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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any (楓葉飄飄 . ) 看板: NCDC
標題: 小疏忽與大刑責
時間: Sun Apr 30 12:31:36 2000
> >小疏忽與大刑責 ■作者:李振清
> >
> >這該是國人「人人該讀」的一篇報導!
> >我也曾是沈君山年代的留美學生。六年前回國,我就發現國人和先進國家人民在
> >文化和法律認知上有很大的的落差。這些都是今天我們社會上經過二三十年的「積
> >非成是」,尤其是近12年的「李登輝時代」所造成的道德淪喪,治安敗壞,及交通
> >紊亂的最大根源。阿扁的上台(雖然我投的是宋楚瑜),的確帶來一線曙光。讓我
> >們拭目以待! cskang, 3/20/00
> >
> >從一件交通違規事故探討現代留學生的文化差異與法律陷阱 (李振清)
> >
> >你知道騎腳踏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也該吃罰款單嗎?(腳踏車也是交通安全法規及罰則
> >所列的Vehicles之一種。Reckless Driving罰則涵蓋腳踏車。)
> >
> >你知道為什麼美國的警察另一個代號叫Law Enforcement Officers嗎?(司法部所屬
> >的警政官員及高級警官則叫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 >
> >
> >你知道嗎?美國的「中央民意代表」(參眾兩院的國會議員)碰到警察取締或執行法律
> >時,也得接受罰款單,或乖乖地被警察「拖」走。為什麼他們不敢反抗,更不敢妄自跟
> >警察發生任何的肢體碰撞?【註一】
> >
> >自古以來,文化與社會差異(Cultural and Social Differences)的既定事實,加上妄
> >自尊大的心理作祟,往往造成海外新鮮人的法律陷阱。微小不在意的法律疏忽,可能
> >在國外背上遺憾終身的大刑責。若從國際教育目標與本土文化維繫的角度來分析,則
> >一部份現代留學生的法律知識,與以偏概全的局部社會共識,極值得國內以身作則的
> >前衛人士審慎省思。他們的舉止言行,已明顯地影響到下一代子孫的思維模式。海外
> >從洛杉磯到紐約,部份新一代留學生及僑民的一言一行,正不斷地成為國內某些「族
> >群」的縮影。
> >
> >的確,隨著愈來愈多的年輕留學生負笈異域深造及遊學,無論是在北美大陸、歐洲、
> >或到紐西蘭、澳洲,他們極可能面臨比留學生前輩如田長霖、李遠哲、楊祖佑、杜維
> >明、薛昭雄、沈君山等數不盡的現代菁英【註二】,遭遇更多的無形挫折和內在苦
> >悶。五十到八十年代的我國留學生,在台灣經濟不景氣的現實下,咬緊牙根,借貸出國
> >深造。那時候的留學生日子大都過得很清苦,他們在大學校園裡卻生活的快樂而有尊
> >嚴。他們一邊皓首窮經,一邊在餐館打工、當助教或研究助理,從而透視樂觀進取的
> >人生,也在世事變幻無常的大千世界裡,滿懷期許、肯定自己、尋找定位,建構寶貴的
> >社會使命感(Mission)。
> >
> >九十年代的留學生產生了很大的變化。目前在美國的三萬七千名我國留美學生中,已
> >逐漸二分成兩極化。成熟的留學生在言行舉止與學術研究態度上,不亞於六、七十年
> >代的留學生楷模。他們聰穎、品學兼優而又有責任感、血液裡流著深具慈濟功德會
> >與史懷哲般的奉獻精神;在繁重的課業之餘,又肯發願擔任同學會會長,費時費力地
> >為廣大的留學生提供最佳的義務性服務。而另一部份的留學生可就令家長與國人擔
> >心了。層出不窮的事故,不斷引得家人與朋友們的掛慮:交通事故、人身安全、學術
> >倫理,及文化適應等。但最可怕的則是部份新一代留學生的夢魘:因疏忽文化適應之
> >道、缺乏異國法律知識而負上終身難忘的大刑責。輕者遭學校勒令退學,重者被逮入
> >獄【註三】。原因無他,社會、家長,及自己的造化塑造了每一個留學生迥異的命
> >運。以下這一件腳踏車違規判例,可供大家省思與參考。
> >
> >絕大多數的美國人都知道,交通規則乃生活中的一部份。學校教育中早已灌輸「交通
> >安全,人人有責」(Traffic safety is everybody's
> >business.)的駕駛倫常。至於守法,則是天經地義的事。在大街小巷,遇到紅燈及
> >「停車再開」(STOP)的標誌,毫無例外地,人人遵守。駕駛汽機車如此,騎腳踏車亦
> >然。
> >
> >今(一九九六)年三月,佛州某一著名研究大學之我國博士班研究生Y先生(Y為代號),
> >在一住宅區裡騎著腳踏車連闖三個「停車再開」(STOP)的標誌。在他的認知範疇中,
> >腳踏車不屬列管「車輛」(Vehicles),更何況在台灣,「停車再開」標誌從未建立威
> >信。
> >
> >不巧的是,Y先生後頭剛好跟著一部巡邏警車。那位美國女警在Y先生闖過第三個「停
> >車再開」標誌後,即超前將他攔下,並開了三張罰款單給我們這位年輕同胞。根據聯
> >邦政府及華府特區警政單位的解釋:每違反一次交通規則,依法即可開一張罰單。
> >(One ticket for one violation.)
