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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傳統醫學研究社 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期末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傳統醫學研究社」。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為「學貫古今,傳薪濟世」,其主要目的在推廣中國傳統醫學。 第三條 本社因宗旨與目的之特殊性,故為一學術為主,活動與服務為輔之社團。 第四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名與幹部若干,共同管理暨維護社團發展。 第五條 本社其他議案、規則、決議、社務政策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六條 本章程內,所謂「得」係指「可以」的意思,可由當事人決定要不要做,且 其他人不可強制要求當事人要做或不做;所謂「應」係指「必須、不可違反 」的意思,具有強制性。 第二章 社員 第七條 凡秉持本社宗旨暨章程,遵從社團決議,支持社團發展,並依〈入社與返社 規則〉完成入社手續者,即為社員。社員得享社員權利與應負社員義務。 第八條 本社正式社員結構如下: 一、 當學年度社團幹部,為依據社團組織章程當選並取得臺灣大學學務處社團活 動組社團幹部登記之合法社團幹部。 二、 資深社員,為曾任社團幹部之本校在校正式社員。社團幹部與資深社員皆 為本社核心社員。 三、 一般社員,凡符合本章程第七條之條件,且非幹部與資深社員之在校正式 社員。 四、 校外社員,凡符合本章程第七條之條件,但為非本校在校學生之社員。 第九條 本社團社員得有之權利如下: 一、 參與社員大會之權。 二、 選舉、罷免社長之權。 三、 被選舉之權。 四、 修改社團章程之權。 五、 參與社團學術活動之權。 六、 參與社團活動之權。 七、 運用社團軟硬體之權。 其他未經本社團章程所明文限制、或未經本章程授權社團幹部會議訂定規則 所限制者,皆視為社員之保留權利,不得恣意侵犯之。 第十條 本社團社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社團章程。 二、 遵守社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三、 遵守社團幹部會議通過之決議、規則。 四、 遵守社長之社務政策。 第十一條 有關上述列舉的社員權利與社員義務,授權社團幹部會議得訂定〈社員權利 與社員義務之實施規則〉以說明相關內容之具體實施方法。 第十二條 本社正式社員得有終生社員身分,假若正式社員中斷參與社團活動和社團學 術活動達半年以上,即暫停其社員權利與社員義務。應依據〈入社與返社規 則〉辦理返社手續之後,始得恢復社員權利與社員義務。 第十三條 入社、返社之手續由〈入社與返社規則〉規範。〈入社與返社規則〉應由社 團幹部會議制定並公告之。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意思表示機關。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核心社員出席得議決事項,議決事項應具出席人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得行使下列權力: 一、 選舉社長 二、 罷免社長 三、 議決修改章程 四、 議決其他重大議案 五、 監督各級社幹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常會於學期末由社團幹部會議公告召開。當社團 幹部會議認定有重大議案或超過四分之一正式社員連署要求得召集社員大會 ,社團幹部會議應公告召開臨時會。 第十八條 社團幹部會議應訂立〈社員大會召開與議事規則〉,規範社員大會之通知召 集方式、社員大會之議事程序、是否允許臨時提案、社員大會監督各級社團 幹部之方式等社員大會之程序問題。 第十九條 社長選舉即為社員大會之一,應於每學年下學期結束之前辦理之。 第四章 社團幹部會議 第二十條 社團幹部會議為社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社最高的決策議事表示機關。成員 由當屆全數社團幹部組成。 第二十一條 社團幹部會議應有社長、至少兩位副社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議決事項的門 檻得由出席人員另外訂立,以過半同意為原則。 第二十二條 社團幹部會議得行使下列權力: 一、 依據本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訂定相關規則。 二、 社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社員大會之職權,唯其決議事後應經社員大會追 認。前述所謂之「追認」,係指該決議在社員大會上沒有被超過二分之一 以上的正式社員所否決。 三、 依據本章程第四十六條,訂立修改章程第八章的決議。 四、 依據本章程第五十條,訂立修改章程第九章的決議。 五、 議決各項決議。 