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校外技藝指導老師經費補助原則
一、學生社團聘請校外技藝指導老師申請指導費依據: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
生社團導師為無給職, 但校外技藝專家得酌予補助經費」。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社團者: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學生社團聘請校
內、外技藝專家協助指導,需符合社團宗旨」。
三、社團技藝指導老師每學期應出席指導社團十次以上: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及
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可學生社團所聘之校內、外技藝專家,應每週指導該學生社團活動至
少一次為原則」,由本校行事曆統計每學期約十五週,扣除假日及考試(考試前一週及
當週),技藝指導老師每學期應出席指導社團十堂課以上。
四、技藝指導費用:
指導費分上下學期分別申請,依申請社團多寡而調整分配。
五、其他申請條件:
(1)技藝指導老師任期至少一學期。
( 2)已繳交社團章程及基本資料卡者
(3)申請活動應符合社團宗旨
六、申請方式及所需附資料:將由有實際需要聘請技藝指導師之社團,向本組辦理登記並
檢附下列資料:
(一)活動申請書:格式與一般申請活動報告相同,經社團老師同意簽章且活動場地確
定。
(二)填妥課程配當表。
(三)填妥技藝導師資料表(詳細說明社團應聘請技藝指導老師之理由)並檢附老師重
要經歷證明影本乙份。
(四)技藝指導老師身份證影本、郵局存簿影本。(校內老師為無給職)
七、領取指導費時應繳交每次活動照片,照片中需有社團技藝指導老師及活動實況,以為
憑證。
註: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技藝指導老師申請起迄日期: 93年 9月 13日至 10月 1日 (
逾期恕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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