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傳統醫學研究社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為國立台灣大學傳統醫學研究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為『學貫古今,傳薪濟世』。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凡秉持本社宗旨暨章程,遵從社團決議,支持社團發展,並完成
入社手續者,即為社員,且社員可享有本社權利,社員包括正式
與非正式社員。應屆社員與資深社員皆為本社正式社員。
第四條 國立台灣大學在籍學生,完成該學年度入社手續者為應屆社員。
具有台灣大學學籍且本社已保有其基本資料者,若完成該學年度
返社手續即為資深社員。
第五條 正式社員享有參與社員大會及被選舉之權。
正式社員優先享有本社資源。
第六條 入社、返社辦法於學年初由社長認可公告之。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享有本社最高意思表示之權。
超過三分之一正式社員出席之社員大會有效。
第八條 社員大會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社長
二、決議修改章程
三、議決其他重大議案
第九條 社員大會於學期末由社長召集之
遇重大事項時,社長得召集臨時會
超過六分之一正式社員連署要求召集社員大會時,社長應召集之。
第四章 社長
第十條 社長應受全體社員之信託,負社團行政事務之責,對外代表本社。
第十一條 社長應依社團需要而設置常設或臨時幹部佐之。
社長得公佈學期計劃、各部工作辦法、行政手續及人事異動書。
社長召集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 社長不能行使職權時,副社長得代行之。
正副社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當屆全體幹部儘速推舉代社長代
行之。
第十三條 若是同額競選,社長由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選舉之;
若是兩組以上競選,社長以相對多數競選之。
罷免社長以社員大會出席者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之。
第五章 暑期醫療服務隊
第十四條 暑期醫療服務隊由隊長負責。
隊長由社長任命。
社長應在二月底前任命隊長。
第六章 修正及施行
第十五條 章程修正案應由正式社員於社員大會召集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並
由社長公告,經充分討論後,以社員大會出席者之四分之三同意
通過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員大會同意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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