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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siaotse 信箱] 作者: shaun.bbs@bbs.ncku.edu.tw 標題: 新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時間: Thu Dec 13 23:24:40 2001 作者: mitsuisi (悼) 看板: mountain 標題: 新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時間: Wed Dec 12 09:54:47 2001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體委綜字第0一八六七五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內政部立案, 且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體育團體。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登山團體,指前項體育團體,以推廣登山活 動為宗旨者。 本辦法所稱登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 並以推展登山活動為宗旨之團體。 第三條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級: 一、健行嚮導員:具備從事郊山、中級山及三千公尺以上高山 等健行活動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 堤系統(YDS)界定,為自由攀登級數達四級者。 二、攀登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攀岩、溯 溪及雪地行進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 美堤系統界定,為自由攀登級數達五.八級者或人工攀登 達A3之攀登等級。 三、山岳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及攀登嚮導員技能外,並 具備冰雪地之嚮導專業技能者。 第四條  年滿二十歲以上,持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 格證明書及有效期內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且具下列資格 條件者,得參加各該級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健行嚮導員: 1. 完成附表一所定「健行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 山團體證明者。 2. 累計參加七天以上之登山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3. 二年內由健行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 助理工作二次以 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攀登嚮導員: 1.完成附表一所定「攀登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 團體證明者。 2.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3.二年內由攀登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 理工作二次以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山岳嚮導員: 1.完成附表一所定「山岳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 團體證明者。 2.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冰雪地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 者。 3.二年內由合格山岳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次以上, 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前項所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於參加攀登嚮導員及山岳嚮導員 檢定時,其檢查項目應包括血色素、肺吐氣量、肺動脈壓等三 項。 第五條 曾犯下列罪名之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登山嚮導員之 檢定: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殺人罪。 三、傷害罪,但屬過失犯者,不在此限。 四、遺棄罪。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 檢定科目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 十分為及格;是非題部分採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 作方式為之者,由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 速度及操作方法之正確度,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 第七條 檢定之出題、評審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始得擔任之: 一、針對檢定科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並公開發表論文或著作者。 二、於大專校院運動管理系、休閒管理系或行政管理系等相關系 所擔任與檢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二年以上者。 三、十年內曾任國內外登山團體與登山技術有關職務者。 四、十年內曾參與海外攀登實際作業,並完成攀登六千公尺以上 山岳紀錄者。 五、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所辦攀登競賽獲有 獎項者。 六、取得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核發證書證明專業技 術能力者。 七、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認可之專業登山訓 練機構辦理三個月以上訓練,結訓取得及格證書者。 八、依本辦法取得登山嚮導員證書者,但以參與該等級以下級別 之登山嚮導員檢定工作為限。 