分
之前書以「我動議」或「決議」字樣,必要時將語句予以變更。如果動
議不便由大會分開,可以予以修正,或者附以指示交付委員會予以澄清
或分開。
3.分開動議
如何分開議案,必須陳述清楚,而且任何會員都有權利提出不同之
分開方式。這些不同之分開方式,是互不相容的,亦非修正案,而且應
依提出之先後,一一表決。
分開動議或請求分開,在動議需要分開之任何時間均可提出。雖然
必須在動議提出之後立即提出,但即使是在無期延期提出之後,或立付
表決動議進行中,亦可提出。分開動議,通常是免除正式表決,但須全
體無異議同意,始能分開。如有反對,正式表決仍屬必要。
◎ 效力
請求分開動議,在使主席能夠決定議案,或修正動議可否分開。如
裁定可以分開,應將第一部分宣付討論。分開動議如獲通過,主席應照
所通過之分開段落,將主動議予以分開,然後立即將第一部分宣付討
論。
◎請求分開之規則
劏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噏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個動議。
瞓3.不能討論。
螆4.不能修正。
踭5.不需表決,因其分開與否由主席決定。
膶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其他動議。
㗾7.可以對主動議,修正動議,委員會建議提出。
燶8.除收回動議,任何動議均不得對請求分開提出。
分開後之動議依照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第七節 起立表決
◎目的
請求起立表決之目的,在確知表決結果。或由表決者之請求,以起
立表決證實用聲決之結果。如有必要,應予計票。
◎方式
動議者(在表決結果宣佈之後,不待取得發言地位立即提出):
「我請求起立表決。」
主席:「業已請求起立表決。贊成剛才所表決之議案者,請起立。
請秘書計票……。請坐。反對的請起立……請坐下。贊成的六十二票;
反對的四十七票。本案通過。」
◎說明
請求起立表決,實際上是一種要求,以起立決證實用聲決之結果。
在議案宣付表決時,甚或在表決結果宣佈之後,另一會員取得發言
地位時,任何會員均可不待主席承認其發言地位,請求議案用起立方式
表決,但如有其他動議提出,則不得請求。
如果起立表決之請求,業已提出,主席應請贊成剛才已表決之議案
者起立,請其坐下後,再請反對者起立。除非規則規定,或有決定何者
勝利一方面之必要,其票數不必清點。
任何會員只要他認為表決結果不能表示會眾真意時,有權堅持主席
證實其表決結果,但不能運用此種請求分開表決之特權作為阻止之手手
段,因為採用此種表決方式之後,關於何方勝利,已無懷疑之必要。
宣佈表決結果係主席之責任,如主席對表決結果發生懷疑,可以起
立方式重行表決,以確定表決結果無訛。如有必要,票數應予清點。
◎效力
請求起立表決之效力,在要求主席,以起立方式表決剛才已經表決
之議案,無論何時,如有確知何者為勝利方面之必要,票數應予清點。
◎起立表決之規則
劏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需要立即處理。
噏2.不需附議,因其不是動議,只是一種要求。
瞓3.不能討論,因係一種要求。
螆4.不能修正,因係一種要求。
踭5.不需表決,因係會員權利之行使。
膶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問題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㗾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但是可以對用聲表決提出。
燶8.任何動議均不能對請求起立表決提出。
第八節 非正式考慮
◎目的
對一個問題以非正式的程序進行討論。
◎方式
對偶發動議:
動議者:「我動議對這個案子進行非正式考慮。」
對主動議:
動議者:「我們都知道,社團的經費有所困難,必須採取一些行動來
解決財務危機,因此我動議現在非正式考慮社團經費來源的問題。」
◎說明
有些時候大會希望在一個動議提出之前,能有充份的討論,以便能
有充份的討論以便能在動議的型式與措辭上達成某些共識。在某些議事
情況下,把正式的討論規則先擱在一旁,將有助於會議的進行。而這些
目的可以經由一個「非正式考慮」的動議來達成。非正式考慮允許發言
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皆不受限制,並且所有可能的主動議與修正案皆可以
一併討論,使討論的範圍擴大許多。
當在場有主動議在場時,我們可以偶發動議的方式來提出非正式考
慮。如果通過了,便對這個主動議進行非正式考慮。一直到這個主動議
表決之後,非正式考慮便也跟著結束。
有時某位會員想提出一個問題,但因不完全了解或未完全組織好此
問題而不能提出一個主動議,若大會也希望能考慮這個問題,而也不是
交付委員會的好時機時,這時最好用主動議形式的非正式考慮。非正式
