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士學位班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89.05.24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89.12.20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10 九十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系主任同意後
,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三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第四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
停修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五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
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六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
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