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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cea (成全‧美好) 看板: B89A013XX 標題: [重要公告]劉宗榮大一民總第10次補充資料 時間: Thu Jan 4 13:31:39 2001 民法總則-劉宗榮 2000/11/29(第十次第二堂) 製作人:李庚道 ※1.因為疏失,此次共筆漏了庚道這部分,現在把它貼在ptt, 歡迎大家轉貼,敬請通告親朋好友..^^... 2.重點部分以黃色字加底線表示 第一個問題是講到夫妻住所的問題,等一下再補充。剛才我 講的是民法的親屬篇最近一次修正前的規定,丈夫跟妻子的住 所是看嫁娶婚或招贅婚來決定。假如是嫁娶,女方嫁到男方的 話,妻子是以丈夫的住所為住所;招贅的話,就以女方的住所 為住所。 然而最近的民法親屬篇,因為許多保護女權的運動,尤其是 法律系的同學,你們學長的奮鬥,結果變成不管是嫁娶婚或招 贅婚,都以夫妻兩人的協議來選定、決定他們的住所。如果協 議不能達成時,再由法院來裁定住所所在地,這是必須要補充 的第一點。 第二點要為同學補充的是一個同學的問題,可能很多同學也 一樣疑惑。我剛才說過在一個交付契約的時候,他問了一個問 題:誰是債權人?例如一個買賣,到底是買方還是賣方是債權 人?比如說今天B是買方,A是賣方有交付物品的責任,到底誰 是債權人?我說這兩個人互為債權人,意思是什麼呢?也許在 A開張的店面,B把錢給A,A把物給B,契約就了結了,就不必 討論履行地的問題;也許他們偶然在馬路上,或某一個地方相 遇,就同意在此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也很容易;或者是金錢 的數目稍微大一點,A、B兩人一起到銀行提錢,B再把錢交給A ,在銀行交易,原則上雙方同意就好。 現在假設他們交易達成了,B還沒有給A錢,A也沒有給B物, 雙方又沒有決定在哪裡交付錢與物,那怎麼辦呢?這個時候標 的物,比如說一台冷氣,B跟A說我跟你買某一型的冷氣,A說 我現在這裡剛好缺貨,如果你要的話先付訂金兩千元。B就付 了兩千元的訂金。那現在B剩下未付的錢,比如說兩萬元,應 該何時交給A呢?A又該在哪裡交冷氣給B呢?我們就金錢來說, A是B的債權人,所以B必須把錢送到A的住所或營業所;反過來 就冷氣來說,B是A的債權人,所以A必須把冷氣載到B的住所。 這就是說他們是互為債權人。問題如果是金錢的話。A可以請 求B,因此A是B的債權人;如果冷氣的話,是B可以請求A,因 此B是A的債權人。雙方是互為債權人的關係。 那有沒有說只有一方是債權人的?就是說在契約中有沒有只 有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而另一方沒有請求權的?有沒有?消費 借貸不算是。對!是贈與。贈與的話,你答應要送我東西,而 我同意了,這個贈與契約就成立了,然後我可以向你請求。與時,受贈人是債權人,贈與人是義務人,所以只有一方是債 權人。 那剛才同學提到說金錢借貸是什麼?我必須這樣講,第一個 從我國的現行法來說,金錢借貸是一種要物契約,至少目前實 務上的觀點是如此。要物契約不是說一方要借,另一方答應出 借,契約就成立了,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說要到錢已經撥下 去時,契約才成立;表示把錢當作物,必須以物的交付為要件 的契約。錢撥下去,契約才成立,所以不會發生債權人事後請 求的問題。因此單純我答應出借給你,你願意跟我借,你並不 具債權人的資格,也就沒有請求權。原因是錢還沒有撥下,契 約還沒成立。 然而瑞士是採諾成契約,意思是只要一方邀約,一方承諾, 契約就成立了,但是成立生效只是造成借錢的一方可以向他方 請求交付金錢;將來錢交出去以後,借錢的一方就有給付利息 的義務。 我現在把問題拉回來,現在同學已經有共同筆記,也就是共 筆,大家一起做筆記,共同享用。在以前沒有共筆的情況,是 自己做筆記。有些同學是偶然才來上一次課,考試前才向其他 認真的同學借筆記。假設這個借筆記的同學,他在考前一兩個 禮拜就向另一個同學借筆記,﹝在我唸大學時連影印都不方便 ,所以用影印的也不太可能,只好用借的來讀。﹞如果說這個 借人筆記的同學,在考前自己都沒有讀完,他可不可以拒絕把 筆記借給對方?在法律上有無義務出借?他在道德上是有義務 借出,但在法律上並沒有。因為借筆記是沒有付出對價的,跟 租筆記不一樣。租筆記的話,是要付錢的。如果說我向你租筆 記,每天付你五百元。這時就是一個諾成契約,因為此時出租 筆記的人有享有相應的好處,也就是租金,所以法律上便對出 租人課以比較高的義務;反過來說,如果單純借筆記,是只有 出借的人吃虧,借筆記者單方享有好處,因此從出租與出借或 租用與借用這兩個來說,今天如果是出租的話,我們要不要讓 出租人負的責任比出借人高?同學想想看。例如我借了一本筆 記,裡面漏了兩頁,那我無話可說;但我去租小說,發現裡面 脫漏了兩頁,我一定向老闆抗議,正精彩處漏了兩頁,害我晚 上睡不著覺。因為我是租用的,我付了租金,你就必須保證這 書有一定的品質,不能脫頁;可是如果是借用的,人家沒有得 到你任何的好處,所以他所負的義務就非常地低。因此租跟借 是不同的,租有得到代價,所以出租人責任較高;借沒有得到 好處,所以出借人責任就較低。例如你向我借筆記,如果寫錯 了,我要不要負責?大概不用負責,考試時我自己也在冒險, 大家一起錯。出租的話,就必須品質保證,要寫的正確。另外 來說,出租的話我們就採諾成契約理論,意思是說一旦答應就 必須負責,即使沒有交付這個要素,契約依舊成立生效,可以 產生權利義務。所以一旦你筆記同意出租給我,如果我付了租 金,到時你不交筆記給我,理論上我可以到法院告你。當然告 完畢,期末考也結束了。借用的話,如何降低出借人的責任 呢?