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ataday (我掛了...)》之銘言:
: ※ 引述《smallb (謝謝大家)》之銘言:
: : 奇怪了
: : 本來不是說投票人數達選舉人數的25%就過了嗎?
: 這是解釋上的問題
: 一開始說"投票總數達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始為有效。"
: 因為定義上不太清楚,會產生漏洞,
: 若是25%以上都為反對票,難道該讓他當選嗎?
: 所以我後來又補充「贊成加廢票」>25%
: 不過這裡我所考慮到的廢票,
: 是蓋在兩個中間,或是不小心一部份蓋到外面這種廢票,
: 因其尚可辨識是為同意或反對,
: 因此尚可算入有效票,
: 不過這又未考慮到另外幾種廢票,
: 例如:若同意反對兩格都蓋,或是丟錯票箱,難道也該列入有效嗎?
: 因為沒有解釋清楚,導致現在的爭議,
: 我感到很抱歉,
: 不過這次反對票高達總投票數的15.68%,
: 而且我在後來補充的時候就已經排除反對票了,
: 所以仍不應通過。
老實說我還沒聽說過有效票數可以排除反對票的
照理說選舉有效票數本來就包括了贊成票跟反對票
廢票理所當然排除之外
排除反對票是個很奇怪的做法
你所說的後來有做更改修正
不過這應該在選舉期間之前就應該要完成修正了
如果在選舉期間作出這項修正應該就要延長選舉期間
不管怎樣我認為不管反對票數就算到了49.99%
只要到達有效票數
就應該宣布當選
: : 那為什麼現在說沒過
: : 另外後來說以贊成加廢票大於25%才算通過
: : 這蠻奇怪的吧~
: : 有聽過的也是有效票數達25%吧
: : 且可以隨意更改嗎?
: 這不是隨意更改,只是意思表示不清,有造成誤會之虞,
: 因此再補充解釋罷了。
: 新的選舉辦法,將於討論後,盡快公布。
這解釋已經釋過度的擴張解釋了吧
原本所說的投票人數達到25%就通過是有其瑕疵所在
但是也不該擴張解釋到贊成加廢票到25%
這樣的解釋我看不出來有什麼依據
那大家都可以任意解釋了吧
: : 既然投票率都到達27%
: : 應該適當選有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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