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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左: 一、體育課程不得辦理抵免。 二、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 三、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但如擬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 多者,則應由就讀學系(所)或教育學程中心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若所 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四、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經就讀之學系 (所)同意者,准予抵免。 五、各學系(所)或教育學程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六、各學系(所)審核抵免科目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 准予抵免。 七、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科目,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及格與否,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抵 免。     八、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辦理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