考慮可以協助釐清這個問題並且對動議的文字措詞達成共識。這種作法
比倉促地提出一個不完備的動議再花許多心力加以修正好多了。當在進
行非正式考慮時,如果這個問題己經釐清且似乎也出現了一個解決的方
式時,任何一位會員可以提出一個主動議來。而這個主動議自動終止非
正式考慮而回復到正式討論問題的程序。
於非正式考慮進行中,可以提出「回復正式考慮」來結束非正式考
慮。
非正式考慮擁有舊式議事程序中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的一切優點,而沒有它的缺點。
◎效力
通過之後,發言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皆不受限制,並且所有可能的主
動議與修正案皆可以一併討論。
◎ 非正式考慮的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的發言。
2.需要附議。
3.不需討論。
4.不能修正。
5.需多數決。
6.有偶發動議的優先順序。
7.只可對主動議提出。
8.僅收回動議可以對非正式考慮提出。
主動議形式的非正式考慮的規則同於一般主動議。
第八章 特權動議
第一節 權宜問題
◎目的
權宜問題之目的,在使會員對於會眾全體、其他會員、或會員個人
之舒適、便利、權利、或特權有關之問題能夠立即採取行動。
◎方式
1.權宜問題
提出者(不必取得發言地位):「我提權宜問題。」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所提權宜問題。」
提出者:「我請求關上會場北邊窗子,因為風太大了。」
主席:「你所提的權宜問題成立,請工友將北邊窗子關上。」
2.附有動議之權宜問題
提出者:「我提權宜問題,命警衛長儘速將擴音器裝於會場。」
◎說明
有很多時候,會員須要行使其權利,請求主席或大會立刻決定一個
與會眾,與自己,或與其他會員有關的方便,舒適或權利之問題。
權宜問題含有重要性或緊急性,所以准許其提出者間斷發言者之發
言。當權宜問題提出時,主席應立刻裁定其拒絕或准許。此種裁定,任
何會員可以對其提出申訴動議。
如果權宜問題間斷了發言者之發言,主席可以裁定該問題確係合乎
規則之權宜問題,但是若非非常緊急之權宜問題,不能繼續間斷發言者
之發言。主席可宣佈此權宜問題在發言者發言完畢後,予以處理。如果
主席裁定權宜問題正當而有緊急性,主席可立即予以處理。一俟其處理
完畢,被間斷之發言者,即重行恢復發言。
與某一會員有關之權宜問題,如眾所週知,係「個人權宜問題
(Personal Privilege)。」與全體會眾有關之權宜問題,亦如眾所週知,
係「會眾權宜問題(Privilege of the assembly)」。後者優先於前者。權宜
問題亦可以動議方式提出,如下文3.。
劏1.個人權宜問題 個人權宜問題係屬於有關大會會員個人權利的問
題,會員可以請求此權宜問題。個人權宜問題之範例是:請求大會允許
免除繼續參加代表會,以出席法庭作證。
噏2.會眾權宜問題 通常提出之會眾權宜問題之範例,即關於氣溫、
光線、空氣、會眾座次、報告、或文件之正確性,或職員、會員、工友
之行動,對騷擾或會員走動之控制,能否聽到發言,以及公開演說制度
之實施等。
瞓3.附有動議之權宜問題 如有一個非常緊急的動議,必須立即提出
時,可用權宜問題之方式,將其提出。譬如,在會議中,如果公開討論
一個在性質上令人困惑之議案,而且該議案必須立即決定,主席可准許
會員提出權宜問題,動議任何無會員身份者,不得接近與會會員。
◎效力
如發言者為權宜問題所間斷,彼應坐下,一直到權宜問題裁定為
止。如果主席裁定權宜問題的確適當和緊急,應立即予以處理。
一俟權宜問題處理完畢,被間斷之發言者重行恢復發言。
◎權宜問題之規則
劏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需要立即處理。
噏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種正式動議。
瞓3.不能討論,因其由主席裁定。
螆4.不能修正。
踭5.不需表決,因其由主席裁定。
膶6.除散會動議和休息動議外,優先於其他所有動議。
㗾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因為是一種請求。
燶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皆不能對權宜問題提出。
如果權宜問題附帶提出動議時,在主席接述後,應按照主動議之規
則處理。
第二節 休息動議
◎目的
休息動議之目的,在使會眾於會議進行中有一休息時間,並設定一
明確的時間繼續開會。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休息五分鐘」或「我動議,我們一直休息到明日
晚上。」
主席:「休息五分鐘的動議業已提出,並得附議,贊成休息的請答
應『贊成』……反對的請答應『反對』。休息動議通過,我們現在開始
休息五分鐘。」
◎說明
休息係會議之間隔時間,而散會則係終止會議。關於休息之時間
