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
但如因病(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或重要事故(附相關
證明),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休學。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第四十一條之一 學生出國期限逾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除因公經核准者外,應依前條
規定辦理休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學期應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請假達三分之一者。
二、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本學則
規定者。
三、具有本學則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應令休學之情況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第四十四條 本校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該學系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經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研究所者
,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二學年,
如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延長休學期限四學年。
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計。
第四十五條 學生請准休學期滿後,應於次學期開學前辦理復學手續。
如擬繼續休學者,須於應復學該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
重新申請休學。
逾期者須於補繳費註冊後,始得再申請休學。
復學學生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四十六條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間,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服役期滿後,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