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轉學生聯會社團章程
2006.03.21修訂三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轉學生聯會(Transfer Stud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校內。
第三條:本會除維護轉學生之權益外,也提倡聯誼性的正當活動,讓校內轉學生能彼此認
識,互相照應,養成會員團結、互助、友愛、積極奮鬥之精神為宗旨,此外也鼓勵台大轉
學生與外校轉學生互動,使同學能建立廣大的人脈。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透過轉學考試入學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會員有參閱社團資料之權利,但需經總務組組長同意後行之。
三、會員有選舉、罷免、提案、表決及出任社團幹部等權利。
四、會員有詢問社務之權利。
五、會員有提出本章程之修正案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可享權利至畢業、轉學或退學離校。
第三章 會務
第七條:為達成社團宗旨,本會推行以下活動:
一、為照顧新進轉學生,使其更能迅速了解與適應學校生活,
本會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舉辦抵免學分與選課說明會。
三、為連絡轉學生之間的感情,本會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辦社遊和迎新宿營。
而各家之間也舉行不定期的家聚和只少一次的聯合家聚
四、鼓勵會員參與跨校轉學生之活動,藉此認識其他學校的轉學生,擴大自己的人脈。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一節 會長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選舉之,
任期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總計一年,無特殊狀況不得連任。
第九條: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條:會長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調度指揮各組並執行社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三、主持會務會議。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協調各組爭議。
六、組織內閣。
七、協助組織各項活動負責團隊
八、各項活動之監督。
九、在下屆幹部出現之後,有義務帶領舊任幹部群輔導新任幹部群,
達到傳承的目的,使新任幹部群能迅速步上軌道。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亦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之會長。
第二節 副會長
第十二條:本會設副會長一人,若副會長不能執行之職務,由總務組組長代理。
第十三條:本會副會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之社長。
第十四條:必須與會長密切配合,協助會長處理有關社務、各組間之工作分配與協調。
第十五條:不得與會長牴觸,除非會長下放權限。
第三節 總務組
第十六條:本組常設組長一人。
第十七條:掌管社團經費,保管社團帳本。各項社團經費支出在經由社務會議討論
後,提領手續須知會總務組長及會長始得執行。
第十八條:管理社團器材。社團器材之借用須經總務長同意始得借出。
第十九條:負責各項活動之場地租借、現場攝影、器材收集及一切與活動相關之事務。
第二十條:本組除組長外,於各項活動前由組員中推選該項活動之總務組負責
人為臨時總務組幹部,如:迎新宿營總務組幹部。
第二十一條:各活動之臨時總務組幹部負責指揮與執行該項活動之總務組負責工
作,但其權限不能與總務組長牴觸。
第四節 活動組
第二十二條:活動組負責各項活動之流程安排,及活動內容之企劃與分工執行。
第二十三條:不常設組長,但於各項活動前由組員中推選該項活動之活動組
負責人為臨時活動長,如:迎新宿營活動長。
第二十四條;各活動之臨時活動長負責指揮與執行該項活動之活動組負責工作。
第五節 公關組
第二十五條:負責對所有會員的聯繫工作,並製作轉學生通訊錄。
第二十六條;對其他同性質之社團與組織之聯絡,並且主動與北區轉學生聯誼
會聯繫,了解相關事務。
第二十七條:負責各項活動之報名作業,並協助會內各項活動所需之活動宣傳。
第二十八條:爭取廠商贊助活動。
第二十九條:對所有會員及畢業學長學姊之聯絡與關懷。
第三十條:本組不常設組長,但於各項活動前由組員中推選該項活動之公關組
負責人為臨時公關長,如:迎新宿營公關長。
第三十一條:各活動之臨時公關長負責指揮與執行該項活動之公關組負責工作。
第六節 文宣組
第三十二條:負責會議紀錄及紀錄之歸檔。
第三十三條: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工作。
第三十四條:負責活動海報或傳單之設計、製作及張貼,並佈置活動場地。
第三十五條:文宣組對於其他各組之文宣需求應予以支援。
第三十六條:本組不常設組長,但於各項活動前由組員中推選該項活動之文宣組
負責人為臨時文宣長,如:迎新宿營文宣長。
第三十七條:各活動之臨時文宣長負責指揮與執行該項活動之文宣組負責工作。
第七節 總召
第三十八條:本會採行總召制,各項活動設總召一人,由該活動之各組負責人推選之。
第三十九條:總召負責該活動籌備與執行之指揮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帶領
活動之各組負責人製作工作報告書。
第八節 家長
第四十條:為聯繫轉胞間感情,依學院設立小家,每小家設家長二到三人。
第四十一條:家長必須參與學分抵免說明會之行前會議,學分抵免說明會,
且宣傳、協助本會的所有活動。
第四十二條:家長應對家人付出關懷與照顧,不定期的舉行家聚,並於每學年第
一學期舉辦一次聯合家聚。
第九節 顧問團
第四十三條:凡歷屆卸任之幹部,皆為顧問團之團員。
第四十四條:顧問團之職權:
一、輔導剛上任的幹部群,使其能迅速熟悉會務。
二,依章程提出罷免會長。
三、提供會務諮詢與傳承會務經驗。
第五章 會議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四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四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應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常會,由會長負責召集
之。會長得視情形或由會員十人以上連署促請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罷免會長。
二、條改章程。
三、議決重大事項。
第二節 會務會議
第四十八條:會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四十九條:會務會議由幹部及顧問團組成之。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會員列席
會務會議以應出席人員逾半數出席者為有效。
第五十條:會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三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五十一條:會務會議之權責:
一、編排及審核本會各項活動之計畫與經費。
二、審核本會學期總預算。
三、審核會長候選人資格,審核通過後交由會員大會選舉。
四、推舉各項活動之各組臨時負責人及總召,並授與籌辦權力。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五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學校補助。
二、會員之社費。
三、捐款。
四、廠商廣告收入。
五、辦活動之所得。
六、其他。
第五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會費,由會務會議議決之。
如需調整時須經會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調整。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費運用之區分應由會長於每學期初提出學期總預算,交由會務
會議審核,並經由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後執行。但遇有特殊情況,可依
原定程序提出追加預算案。
第六章 選舉及罷免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會會長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提名參選,並於第二學期期
初大會選舉之。
第五十六條:本會會長候選人若為二人以上競選,以票數多者為當選。
第五十七條:本會會長候選人若僅有一人競選,應經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投贊成票始當選。若贊成票未過半,應重新辦理選舉。
第五十八條:本會會員需滿足以下資格始可參選會長
一、繳交會費。
二、曾參與第一學期期末社員大會、社遊、迎新說明會、迎新宿營,
最少需全程參與四項活動其中之一。
三、曾參與至少一項跨校轉學生之活動,如跨校聯合夜烤、跨校聯合舞會等,方能參選。
四、需於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發表政見。
第五十九條:以下條件成立,則促請副會長召開會務會議,討論罷免會長事宜:
一、顧問團連署達到十人
二、現任幹部三分之一連署
三、會員連署達到三十人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修改與管理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會長公佈後實施。
第六十一條:章程之解釋由顧問團代表為之。
第六十二條:章程之修改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全體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社團幹部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以上決議,擬定章程修正案提請會員大會複決。
第六十三條:本會經決議修改之章程條文由會長派員修改之。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由總務組長保管置於本會社團資料中。
第六十五:本章程於民國 年 月 號公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