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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夜修辦法 87.12.16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1.11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本校教學資源,以符合學生學習需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夜修之課程以進修學士班所開課程為限。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所學生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夜修: 一、學士學位班之應屆畢業生因重修或補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二、轉學(系)生因補修之必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或學程,其應加修之必修科目與原系必修科目上課時間 衝突者。 四、原必修科目停開且各學院未開設該課程而應補修該科目者。 五、其他情況特殊者或研究生因修習外語或學士學位班課程經專案簽請教務長 核准者。 第四條 夜修之學分,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限; 但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其修習學分數低於九學分者,不受此限。 第五條 外語課程選課人數已達三十人者,不接受夜修之申請。 第六條 各學系所學生申請夜修,應至所屬教務單位填具申請書,連同加退選課紀錄表, 於每學期規定之加退選期間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學生申請夜修獲同意後,除符合第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外,應至進修推廣部 總務組繳納該門課程之學分學雜費,並向進修教務組領取上課證,方得夜修。 夜修收費標準比照進修學士班學生收費。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