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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否可提供臺大同學轉作其他非營利用途?(須保留原作者 ID) (是/否/其他條件): 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 98-2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法律系 許士宦 老師 δ 課程大概內容 大致上分為企業倒產與消費者倒產,涉及法典包括現行破產法, 一部分公司法(重整,清算及特別清算),以及因應卡債風暴, 而從立法中的債務清理法切出來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不過前面企業倒產的部分因為一方面是破產法雖說還不到"不堪使用", 但至少也是"老態龍鐘,不良於行",另一方面是之後 都可能因為法典的整合翻修而成為陳跡, 所以一開始的基本總論,與重建/清算兩大類型介紹完, 分別往企業倒產與消費者倒產開展時,企業的部分就比較從原理上講解過去, 消費者倒產的部分會花較多的時間詳述, 這是因為大部分相關的原理原則,皆自該法獲得立法上的實踐. 但大體上相關的比較和原則都會交互說明, 不過內容上來說,破產法的實踐較其他程序法更偏技術性, 正如同一開始總覽很快的會有的形象, 私權一發生順利行使以外的"變態"情況,則首以紛爭解決制度加以確定, 繼續不獲實現,則接以進入強制執行,由公力付諸滿足, 仍然未能圓滿,最終則進入債務清理程序, 使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債務人復歸重生. 大部分的價值取捨大多在法典上已經完成,程序上則偏向純粹技術性的設計, 單獨就債務清理法法典的質量而言有一些單調, 如果已經有其他程序法的經驗, 在全真心法的長期洗禮下,大致上老師往設計的核心關懷提點後, 後面法條的設計往往就顯得理所當然. 不過,考試會不會寫是另一回事就是了.......:p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 同強制執行法, 簡列一個數據,以債務清理 or 破產 or 倒產,自1990/01以後, 搜尋月旦法學資料庫的台灣地區期刊論文,共有60則搜尋結果, 其中老師本人的作品計10. (另,鄭有為老師12,主要論著幾乎都是這兩位老師的天下, 再來就是各3篇的沈冠伶老師與王志誠老師Orz..........) 其實上這門課比較多的時間會聽到老師在感慨.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老師在課堂上常常會表露出類似的感情. 這門課因為重點放在立法的旨趣,以及在實際的案件中, 以何種標準去裁量與協助債務人的經濟生活能夠重建, 而非是實務上如何操作(事實上與老師的理想相去甚遠). 如果從國考(司法事務官),或是實用(?!)的角度來學習的話, 這門課學完可能會有種(反正實務也無視他)點點等等的抱怨, 不過這門課的著眼,就是放在傳授所謂"法律的血肉",因此這樣的出入總難免.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無整分的講義,無指定教科書. 老師有一本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成了他幾篇主要的論文,*建議*參考. 另市面上的書籍,略讀過的, 陳計男前大法官的破產法論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兩本都很薄, 前者和課程的重心有一些差距,但後者則過分偏重實務操作, (又,"逐條釋義"的風格很強烈,不過其實最不喜歡的地方是字型,不知何故Orz) 如果有實戰需求的話可以一讀,但對本課程助益普通. 另外還有一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在法社借的, 前最高行政法院張登科院長的作品,印象不深,因為是考前最後在翻的, 我只記得我很後悔為什麼沒有拋掉陳計男大法官的書先看它Orz....(遮臉)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口授加簡單的板書, 不過在本課程,最痛苦的地方就是這裡有很多地方會比較各種相近程序 或者區辨相異制度的目的和細節,產生出像表格一樣區辨說明的段落 在這些很像是表格的地方,老師都是用口授的, 我好想建議老師把他畫成一張表,然後做出來施捨給同學,(我好沒骨氣Orz) 因為雖然他念起來都很像表, 比如說比較更生/清算,或者比較監督/管理型清理, 還有分各點去講解,可是原po功力不夠,隨記隨抄,最後都會亂掉Orz 還好上老師的課已經可謂身經百戰(這個成語用在這好像怪怪的Orz), 不會因為老師的口條而錯亂,即使已經變成一片泥沼的表格, 用詞大概都還讀得出是什麼:p 其他一般授課的風格請參照前面強執的說明, 老師說話的口氣雖然不是那種"諄諄"教誨型的,大多簡短明快,表情嚴肅, 不過他其實討論問題也很熱心,這門課有次下課碰到有學生, 為了另一門課程的事向他訴苦,老師還在那慈祥地開導了好一陣子.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期末考定生死,分數一如往常,很。紮。實。 同強執的說明,敢翹課的話,回家準備不仔細, 保證看到考題就會讓你發誓"此生當以消滅突襲性裁判為職志!"