第八條 各級登山嚮導員之檢定、授證、校正、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 管理工作,得委託下列機關、團體辦理之: 一、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九條 前條受委託辦理檢定授證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之決定, 應由本會籌設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由本會函請全國性登山團體推薦; 其餘委員,由本會遴選專家學者擔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 申請承辦委託業務之全國性登山團體,不得參與前項之推薦。 評選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選 定之。 委託期間以五年為限,期滿重新辦理評選。 第十條 依本辦法辦理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檢定,應依下列標準,收取檢 定費及證照費: 一、檢定費: (一)健行嚮導員: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二)攀登嚮導員:三千五百元。 (三)山岳嚮導員:四萬七千元。 二、證照費: (一)發證:每件二百元。補發時,亦同。 (二)校正:每件一百元。 前項檢定費應包含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 給付)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前條所定費用之收取,由受委託單位掣據收取後,設立專戶保管 ,以每六個月為期,造冊陳轉本會解繳國庫。 第十二條 受委託單位辦理檢定工作,每年最少二次,並應事先擬訂工作計 畫、報名簡章,報經本會核定後,於檢定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 受委託單位於完成檢定授證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檢定授證名冊及 其電子檔函送本會備查。 前項有關報名文件、檢定成績等資料,受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 備供本會查核。 第十三條 登山嚮導員證遺失或毀損時,應檢附切結書,向受委託單位申請 補發。 第十四條 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失效。但於期滿一個 月前向受委託單位申請校正,並由受委託單位於證照上加蓋校正 章者,有效期限延長四年。 持證者於期限內應參加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否則, 期滿失效。 前項專業訓練,由受委託單位依附表二所定科目舉辦並於登山嚮 導員證註記之。 第十五條 受委託單位辦理發證或校正之前,應函請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或 縣(市)警察局查核申請人有無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第十六條 領有登山嚮導員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所持各級登山嚮 導員證: 一、擔任嚮導工作,怠忽職守發生隊員失蹤致傷亡者。 二、轉讓、出借或出租登山嚮導員證予他人使用者。 三、取得登山嚮導員證之後,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由廢止證照者,不得再參加檢定。 具有第五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而取得登山嚮導員證者,其所持登 山嚮導員證應予撤銷。 第十七條 本辦法修正前已核發之高山嚮導員證,得繼續使用至九十三年十 二月底,依其原核發之任務意旨執行嚮導工作,屆期該證失其效 力。 持有前項高山嚮導員證者於前項所定有效期間內可逕行申請各級 登山嚮導員之檢定,不受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限制。 第十八條 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認可之專業登山訓練機 構辦理相關科目訓練結訓取得及格證書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 請受委託單位審查,依其所具專長科目,得予抵免相關科目之檢 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定檢定、授證業務所需題庫資料、證書格式及相關作業 要點,受委託單位應於委託契約簽訂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報經本 會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修正發布日生效外, 其餘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附表一 各級登山嚮導員申請檢定資格核定路線表 級別 核定路線 健行嚮導員 完成下列A及B項各一條以上路線: A、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縱走路線 1、北一段(南湖中央尖縱走) 2、雪山西稜下志佳陽 3、北三段(奇萊連峰或能高安東軍縱走) 4、南一段(關山卑南主山縱走) 5、其他難度相當於以上所列路線之攀登路線 B、中級山攀登路線 1、夫婦山縱走雪霧鬧山 2、治茆山下雙龍瀑布 3、江坡吉山 4、其他難度相當於以上所列路線之攀登路線 攀登嚮導員 完成下列AC或BC項路線: A、以先鋒自由攀登方式達北美優勝美堤系統五.七級以上之攀登路線。 B、溯溪級數第四級以上之攀登路線。 C、冰雪期三千公尺以上高山攀登活動最少二次。 山岳嚮導員 完成A或B項路線: A、冰雪期玉山北壁劍溝六條公認路線之任何一條 B、冰雪期奇萊連峰縱走 附表二 各級登山嚮導員檢定科目表 級別 健行嚮導員 攀登嚮導員 山岳嚮導員 登山與環境保護 攀登環境認識與環境保護 冰雪地環境認識與環境保護 登山計劃與領導統御 岩攀技巧 冰雪地活動技巧 山野活動技巧 溯溪技巧 冰雪岩混合地形攀登 一般救援作業認識 雪地行進技巧 冰河行進與雪崩認識 攀登場所救援作業認識 冰雪地救援作業認識 ------------------------------ 資料來源:體委會網站 http://163.29.141.191/spo/frame.htm -- ███████████████████████████████████████ ████◤ ◥█████████▇▆▅▆▇█████████████████ ██◤◥◤◥◤◥◤◥███◤ ◥██████▁▁▁▁▁▁▁▁▁█▇▆▅▄▅▆▇ ◤ ○ ◥█◤ ◢██fall in love ╘│╛ ◢███◤ ◥◤ with mountain /\ ◢█◤◥◤ ▇▇▇▇▇▇▇▇▇████████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32.210] -- Work hard, be yourself, and have f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