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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89.05.24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6.10 九十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23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      讀學系(所)主任(所長)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三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      前一個月提出。 第四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      停修後,碩、博士班學生修習科目不得少於一個科目(含論文)      ;學士學位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進修學士班      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六學分,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      修業年限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五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      「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六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