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有志參加及關心學會的同學更清楚學會的選舉辦法,
所以將選罷法併附於下: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學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本法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暨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大會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法律之適用】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投票原則】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貳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選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及成立時間】
關於會長之選舉事務,本會應於四月份社會系大會(以下簡稱大會)依左列各款,籌組選舉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一、 遴選六位位選務委員
二、 系學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委員,但會長罷免案提出時選委會係由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條【負責對象】
選委會受全體學生之託付,向全體學生負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五條【職權】
選委會掌理左各款職權:
一、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策劃與執行。
二、 關於違反本辦法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三、 選務委員暨行政人員之遴聘,管理事宜。
四、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五、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宜。(如投票人清冊之訂定)
第六條【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左列部門:
一、 主席:置主席一人,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辦法關於取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 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繼任之。
三、 秘書組:置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 庶務組:置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政見發表會及投、開票所之布置等事宜。
五、 選務組:置一名,由副主席兼任之,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力運用事宜。
六、 財務組:置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第七條【選務員】
選委會為維持投、開票秩序,由選委會委員兼任,負責投、開票工作。
前項選務員於投、開票行使職權時,關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有口頭警告之權力。
選務委員向選委會負責,依據本辦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八條【辦理罷免之機關】
罷免案提出後,大會應立即組成選委會,辦理有關罷免事宜,選委會之組成準用上述有關選舉事務之規定。
第參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九條【選舉人之資格】
本系在籍學生皆有選舉權。(包含雙修本系者,轉出除外)
第十條【候選人之資格】
本系在學學生除應屆畢業生外,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一條【與選委會之關係】
擔任選委會委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登記為候選人,當然喪失選委會委員之資格。
前項情形,選委會應即議決增補,並由選委會主席提交大會認可。
第十二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左列表件:
一、 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系級、永久住址、通訊處、電話。
二、 需併附副會長名單。
三、 本人及副會長二寸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三張。
四、 本人及副長學生證影本乙份。
五、 選委會認定有必要交付之資料。(如幹部人員初擬名單)
副會長同會長選舉於同次投票後產生。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十三條【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會長之選舉投票日,定於每年五月中旬至六月初,其確切日期由選委會決定。
競選期間為投票前七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舉辦政見發表會與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四條【第一份選舉公告及候選人之登記】
選委會應於投票二星期前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 投票日期。
二、 選舉人及其總額。
三、 選委會委員名單。
四、 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日起六日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經登記並接受為候選人者,於前項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五條【第二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前七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 投、開票之時間及地點。
二、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學生之攜帶)
第十六條【第三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布選舉結果、投票率、得票數等事項,於公告後一週內交接完成。
第三節 競選活動
第十七條【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 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 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但各種宣傳品應加具候選人之簽名,並送交選委會核查。
三、 訪問選民。
四、 事先經選委會之許可,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第四節 投票、開票與選舉結果
第十八條【選舉票之領取】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十九條【投、開票時間、選票】
關於投、開票區之劃分,投、開票之起迄時間暨選票、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議決刊布於選舉公告或選舉公報。
投票完畢後,將票箱集中至選委會指定之場所開票。
第二十條【投、開票所之人手】
各投、開票所應置主任選務員一名,由選委會委員兼任,辦理投、開票事務。
第二十一條【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 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 圈兩人以上者。
三、 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 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七、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 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十、 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
前項第十款之監票者由選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投、開票結果】
開票結果,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重新選舉】
若下列情況發生,則舉行會長選舉之第二次投票:
會長當選人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為當選無效,或與副會長同時失去社會系學生資格超過兩個月時,選委會應於出缺日或宣告日,或當選之正副會長非為社會系學生滿兩個月起五日內公告重行選舉。
若第二次投票仍無法產生當選人,則取得票結果前三名者,由系大會依間接選舉方式產生當選人。
第肆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二十四條【提出】
會長之罷免得由本系在籍學生系學會提出罷免案。
第二十五條【提議人及要件】
罷免案之提出,應有社會系學生總人數四十分之一之提議,並以書面方式為之。
其內容應包括:
一、 罷免理由。
二、 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處及簽名。
三、 提出日期。
第二十六條【撤回】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二十七條【提議人之查對及連署】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查對其提議人;如合於規定,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領取連署人名冊後十日內完成連署。
前項罷免案之連署,應有社會系學生總數十分之一以上為連署人。
第二十八條【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及答辯書】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者,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者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二十九條【罷免案成立之公告】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者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之時間、地點。
二、 罷免理由。
三、 答辯書。但被罷免者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針對罷免案舉辦公開之聽證會並視需要發行公報。
第三節 罷免投票
第三十條【投票期限】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三十一條【罷免票】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等語,由投票人以選委會製備之工具圈選之。
第三十二條【選舉人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
罷免案之投票人,準用本辦法第十條有關選舉人之規定。
罷免案之投、開票,準用本辦法第十八條至廿一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需為相對多數,且同意罷免票需達全體學生總數之五分之一以上,否則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三十四條【投票結果及其公告】
罷免案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後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公告之日起解除務,其職務之繼任依系學會自治章程之規定辦理。
罷免案否決後,在該被罷免之任期內,對同一事由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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