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重新審視"國術"-馬明達
眾所周知,"國術考試"是國術館的主要活動之一,也是官辦國術最主要的存在形式。
《國術考試條例》和《細則》規定,國、省、縣三級考試分為文科和術科兩類。文科
就不必說了。術科考試實際上就是國術競賽,它分為預試和正試兩個層次。預試有
搏擊、摔角、劈劍、剌槍、拳械五個項目,三項通過者為合格,可以參加正試。
正試又分為初試、復試、決試三輪。初試按體重分成五個級別,參加者用抽籤配對的
辦法進行搏擊、摔跤、劈剌、剌槍四個專案的考試,經陶汰升入復試,最後選拔三人
進入決試。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當時全國各地的國術考試發展很不平衡,
全國性的
"國考"也只進行過兩次,但"國術考試"對當時民族體育起過顯著的倡導推動作用,
這是無庸置疑的事實。
民國十七年(1928)十月在南京舉行的第一次"國考",實際具有實驗性質。
選手先要參加初賽,初賽內容是刀、槍、劍、棍、拳的套路演練,演練及格後,
再參加對抗項目。對抗項目有散手、短兵、長兵和摔跤等。第二次"國考"於民
國二十二年(1933)十月在南京舉行,基本上按照已經出臺的《條例》和《細則》
進行。除了這兩次"國考",不少省市也都舉行過選拔賽和地方性的比賽,各地比賽
項目不盡相同,但基本都是遵照中央國術館的有關規定進行的。
"國術"的結構是多元的,它包括了傳統武藝遺存在民間的多個獨立項目。
有拳械套路演練,有徒手和長短器械格鬥項目,又將自古以來與武術相輔相成的
民族摔跤納入其中,還包括了與傳統武藝有密切關係的射箭、彈弓、毽子和力量
測試等項目。這些專案都是各級國術館訓練與傳播的內容,也是學校國術活動的
內容。民國二十四年(1935)在上海舉行的六屆全運會上,國術被正式列為比賽
專案,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選取了拳術、器械、摔角、射箭、彈丸、踢毽、
測力六個比賽單項。受"國術"普及水平的限制,大多數運動員只選報其中一兩個
單項,但也出現兼報多項
的情況,如青島的楊為傅報了摔角、測力、射箭、拳術四項,浙江王志華報了
拳術、器械、摔角、射箭四項,等等。還值得一提的是,大家十分熟悉的武術前輩
佟忠義、王子平、姜容樵、吳峻山等人,都在六運會上擔任裁判工作,但他們擔任
的不是武術裁判,而是摔角裁判。?這反映了民國時期的國術家多是拳械與摔角兼通的
。那時,●一個國術家,不能只靠演練幾下套路來敷衍人●,●●如果拿不起大槍,
不會摔跤,不懂擒拿,不能從事拳械格鬥運動,沒有足夠的武學綜合素養,恐怕是
稱不起"國術家",更登不得武壇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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