或持續期間,可以修正。除非動議時有相反之特別說明,應立刻休息。
休息時間不能超過下次常會。
散會至某一時間再行開會之動議,實際上係休息動議,因為散會
終止了此次會議,而延會則是前次會之繼續。
如果休息動議,在無其他動議在場進行時提出,或者將休息時間
定於未來時,則是主動議。依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休息動議係暫停會議,到較晚的時間續行召開;而無限制條件散
會(the unqualified motion to adjourn)則係終止會議。休息動議通過之後,
當重新開會之時,議案應從休息時間斷之點恢復進行;而散會動議後
重新開會,則屬於一全新的會議,而應按一般會議議程進行。
代表大會(convention)通常會利用數天處理其本身的事務。這段時
間的性質,應被定位為一個會議(meeting),在這個會議中,包括數個
階段(periods)。此時休息動議僅能提出「休息到下一階段」的形式。換
句話說,在各個階段之間所提出的應為休息動議。至於散會動議則僅能
在代表大會的最後方能提出。
◎效力
休息動議如獲通過,可以暫停會議,一直到重行開會時為止。當重
行開會時,議案應從休息時間斷之點恢復進行。
◎休息動議之規則
劏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噏2.需要附議。
瞓3.可簡短討論時間長度是否適當,以及是否需要休息。
螆4.可以修正,但只能對休息之時間或持續期間,加以改變,因其形
式是可以改變的。
踭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膶6.除散會動議外,優先於其他動議。
㗾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燶8.對休息動議,可以提出修正動議和收回動議。
第三節 散會動議
◎ 目的
散會動議在正式終止一會議之進行。
◎方式
無限制條件者:
動議者:「我動議散會。」
主席:「散會動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贊成散會的請答應『贊
成』…反對的請答應『反對』。散會動議通過,本會散會。」
有限制條件者:
將來散會動議:
「我動議再過十分鐘散會。」或
「我動議下午四時散會。」
散會至某時再開:
「我動議本會延至星期五下午三時再開。」
有條件的散會
「我動議,若財務委員會十點前未能來報告,本會於十點散
會。」
◎說明
1.當散會動議在場時
散會動議優先於其他任何動議,有最高之順序。除不能間斷發言者
發言,及表決時不能提出外,任何時間均可指出。如用投票表決,在進
行計票時或計票前,可以散會。
法院認為,無論出席會員多少,即使是未構成法定人數,亦有權動
議散會。
2.有限制條件和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
散會動議有兩種形式。無限制條件者,即立刻散會不管將來是否開
會,此乃最為優先之特權動議。有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是主動議,應遵
照所有主動議之規則。因此,可以討論,可以修正,而且任何其他附屬
動議均可以對其提出,其順序最低。
3.散會時間之確定
散會時間如由議事程序,規則或以前動議所確定,當時間屆至,主
席應中斷發言者之發言,或中斷任何進行中之議案,提醒會眾注意散會
時間已到。會員應立即動議散會,或停止散會動議之規則。後者需要合
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通過。
4.散會至一定時日再行開會
散會至一定時日再行開會是一種有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故可討論
及修正。此種動議沒有確定之方式。惟須在稍後時日繼續開會,因此下
次繼續開會之時間與地點,一定要清晰說明。除非規則或附法有特別規
定,下次開會時間與地點,不必再予通知。
兩次會議中間之間隔時間,實際上是一段休息,而下次開會,正是
上次會議之一部份。
5.解散團體之散會
散會動議的規則有一個重要例外:一般的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是
特權動議。如章程、細則、議事規則、議事計劃,未規定下次會議時
間,而提出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此散會動議,實際等於提出解散團
體之動議,其性質屬於主動議。主席應提醒會眾注意此一情況;否則團
體可能解散,因為下次會議時間未予決定之故。由於此種影響,故此散
會動議,可充分討論與修正。因此當未決定下次會議時間時,提出等於
解散團體之無條件散會動議,應按照主動議之規則處理。此種規則之發
展,即為防備在疏忽中置團體於解散。
有一位議會法作者,為了防止疏忽中,未規定下次會議時間,即行