> >
> >Y先生不服。他拒絕簽名。巡邏警察說,「根據法律,你若拒絕簽名,可能被送進監獄
> >(If you refuse to sign, you might be put in jail.)」。
> >
> >Y先生偏不信邪,以為女警在開玩笑,還是不肯在罰款單上簽字。他不明白:按常理他
> >應該先簽字,然後持著罰款單依法向交通法庭申訴(Appealing to the court)。警察
> >只執行法律規範的勤務,但不進行仲裁事項。
> >
> >這位也不擅於人際溝通及稍缺乏教育精神的警察隨即呼叫了其他兩名巡邏警察前
> >來。然後自身後取出手銬準備逮捕Y先生。Y先生這時方發覺警察是「玩真」的,情急
> >之下,立刻說「我願意簽字!」
> >
> >沒想到,這位警察卻嚴肅地告訴他,「抱歉,已經太遲了!」(Sorry. It's too late.)
> >
> >就像電影的情節一般,三名警察在Y先生緊張地一番掙扎之後,將他壓制在地上、帶上
> >手銬、帶往當地監獄。循例地,Y先生在獄中依法被剝光衣服、蓋指紋,在鐵牢裡熬過
> >一個不可思議的漫漫長夜。警方同時以Y先生「反抗逮捕」(Resistance against
> >arrest )及「毆打警察」(Beating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之罪名,當天向州檢
> >察官要求起訴。
> >
> >所幸Y先生的指導教授聞訊後,備款於翌日前往監獄將Y先生保釋出來。筆者獲悉該不
> >幸事件後,亦與同仁黃薳玉女士不斷向Y先生瞭解實情,並協助向校方首長及國際學生
> >輔導處聯繫法律協助程序,因正在撰寫博士論文的Y先生,仍待州檢察官以「毆打警
> >察」予以起訴。筆者並協助Y先生撰寫正式英文書面信函,合理向有關主管陳述及要
> >求協助。
> >
> >幸運的是屬於「美國人權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 ACLU)的
> >一位熱心佛州律師Nancy Baldwin女士,在Y先生案件見報後,主動願為Y先生辯護。筆
> >者與黃秘書並會同佛州該大學的「中華民國同學會」指導教授C博士,不斷地與
> >Baldwin律師及校方協調,期能將Y先生的「毆打警察」案件,進行庭外和解。
> >
> >經過無數次長時間的斡旋、協調與耐心解釋,終於達成了初步的庭外和解:Y先生改
> >判五十小時的社區勞動服務(Community Service)、寫信向被毆警察道歉,及往後不
> >得再回到佛州A郡。
> >
> >主觀特強的Y先生全部拒絕這三個條件。C教授跟筆者也無法接受第三條。至於社區
> >勞動服務,Y先生也嫌太辛苦,即使C教授答應每天開車陪他去做,他還是不肯。
> >
> >寫信向被毆警察道歉部份,我告訴Y先生那可以以一種「語言遊戲」(Linguistic
> >Games)的方式來順勢處理。例如,不必直接向警察說聲「對不起」,但可向法律表示
> >「遺憾」。我的範例是:
> >"I regret, that as a foreign student in this country, I failed to fully
> >appreciate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Florida, and an unfortunate incident
> >such as my inadvertent case ensued. I sincerely apologize for that."
