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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士學位班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89.05.24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89.12.20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10 九十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系主任同意後 ,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三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第四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 停修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五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 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六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 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