散會,所以將此動議定名為「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To 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並給予最高的順序。他忽略一個事實,當未
規定下次會議時間時,無條件之散會動議,實際上是解散團體之動議,
與主動議一樣,可以討論與修正。「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是從國會
特別規則中抄襲而來。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由於並無必要,以及「因
為此動議之技巧,可作為拖延戰術,」故不為普遍採用,甚至在國會
中,亦像特權動議般,不久即被廢棄不用。
有解散團體或結束會議效力之終局散會動議一詞,定名為「無期散
會(Adjournment sine die or adjournment without day)。」
6.散會前必須完成之事項
無論何時,散會動議如果提出,主席應注意,有無重要議案,在散
會動議表決前被忽略。即使是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已經提出,主席應
喚醒會眾注意下列事項:
a.未規定下次會議時間,或決定下次會議重行召開時間之必要。
b.有何重要議案必須在散會前決定。
若主席沒有提醒會員應注意的事項時,任何一位會員均可以提醒在
場的會員,以免重要的事項被忽略。
當主席喚醒會眾注意,某些問題必須在散會前決定時,通常即請求
散會動議之動議者,在議案未處理完畢前,收回其散會動議。若動議者
拒絕收回,而在在場的會員們亦忽略主席的警告,會員仍可以表決散
會。
7.散會動議之表決
散會動議一詞通常有很多混淆。主席應特別注意,以確定動議者欲
提出何種類型之散會動議,如有必要,重新修飾其散會動議之辭句,使
其確定明瞭。譬如,會員說:「我動議散會,一直到星期五下午三點
鐘。」如果下次常會也預定同一時間,會員只不過僅僅喚醒下次常會召
開時間而已,並沒有提出散會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主席應如此接述:
「散會動議業已提出,並得附議。」在宣佈表決結果時,應再補充一
句:「現在我們起立散會,一直到星期五下午三時,舉行下次常會。」
在表決附條件之散會動議時,主席應說明是否決定散會時間,是否
散會定期再開(在此情況,最好說明下次會議召開之時間與地點),或
者是否是無期散會,解散團體。
有一個很好的慣例,即主席在宣佈散會時,應說明下次會議之時間
與地點。
散會表決之後,直到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及散會,此時會議才真正結
束。是否散會的決定權在大會,主席不能隨意的宣佈散會。但法定人數
不足時,主席可以逕行宣佈散會。表決散會可以視情況不採用正式的表
決而用無異議的方式通過。
若所提的散會,是有限制條件的散會動議時,則主席應提醒會員該
動議的類型為那一種,因此該動議可以主動議的方式加以討論修正。
◎效力
無條件之散會動議,在主席宣佈散會時,會議即行終了。
對尚未處理完峻的議案,產生如下之效力:
劏1.散會時,被中斷之議案,作為未了議案,在下次會議首先處理(若
每月有定期的會議時)。
噏2.因散會而結束的代表會,其未了議案即被打銷,但在下次會議,
可以新動議提出。但若是一動議以延期或付委的方式延至下次代
表會時,或一委員會被訓令到下次代表會中報告,則為例外。
◎散會動議之規則(無限制條件的散會)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不須立刻處理。
2.需要附議。
3.不能討論,因係簡單之程序動議,特別是因其有最高之優先順
序,不適於討論。
螆4.不能修正,因係不可變形之動議。
踭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膶6.有高於任何動議之優先順序。
㗾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燶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散會動議提出。
如係有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或者等於解散團體之散會動議,屬於
主動議,應按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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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哭 不要笑 要理解
---史賓諾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