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群組法
◎第二章 看板
§ 第三節 看板廢除
1.板主有權力申請廢板,必須所有板主皆同意才屬有效。此稱「主動廢板」。
2.「主動廢板」受理標準:
1)請由板主詳細填寫申請單,廢板理由要確實。
2)所有板主皆須參與連署。
3)板友不足30人的板,達半數有效板友連署。
板友超過30人的板,達有效板友15人連署。
3.符合以下情事,群組長有權力廢除該看板,稱之為「被動廢板」。
1)經小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超過三個月無廣告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者。
2)經小組長查證或使用者檢舉,看板與原來申請的目的不符合者。
4.「被動廢板」查證屬實後,列入待廢除看板,把看板類別改成「待廢」。
列入待廢時,將在該板上貼出公告,並寄信告知該板板主。
由板主寫具體改善看板使用率的辦法向群組長領回看板。
若合格,將看板類別改成「觀察」,觀察期兩週,若無改善則再度列入待廢。
兩次觀察均不合格將解除所有該板板主職務。
5.待廢看板公告發出兩週後板主若無回應,則解除原板主職務。
待廢看板的板主連署標準降為原本的二分之一,即五人。
6.待廢看板在三個月內無人申請板主,予以砍除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