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群組法
◎第三章 板主
§ 第三節 板主罷免
1.請由其中一位板友確實填寫申請單。申請原因請詳細填寫。
申請人須註冊滿半年,上站次數滿200次,文章數達200篇。
2.連署人註冊滿三個月,且為該板板友,並詳細註明連署原因才屬有效。
3.連署時間為兩週,待期滿系統結案才屬有效。
4.受理標準
1)板友不足30人的板,達半數有效板友連署。
2)板友超過30人的板,達有效板友15人連署。
5.若在罷免期間該板主有或可能有惡劣行為,申請人可申請暫時解除該板主職務。
6.被罷免的板主有七天的時間申訴,小組長會寄信通知。
小組長認定通過會在該板公告,否決會提出否決理由。
7.板主保障
1)新板主上任一個月內不得罷免。
2)罷免失敗後半年之內不得罷免同一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