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三篇是提供有問題時、或有興趣研究的伙伴查詢之用。
如果不想看那麼長文字,其實我建議各位看第一部份即可。
以下是今天的授課講義啦!雖然只有大綱,也還有點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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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 團訓練 講義(簡略版) 整理 by 億平
2001.4.26
l 提出動議的步驟
1.一位會員起立並請求主席指名給予發言地位。
2.主席承認會員的發言地位。
3.會員提出動議。
O 「我動議....」
4.另一會員附議這一動議
O 「附議!」
5.主席向大會正式陳述此動議 (接述)。
u Q:動議何時開始不屬於發言人所有?
l 動議的種類
依其目的及特性分為四大類----
A.主動議(Main Motions)
主動議目的在於將實質的議案提出於大會討論及採取行動。又,特別主動議不同
於一般主動議,包括──
1、復議動議
2、取消動議
3、恢復討論動議
B.附屬動議(Subsidiary Motion)
附屬動議可用以改變動議或是延緩、加速討論的進行;因此它們是「附屬」於主
動議的。最常使用的附屬動議包括─
1、暫時延期討論動議
2、停止討論動議或先決問題
3、限制討論動議
4、延期討論動議
5、付委動議
6、修正動議
C.特權動議(Privileged Motion)
特權動議並不與在場議案有直接關係,但由於有緊急性,因此賦予之即時處理之
資格。特權動議是與大會及其會員之權利有關,但不與議案的內容有關。包括─-
1、散會動議
2、休息動議
3、權宜問題
D.偶發動議(Incidental Motion)
偶發動議通常與動議處理時所發生的偶發狀況有關,而不與主動議有直接的關連。
包括─-
1、申訴動議
2、非正式考慮
3、停止規則動議
4、秩序問題
5、議事詢問
6、回收動議
7、分開動議
8、起立表決
l 優先順序(precedence)(重要喔!!!)
A.特權動議:
(1)散會動議。
(2)休息動議。
(3)權宜問題。
B.附屬動議:
(4)暫時延期動議。
(5)立付表決動議。
(6)限制討論動議。
(7)延期討論動議。
(8)付委動議。
(9)修正動議。
C.主動議:
(10)主動議和特別主動議。
u Q:動議處理的順序應該如何?
u Q:偶發動議的優先順序為何?
u Q:附屬動議、特權動議和偶發動議是相對於主動議而言,若無主動議在場,那些
動議該如何歸類?
l 即時、緊急性的三個動議:
1.復議動議。
2.申訴動議。
3.起立表決。
u Q:為何這三者需即時處理?
l 可間斷他人發言之動議:
1.權宜問題。
2.秩序問題。
3.議事詢問。
u Q:何以這三者能夠間斷他人之發言?
l 下列動議不需附議:
1.秩序問題。
2.議事詢問。
3.起立表決。
4.分開動議。
5.收回動議。
6.權宜問題。
u Q:當權宜問題附帶主動議提出時,其附帶的主動議需不需要附議?
l 只有下列動議可充分討論:
1.主動議及其修正案。
2.修正動議。
3.申訴動議。
4.取銷動議。
u Q:休息動議、限制討論動議、延期討論動議、復議動議、付委動議只能有限度
地討論,請一一說明原因。
l 動議可否修正
如其語句可以改變,即可修正。可以自由修正的動議如下:
1.主動議。
2.修正動議。
u Q:延期討論動議、限制討論動議及休息動議只能在哪方面作有限度的修正?
l 不能修正的動議
請求,秩序問題,或要求,皆非正式動議,故皆不能修正。此類動議如下:
1.秩序問題。
2.申訴動議。
3.議事詢問。
4.起立表決。
5.請求分開。
6.請求收回。
u Q:以上動議不能修正的理由何在?
l 表決額數:
大多數的動議需多數決,但有時候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贊同,舉例如下:
1.立付表決動議。
2.限制討論動議。
3.停止規則動議。
4.暫時延期(目的在於阻止一議案繼續討論時)。
u Q:為何有時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贊同」這樣嚴格的表決額數?
l 動議之間的適用:
1.收回動議可以適用於任何動議。
2.特權動議和偶發動議中,除休息動議可以修正,申訴動議可以對其提停
止討論動議,及限制討論動議外,只有收回動議可以對其提出。
3.可以討論之動議,均可對其提出立付表決動議和限制討論動議。
4.所有可變形之動議,均可對其提出修正動議。
5.所有附屬動議,復議動議,以及收回動議,均可對主動議提出。可以對
主動議提出之動議,除復議動議外,亦可對修正動議提出。
l 動議重提與改變已決定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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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表決結果的主動議 使用之時機 適用於何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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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動議 同次會議或會期 通過或打消之動議
取消動議 任何會議或會期 通過的動議
修正性質的主動議 任何會議或會期 通過的動議
重提 任何會議或會期 打消的動議
隱含的撤銷或修正 任何會議或會期 較先通過且與較新的決
議衝突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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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Q:如果主動議被暫時擱置至會議結束,則下次開會應如何處理?
O 讓我們以審台大羅浮群預算案為例,實際演練!
l 資料來源:
台大公共政策學會的議會法標準典範修訂本。以劉象文在"中國內政"中所節譯的
Sturgis Standard Codeof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1950年版所改寫出來。作
者Alice F. Sturgis為美國著名之議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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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哭 不要笑 要理解
---史賓諾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