六、 解釋本章程。 第二十三條 社團幹部會議之召開應由社長定期逕行召集之。 第五章 社長 第二十四條 社長受全體社員之信託,應負統管社團相關事務之責,並對外代表本社。 第二十五條 社長得行使以下權力: 一、 依據本章程第三十五條,訂立修改章程第六章的社務政策。 二、 訂立確立社團發展方向之社務政策。 三、 訂立規劃社團活動、社團學術活動詳細內容之社務政策。 四、 訂立補充規則不足之處的社務政策。 五、 管理各級社團幹部。 六、 依據本章程第三十二條,任命社團幹部。 七、 召開社團幹部會議。 第二十六條 社務政策不得違反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之議案、經社團幹部會議通過之 決議、規則。 第二十七條 社長不能行使職權時,副社長應代行之,其順位為行政副社、活動副社、 學術副社。若正副社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當屆全體幹部儘速推舉代社 長代行之。 第二十八條 社長選舉若同額競選,社長候選人應經由社長選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 同意,社長候選人方能擔任社長;若是兩組以上候選人競選,社長由得相 對多數票數之候選人擔任。 第二十九條 罷免社長之提案的議決門檻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三十條 罷免社長案經通過後,社長即刻放棄其社長職位與享有權力。在社員大會 補選出新社長前,由代理社長代行社長職權。前述代理社長之產生方式, 應用本章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六章 組織與職掌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幹部分行政、學術與活動三組。每組應置副社長一名協助社長管理 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各級社團幹部應由社長視社團需要逕行指派任命。 第三十三條 其編制如下文與附圖所示: 一、 社長:社長為社團領導,應有義務確定社團發展方向,以及社團活動規 劃,並分派各幹部工作,並有效監督各幹部之工作。 二、 副社 I. 學術副社:應負責社團主要學術活動(如讀書會、社課、社刊編輯) 之執行,並協助社長規畫社團學術活動以及學術方針。 II. 活動副社:應負責社團主要活動之執行,協助社長規畫社團活動。 III.行政副社:應負責社團主要行政事宜(如:行政、採買、行銷、財 務、器材、文書等),以確保社團符合學校行政程序。並協助社長 確定社團行事曆,並協助活動組與行政組之溝通。 三、 課務:應負責醫師之連絡,與社長及學術副社共同討論社課形式與內容 安排,並且協助學術活動的進行。 四、 網管:應維護社團網站以及BBS管理與穩定,其餘工作則為協助課務。 五、 總務:應負責統一管理社團軟硬體,以及社團資金流動。 六、 美宣:應負責社團所需之文宣(傳單、海報),以及社團活動道具之統籌 及製作。 七、 活動:應負責與活動副社統籌社團活動,並協助活動副社執行活動。 八、 公關:應負責與社外的接洽以及溝通,平時工作職權等同於活動。 九、 暑期醫療服務隊隊長(後簡稱隊長):應負責暑期醫療服務隊相關事務。 十、 全國高中生中醫學體驗營——華佗營(後簡稱華佗營)營長:營長一職應 由社長兼任,配合總召集人(後簡稱總召)統籌規劃華佗營相關事務。 十一、 華佗營總召:應配合營長負責華佗營相關事務。 第三十四條 該學年度社團幹部應於任期結束前,辦理幹部訓練。 第三十五條 社長得依社團之實際發展情況,以社務政策修改本章程第六章之規定,而 不受本章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唯該社務政策之效力僅限於當屆。 第七章 行政 第三十六條 社團當學年度之財務報表應於學年結束前,於社團辦公室公布之。 第三十七條 財務、社團存摺、社團帳戶的印鑑之管理應分別由不同之二人以上為之。 負責以上職責的具體職位,應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範之。 第三十八條 社團幹部會議應訂立〈社團財產管理規則〉、〈社團財產借出規則〉,以 作為負責管理社團財產之社團幹部管理社團財產之依歸。 第三十九條 社團幹部會議應訂立〈財務管理與核銷規則〉,以做為負責管理財務之相 關社團幹部核銷財務或管理之依歸。 第四十條 本社章程修改案、經社員大會通過之議案、經社團幹部會議通過之決議、 規則皆應公布予社員得知,最遲應於施行之日起公布。前述所謂之「公布 」,係指公布於社團辦公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公布方式「公布」 之,而不受本章程第五條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會議記錄、社團幹部會議之會議記錄,應公布予社員得知,最 遲應於會議結束起半年公布。前述所謂之「公布」,係指公布於社團辦公 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公布方式「公布」之,而不受本章程第五條 之限制。 第八章 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社團活動應符合社團之目的與宗旨。 