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則規定大學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2.休學期滿逾期未復學者。
3.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4.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者。
5.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6.逾期未註冊者。
7.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令退學。
8.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
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
者,應令退學。
9.學生全學期修習科目未超過九學分者,不適用本學則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