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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群組法 ◎第三章 板主 § 第三節 板主罷免 1.請由其中一位板友確實填寫申請單。申請原因請詳細填寫。 申請人須註冊滿半年,上站次數滿200次,文章數達200篇。 2.連署人註冊滿三個月,且為該板板友,並詳細註明連署原因才屬有效。 3.連署時間為兩週,待期滿系統結案才屬有效。 4.受理標準 1)板友不足30人的板,達半數有效板友連署。 2)板友超過30人的板,達有效板友15人連署。 5.若在罷免期間該板主有或可能有惡劣行為,申請人可申請暫時解除該板主職務。 6.被罷免的板主有七天的時間申訴,小組長會寄信通知。 小組長認定通過會在該板公告,否決會提出否決理由。 7.板主保障 1)新板主上任一個月內不得罷免。 2)罷免失敗後半年之內不得罷免同一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