第四十三條 本社團活動係指包含招生、聯絡社員情感、推廣傳統醫學與宣揚社團名譽 相關有組織有規畫之事務稱之。可分為一般活動與大型活動。一般活動直 接由活動組總籌規劃,大型活動應做專案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團一般活動包含: 一、 社團迎新,其目的為招攬新進社員。 二、 社員聯誼大會,其目的在體驗中醫、增進社員情誼、了解社團行政事務, 得並入社員大會實行之。 三、 傳醫週,以像校內宣傳社團為目的。營幹部訓練,以達到良好社團傳承為 目的。 四、 上山採藥,其目的在認識草藥,增進社員情誼,出外踏青。 五、 社團旅遊,簡稱社遊,其目的在增進社員情誼,外出休閒,若情況允許得 配合中醫相關學習。 第四十五條 社團大型活動包含: 一、 華佗營,為高中生推廣中醫學並認識臺大與本社。應受本章程第十章條文 規範之。 二、 服務隊,到偏鄉醫療服務。應受本章程第十一章條文規範之。 第四十六條 社團幹部會議得依社團之實際發展情況,以決議修改本章程第八章之規定 ,而不受本章程第五條之限制,唯該決議之效力僅限於當屆。 第九章 學術 第四十七條 本社團學術應符合社團之目的與宗旨。 第四十八條 本社學術係指包含教授、學習與昇華中醫相關知識與涵養之相關事務稱之 。 第四十九條 社團學術活動包含: 一、 一般社課,應以大多數新入社社員之權利為考量,安排適當之課程。 二、 中概課,為增強新入社社員或資深社員中醫相關能力,安排適當課程。 三、 讀書會,因應有基礎之社員之需求,安排進階講解或討論。其內容以中醫 四大經典(《黃帝內經》、《難經》、《傷寒論》、《神農本草經》)為主 。 四、 中醫組課,是為培育服務隊中醫組員能具基本診療能利為目的之課程。 五、 診所跟診,於一般社課完畢後,經醫師同意,可前往跟診。或經學校公文 申請可集體前往大型中醫醫院跟診。 第五十條 社團幹部會議得依社團之實際發展情況,以決議修改本章程第九章之規定 ,而不受本章程第五條之限制,唯該決議之效力僅限於當屆。 第十章 華佗營 第五十一條 華佗營應設置總召一員統籌之。 第五十二條 現任社長為營長兼任副總召。 第五十三條 華佗營總召產生方式應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唯其人選亦應經由上 屆華佗營成員與當屆社團幹部同意。 第五十四條 華佗營總召之任命應於第一學期前之暑假中段以前為之。 第五十五條 其他一切事物依據〈華佗營執行規則〉執行。〈華佗營執行規則〉應由社 團幹部會議訂立之。 第十一章 暑期醫療服務隊 第五十六條 暑期醫療服務隊應由隊長負責。 第五十七條 服務隊隊長之產生方式應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唯其人選亦應經由 上屆服務隊成員與當屆社團成員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服務隊隊長之任命應於第一學期的期末社員大會前為之。 第五十九條 其他一切事物依據〈服務隊執行規則〉執行。〈服務隊執行規則〉應由社 團幹部會議訂立之。 第十二章 修正及施行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章程籌備委員會審核訂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六十一條 章程之修正應經過四分之一以上正式社員連署或經過社團幹部會議決議, 方可提出章程修正提案。提案人應檢附章程修正說明。 第六十二條 章程修正提案在提出之後,社團幹部會議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或於該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予以表決。章程修正提案應經過社員大會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人數同意,章程修正案方通過之。章程修正提案之議決門檻 不適用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六十三條 章程修正提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即公告施行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提案修正本章程,共六章十六條;並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八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並公告實施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草擬本章程修正案,共八章三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所提草擬案,提案並修正本章程,共十二章 六十三條;並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期末社員大會通過修正後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