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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 一、「通識課程」為必修科目,未修滿規定學分者,不能畢業: (一) 8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4至6學分。 (二) 82學年度(含)以後,8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8學分。 (三) 8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12學分。 (四) 進修學士班學生自8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8學分。 ◎ 轉學生、降級轉系學生,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 ◎ 入學之當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準。 二、注意事項: (一) 8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分為人文學(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 生命科學(G4)四大領域,各課程所屬領域列於備註欄內。 (二) 加有「G」字號課程表示經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定之課程, 選修未列G字號課程,不計入通識學分。 選修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如中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G1之通識課程) 亦不計入通識學分。 (三) 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一: 1. 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 2. 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且每一領域至少應選四學分。 (四) 通識課程若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課程(領域代號後加有「*」, 亦即課程時間表備註欄有註明「可充抵通識2學分」者), 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1. 若超過2學分,每門課(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一門)僅採計2學分。 2. 如某一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五) 課程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1. 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如機械系所開「工程與生活」領域為G1234, 中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可選擇計入社會科學、物質科學 或生命科學領域;機械系屬物質科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則可選擇計入人文學、 社會科學或生命科學領域)。 2. 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修習,皆可承認其通識學分; 但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選修一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 跨領域通識課程時,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如:機械工程系學生若選修 所屬領域為G23及G1234二門通識課程,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 如選修不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則不受此限制。 (六) (一)至(五)之注意事項自86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 8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依舊制選課規定實施, 但若選修之通識課程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課程,其學分數 之採計仍應依注意事項(四)之規定實施。 (七) 學生修習通識課程應依照備註欄內之規定和限制修習。 (八) 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 但超修或不可充抵之通識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 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