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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 91.03.18 90學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入學新生實施)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學生之英語能力, 特訂定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 第二條 進階英語課程總計施行二個學期,凡修習學士學位者,於二年 級起修習進階英語(一)及(二),每星期各二小時。 第三條 進階英語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其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未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四條 進階英語課程由外文系開設,視聽教育館統籌課程各項行政與教學支援。 第五條 進階英語課程以非同步網路教學為主要授課方式,並按學生英語能力分班。 分班前,統一施測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該成績為分班依據。 第六條 本校學生各學期之進階英語成績應依下列各款考核標準合併計算: (一)平日練習參與: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二)各階段複習測驗:佔總分百分之六十 (三)期末檢定考試: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課程: (一)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 (二)托福550分(含)以上 (三)電腦托福213分(含)以上 (四)國際英語測試(IELTS)6級(含)以上 (五)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英語測驗筆試各分項成績七十分(含)以上 六)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FCE)B級(含)以上 (七)獲得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之英語系國家大學(含)以上之學位 (八)其他經由進階英語課程規劃小組認可,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之英語能ꐊ 第八條 本辦法經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