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夜修及日修課程辦法
95.06.09.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延會通過
95.12.29.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本校教學資源,以解決學生特殊學習需求,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班學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習進修學士班課程(
以下簡稱夜修):
一、應屆畢業生因重修或補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二、轉學(系)生因補修之必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三、經核准修讀輔系、雙主修或學程之學生,其應加修之必修科目與
原系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四、原必修科目停開且各學院未開設該課程而應補修該科目者。
五、其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第三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夜修:
一、修習外語課程。
二、其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第四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習日間學制課程(以
下簡稱日修):
一、因重修或補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二、非應屆畢業生,因修習輔系、雙主修、學程,或休學、重修等因
素,其必修科目無法於當年級修習者。
三、四年級以上學生修習進修學士班未開設之選修課程。
四、原必修科目停開且進修學士班未開設該課程而應補修該科目者。
五、修習進修學士班未開設之軍訓、體育選修課程及非本系所屬領域
通識課程。
六、經各學系(所)或其他教學單位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第五條 學士學位班、進修學士班學生夜修、日修之學分,以不超過該學期修
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其修習學分總數低於
九學分、進修學士班低於六學分者,不受此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夜修、日修,應於每學期規定之加退選期間至所屬教務單位
填具申請書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日修本校各學分學程課程、暑期課程及他校課程,依
有關規定辦理,不受第四條至第六條之限制。
第八條 學生申請夜修、日修經核准後,應分別至進修推廣部總務組、總務處
出納組繳納該門課程之學分學雜費或學分費。 夜修、日修之收費標準
均比照進修學士班學生收費。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