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無作業,考題大體就是申論題,例年考古題體例不一, 大致會依申論的內容斟酌搭配分數. 事後依得分來看老師會進一步依整張考卷的表現再做一點有利於同學的修正.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基本上不重出席率,這部份大致同強執的說明, (雖然不能保證會不會有突襲性點名或突襲性小考......@@a) 不過,在強執的說明中有提到 其實平心而論,即使是考驗一下出席率,出的題目都不能算是獨門暗器, 如果是 真。強者 這個等級的話,我想基本上還是能夠答得非常理想, 大致上還是公開著作都能夠找得到或能夠藉以統整出來的東西. 後面有推文詢問 破產法最後一題的答案哪裡有啊? 既然當初寫這麼樣的評價,就應該要負責一點就此做出說明. 其實當時有屬意的出處,只是手邊翻不到文獻,僅憑修課的記憶回答, 為什麼說是修課的記憶,因為這篇應該是我惟一沒下載的Orz...... 今日總算有空,跑了趟圖書館,把這一篇翻出來,果然命中,兇手就是他. 本題答案可見於老師發表於2008年5月台灣本土法學106期, pp.28-61的"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一文",其中本題在pp.35-38類型化說明部份, 其中更生程序的分類如當時推文說明,因為這三種可決型式的裁量基準與 清理事件的複雜度有關,這點上課老師也有區辨. 而清算程序的分類則是根據清算財團的財產有無, 無(或不足以支付程序所需費用,cf.破產)的話則直接終結清算,進入免責程序, 有的話則是視有無選任管理人必要,分成司事官管財型或管理人管財型. 當然也可以說老師出這題很賊,因為這篇*剛好*沒收在老師的書裡, 又*剛好*沒有開放授權網路下載..........XD 不過這個內容應該不是期刊上的獨門暗器,至少對前者三種可決分類有印象, 對於下面清算的三種類型後面關於選任管理人必要的說明也有印象 (只不過後面清算用這個來分類型的總論那一堂應該是跟棉被糾纏掉了Orz) 而就重要性來講,這個類型化的實益在各該類型法院應如何依本法意旨加以裁量, 嚴格來講也不能說是刻意出個刁鑽的題目來刁難啦, 只是如果剛好沒聽到老師講那個分類或是沒有很有同感的話, 考試的時候大概很難寫出老師要的答案. 外系選修的話,以修課拿學分來說,可能認真一點並不是問題,但實在不建議. 債務清理程序是程序法最後收拾殘局的階段,雖說因為如此, 它有相當高的技術性,而老師主要也就操作程序的價值與法理做闡釋, 如果是已經有心在準備類似考科的同學,硬啃基本上都能突破. 可是這樣子就難免可惜了些,沒有辦法享受到從人性而溫暖的民事訴訟程序, 進一步進入到人性而溫暖的債務清理程序的過程. 老師學期初加簽是說希望有修過強執(然後強執又往前拉一個民訴...XD) 但其實想簽老師都還是會給簽,印象中他也是講講,沒有特別限制. 不過其實除了傳統的破產,比較偏向於"集團性的強制執行"這樣一種概念, (特別是只有一個債權人不能開始程序,以及財團財產不足以支持費用的情況) 在債務清理,特別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整個思維更偏向於消費者經濟生活重建, 而不是僅僅在著眼於債權的滿足(強制執行的主要目的), 反而是債權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往往會在社會分攤的價值選擇下, 受到相當的犧牲(甚至還有許多轉換向清算的設計簡直就像在懲罰債權人一樣) 只能說把這門課放到這個階段,與其說是基礎上的必須, 不如說只是出於一種"夏蟲不可以語冰"的想法, 希望在學習時,能夠回顧所學,而更有感觸的用意. Ψ 總結 這門課的用意就在傳達債務清理制度,本身設計的用意與旨趣, 他本來就與傳統父債子還,兄終弟及;或是欠債還錢,天經地意, 等等的想法有一些出入,著眼在其他的價值上,特別是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 消費者是人,一個人如果為龐大的債務所困頓, 則可能終其生都將陷於金錢的牢籠之中, 人性尊嚴淪為空中樓閣,人格實現只待來生. 兼以消費者所以陷於此種困境,也非必然是具有可責性. 人生的困頓,命運的多舛,對此,自社會連帶,從分配正義的角度言之, 法規不得不就此有適度的回應,給予一定的扶助, 使其適度的,能將其所承擔的危險,透過公力,向社會分散; 而若出於個人一定的不良慣行,則透過制度的協助,給予勸勉與教化. 但實務上往往不能回應法典上的這種期待,而對此保守牛步, 無怪乎老師常在課堂上感嘆實務的一些背離本法意旨的現象. 大體上而言本堂課程集中在法典背後的一些價值操作, 對此,修課前能夠反思"為什麼欠債不還錢",其實也會十分有趣. 從某個角度來說,現在有時也在想, "那他風光時也沒有體恤我啊,贏者全拿;為什麼他倒楣以後換我要陪著他衰?" 重新又回到實體正義的角度反思債務清理程序最後免責的正當性, 從程序的最後又回到實體法,真的是相當有意思. 以上,仍然是充滿私見的評價,同樣是讀書煩躁的產物. (明明就是異常快樂的小宛公司法共筆,看的時候很快樂,看完開始煩躁, 還是回去看書好了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cawaiimaple:我也很後悔沒早點拋棄陳計男那本...orz 07/23 21:02
※ 編輯: Kiotomoz 來自: 61.64.152.7 (07/24 13:07)
Kiotomoz:那兩本以前入手就是因為它薄,唸了才知道不該以頁數為指標 07/24 13:08
tetsuya0129:很用心 06/11 23:00