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則
第五十三條 學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得向教務處申請,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所屬
學院院長同意及教務長核准,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一、修滿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二、歷年學業(含體育)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在學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系
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
四、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完成實習。
學生合於前項第二、三款規定,擬參加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並提前畢業者,
得於報考之當學期開學後提出申請。其申請截止日期於開學前公布之。
申請提前畢業之學生,預計畢業之該學期結束時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不得提前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