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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群組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連署規則 1.請一律至NTU_Newboard申請連署,連署通過請貼至各小組組務板等待小組長處理。 不必連署的服務,請到各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沒有小組長的小組請到NTU_Service提出申請。 2.請確實填寫申請單,缺任何一項皆不予受理。 3.申請人在必要時有義務說明申請單。 4.違規情形嚴重的帳號,群組長得褫奪其連署權。 § 第二節 名詞定義 1.有效連署的認定 1) 同ip視為Multi-id,請解釋理由,否則此人連署無效。 2) 有效連署人數 = 有效贊成票數 - 有效反對票數。 2.板友資格認定 1)在該板發表過有意義之文章者。 2)系板以班級名單為準。 3)隱板以板友名單為準。 § 第三節 群組長權力 1.群組長擁有群組組規之解釋權。 2.群組長有最終裁決權。若否決,群組長會提出否決理由。 若不服裁決,可以提出再連署,其連署門檻提高至原來之兩倍,群組長不得否決。 3.群組長有看板與小組之緊急處理權,包括但不限於冷靜、水桶、隱板等。 § 第四節 實施 1.本規定自公布後實施。 2.本規定效力限於本群組所有小組、看板。 3.尚未詳盡的部分或有新規定時,一律從新、從站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