這很簡單,因為法律將其定位為要物契約的標準。要物契 約的意思就是說,不但要有租借的意思,還要到達交付的程度 ,契約才能成立;沒有交付,契約就不成立,契約不成立,就 不產生債權與債務的關係。所以這個借筆記的問題,就屬於要 物關係。因為我們要降低出借人的責任,只有到一方要借,一 方願意出借,而且已經交付的時候,契約才算成立。因此如果 出借人反悔,沒有交付筆記,借用人這一方因為債權債務根本 未發生,他就無法律地位可以告對方。 但是金錢借貸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利息的,一種是有利息的 。同學間週轉個三五千元是很平常的事,通常是不算利息的。 這種借錢由於沒有對價,沒有得到相應的好處,跟借用沒有什 麼不同;另一種借錢是有算利息的,這就跟租用沒有什麼分別 。所以金錢借貸可分為兩種類型:1.無利息的話,形同借用, 定位為要物契約2.有利息的話,則形同租用,定位為諾成契約 有承諾,契約就成立了,不需要交付物。今天如果向銀行借 錢,坦白講,都要付利息的。既然要付利息,就應該走向諾成 契約。當然如果我願意向銀行借,銀行也願意借給我,契約就 成立了。事後我可以向銀行請求,我願意付利息,銀行就必須 撥錢給我。不是說要到撥錢,契約才成立。所以目前瑞士的債 法已經改為雙軌制,一種是有利息的,一種是無利息的。無利 息的採要物契約理論;有利息的採諾成契約理論。 那麼我們現在講到居所的問題。居所其實並無久住之意,但 是事實上住在這個地方。一個人同時可以有很多個居所。居所 有一些很重要的法律效力:第一是居所被視為住所。比如說一 個未成年人,他沒有法定代理人時,他的居所就被視為住所; 或者是外國人在國內沒有住所,我們就以他在國內的居所視為 住所。第二是居所涉及歸化的條件。比如說在我國設有居所十 年以上,就可以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甚至居所也是一個前提 ,當作可不可以參加投票選舉的條件。各位同學從選罷法第15 條可以看到,必須要設籍四個月以上才可以投票。意思是說, 必須成為當地居民、有居所四個月以上,才有投票權。類似這 些,居所可以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所以,雖然居所是屬於 暫時性的,但在法律上它依然有其重要性。 下面我要開始講另一個重要的單元:法人。因為時間的關係 ,我今天大致說明法人裡面很重要的兩個類型:第一個是社團 法人,另外一個是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由社員組成,它有很多的社員。一個自然人,他 會受到生理的限制,總有一天會死亡,不可能長久存在。所以 他就建立法人。那麼建立法人有什麼重要性呢?第一是時間久 遠,可以長期存在,不受自然人生命年齡的限制,也就是說人是永續經營。第二法人跟社員的財產是分開的。比如說我投 資一個股票或公司。假若這個公司經營不善,頂多是我購買股 票那一些錢沒有了,或是無法回收,不會波及自然人、投資人 或社員的其他財產。簡單來說,社員原則上對法人的債務是不 負責任的。如果要負責任,頂多是以他的出資額為限來負責。 當然講到無限公司會有例外。通常所有的社會都會有三個重要 的公法機制:行政、立法、司法。同樣的,一個社團法人本身 是由社員組成的,社員會組成一個社員大會。社員大會,只是 民法中的名詞,就像公司的股東會,是個最高的意思機關,也 就等於國家中的立法機關或是國會。而國家的行政機關,是由 最高的意思機關選舉產生。例如在許多國家,行政權本身的內 閣首相都必須由立法權的國會同意或任命,只是產生的過程不 盡相同。同樣的情況,董事就相當於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必 須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既然能選舉,當然也能罷免、撤換。 股東會就有權變更董事,把董事免職。其實股東會平時也可以 監督董事,只是有些公司規模龐大、結構複雜,例如台泥、台 塑、台積電,社員都是幾萬人的,社員大會也十分龐大。但是 事實上,公司董事的日常經營跟股東個人之間的利害關係,並 沒有大到每一個股東都那麼注意它。很多人買了股票,不參加 股東大會;而且也沒有專業的知識去監督它。所以當一個社團 法人大到一定的程度時,民法規定得選監察人。得選就是可選 也可以不選。可選與不選之間如何決定呢?視其必要性來決定 ,你覺得必要時就選監察人或稱監事;若無必要就不一定要選 ,可以不設監事。 但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監察人。因為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非常多,要求股東大會的每個股東來盡責任監察董事的 運作,有事實上的困難,所以法律進一步如此規定。當設有監 察人時,社員大會就將監督的權力一部分釋放給監察人,等於 由監察人做日常的監督工作。總之社員大會是一個最高的權力 機關,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就等於國家的憲法。所有的董事、 監事或是社員都必須遵守章程。國家可以修憲,公司或社團法 人當然也可以變更章程,但必須由社員大會來變更。 -- 喜歡一個人 變成一種習慣 不需要解釋 變成一種自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Alicea.g2.ntu.edu.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Alicea.g2.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