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89.05.24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6.10 九十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23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
讀學系(所)主任(所長)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三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
前一個月提出。
第四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
停修後,碩、博士班學生修習科目不得少於一個科目(含論文)
;學士學位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進修學士班
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六學分,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
修業年限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五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
「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六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