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群組法
◎第四章 小組
§ 第五節 小組長免職
1.一旦小組長瀆職、怠惰,群組長得依情節輕重有主動警告、免職小組長的權力。
2.小組長瀆職:
1)未按照程序成立新板、任免板主者。
2)正常狀態下干涉板務者。
3)任意打開隱形看板或公開隱形看板資料者。
4)管轄小組內有重大疏失發生而未處理或未處理妥善者。
5)違反本國法律、站規者。
3.小組長怠惰:
板務延宕超過七日以上者,遭使用者檢舉三次者。
4.被免職之小組長半年內不得接任此群組之小組長。
§ 第六節 小組長請假
1.小組長若不得已無法上站或處理組務,可以提出請假,其職務暫由群組長代理。
2.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不得連續請假。
半年內最多請假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