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一般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第 八 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第 九 條 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由學校發給當選證書。如末向學生
杜團委員會報備,而中途改選,其當選無效。 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應另行改選。但各社團另有代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 條 社團負責人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之學期上課終了前完成。
前項改選期間應由學生社團委員會公告之。
第 十一 條 任何社團之社員以擔任一個社團之負責人為限。(註:建議社
團委員會成立後,宜廢止幹事會,以免職權重疊。)
第 十二 條 社團登記後,社團章程、正副負責人及幹部變更,逾期末能變
更登記者,停止該社團該學期自變更登記截止後之活動補助費,學校設備之
出借及其他行政支援。社團改選後,變更登記期間屆滿前,請領活動補助費
,借用學校設備及其他行政支援者,課外活動組得請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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