> >
> >在交涉過程中,Baldwin律師偶因Y先生的法律認知問題而時有無奈感,並萌放棄之
> >念。素昧平生的我,則以長途電話懇求這位善良的「撒馬丁人」(Good Samaritan )
> >【註四】,忍耐義務地幫助這位年輕博士學生。Baldwin律師一聽到我用聖經的故事
> >來比喻她,竟也不知不覺地笑了出來,雖然我們從未見過面。
> >
> >在Baldwin律師、C教授,本人及黃秘書的不斷努力下,州檢察官終於網開一面:一、
> >社區勞動服務改由C教授負責督導在他的電腦實驗室中進行即可;二、道歉信照舊
> >【但已解決】;三、永久不得再回到佛州A郡部份,減短為六個月。
> >
> >這樣的處置,雖然不能令人完全滿意,但已經可以接受了。Y先生如今已經返國就職。
> >先前,他心中一直未能釋然,強烈批評美國是一個種族歧視的國度。Baldwin律師、C
> >教授,本人及黃秘書則抱持著化解怨恨的情懷,總算做了一件尚滿意的事。
> >
> >雨過天晴,我立刻花了兩個小時,分別寫信向Baldwin律師、C教授分別衷心致謝,第三
> >封信則寫給Y先生就讀的大學L校長,表達該校的國際學生服務處,理應更積極地為學
> >生爭取權益。
> >
> >總之,為了在海外順利深造,奠定人生基業,開放心胸進行多元化的學習、把握方向、
> >注意過程,那是不可缺乏的。至於在這芸芸眾生中,注意法律規範,守法守分、為善最
> >樂,則是留學生處世的基本原則。放眼看到目前各地的法律事故:交通意外(Traffic
> >Accidents)、兒童虐待(Child Abuse)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抄襲、剽竊罪
> >(Plagiarism)、偽造文書(Forgery)等,我們怎能不格外慎重呢?
> >英國大文豪兼文學批評家Alexander Pope的名言,頗值得大家做為夜闌人靜時的省
> >思:
> >A little learning is a dangerous thing;
> >Drink deep, or taste not the Pierian spring:
> >There shallow draughts intoxicate the brain,
> >And drinking largely sobers us again.
> >- Alexander Pope
> >
> >【註一】以上資訊,係本文作者多方跟佛州及華府律師Nancy Baldwin,
> >屈啟惠,及華府執勤警察Roger Chapman, Jay R. Brandenburg, David
> >Mizerek等人,多方查証所得。
> >
> >【註二】田長霖畢業於建中及台大,現為柏克萊加州大學校長。李遠哲畢業於新竹中
> >學及台大、一九八六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曾任哈佛大學研究員、柏克萊加州大學教
> >授、現為中央研究院院長,及美國能源部諮詢顧問。楊祖佑畢業於台中一中及台大,
> >現為聖塔芭芭拉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ta Barbara)校長。杜維
> >明畢業於東海大學,現為哈佛大學哲學系著名教授,兼哈佛燕京學社(Harvard
> >Yenching Institute)社長。薛昭雄畢業於高雄中學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現為拉思
> >維加內華達大學(University of Nevada, Las Vegas)數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沈君山
> >畢業於建中及台大,現為國立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兼校長。
> >
> >【註三】加州Azusa Pacific
> >University曾在一九九四年,將廿名我國留學生因嚴重違反校規而將之勒令退學。
> >Azusa Pacific University係一所小型大學,平時對學生的學習態度、生活規範~包
> >括誠實不欺等品行,頗為重視。這廿名我國留學生在校方例行的查驗證件時,被發現
> >他們當初申請入學時,部份證件係偽造的。其中,仲介公司代為申請所用證件,出了大
> >問題。我們支持美國各重要大學,呼籲學生申請入學時,必須誠實,切勿假手他人。事
> >前應到台灣各地的留學生服務中心、省市圖書館,或教育部的留學服務及資訊中心,
> >以及台北市的學術交流基金會,參考各美磥j學的基本資料,以便選取適合自己條件的
> >大學。花冤枉錢請仲介公司代為申請大學,是美國高等學府很忌諱的行為。
> >
> >【註四】聖經故事,意指雪中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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